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润仙 页数:254 字数:218000
内容概要
选择典当法律理论与实务作为研究对象实出偶然。2003年笔者遇到了一起股票典当纠纷:甲与乙达成了一个合作协议,乙为甲炒股,如果有盈利,乙可以拿到赢利的70%。合作协议签订后,乙没有经过甲的授权,就将甲账户内的股票典当给一家典当行,获得了当金100万。在典当合同中特意规定当股票市值低于70万时,典当行有权平仓。但奇怪的是典当行非但没有平仓减少损失,反而与乙续当了10次,最后乙失踪,典当行找到甲要求返还当金100万以及利息、综合费用共计120多万。
作者简介
刘润仙,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人文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典当研究所特邀研究员。2007年曾赴美国多米尼克大学做访问学者。曾主持或参与的课题主要有商务部课题《典当行业风险控制以及监管机制研究》以及
书籍目录
上篇 典当法律理论 第一章 典当、典当行与典当业概述 第一节 典当概述 第二节 典当行概述 第三节 典当业概述 第二章 典当业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中国典当业的发展历史 第二节 日本典当行业的发展概况 第三节 欧洲和美国典当业简史 第四节 各国典当业的比较分析 第五节 中国典当业发展的现状 第三章 我国典当行业的地位分析 第一节 新中国成立之前典当行业的出现并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 第二节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典当行业的社会经济基础 第三节 典当行与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的区别 第四章 我国典当立法的历史以及现状研究 第一节 新中国建立之前典当立法概况 第二节 中国人民银行的典当行业法律制度的分析 第三节 国家经贸委典当行业的监管制度分析 第四节 商务部目前的典当行业的监管制度分析 第五节 典当行业的监管制度与我国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比较 第五章 国外和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典当立法分析以及启示 第一节 美国典当行业的监管制度分析 第二节 中国香港地区典当行业的监管制度的分析 第三节 中国台湾地区典当行业的监管制度的分析 第四节 日本典当行业监管制度分析 第五节 各国或地区间的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六章 典当具体规则分析 第一节 出当、收当与出当、收当规则 第二节 折当与折当规则 第三节 赎当及赎当规则 第七章 我国典当立法建议 第一节 我国目前的商务部的典当立法与国家经贸委的典当立法的比较分析 第二节 比较后的结论 第三节 我国典当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四节 我国典当监管制度的思考与设想下篇 典当法律实务 一、当物不付当金,擅自拍卖典当财物——天润典当公司与妇女儿童发展中心典当纠纷案件分析 二、房屋典权案例纠纷——李某甲、李某乙与柯某甲房屋典当回赎纠纷 三、房屋回赎纠纷案例 四、房地产典当案例分析 五、典当中的当物问题案例 六、绝当、续当案例 七、典当行房屋典当合同与典当个人行为的界定 八、房屋典当未经登记是否影响典当合同的效力——上海福星典当行诉刘某房屋典当案 九、典当行范围经营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兰州信通典当拍卖贸易商行诉甘肃丽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抵押借款及房屋转让协议纠纷案 十、典当行非法集资案——福建省泉州市侨典当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当立法研究》主要参考资料 《典当管理条例》(建议稿) 典当管理办法1902年澳大利亚首都行政区典当商法当铺当铺营业法澳门当铺按押当铺章程当铺-当铺相关法规-当铺业法当押商条例
章节摘录
从这两个定义来看,在国外特别是大陆法系,其典当的含义仅限于动产典当,而不包括不动产典当以及财产权利,即为了保障债权人——典当行的权利的实现,出当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典当行而典当行在该财产上设定担保权利的行为。 (三)中国大陆典当定义的特点分析 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以及我国台湾、澳门、香港地区相比,还是与我国沿袭了近两千年的典当立法或实践看,我国大陆现行的典当的内涵与外延都有自己的特点,表现在典当业务从动产延伸到财产权利、房屋,典当的意义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传统意义上的典当以及大多数国家或我国大陆外的其他地区的典当业务只是动产,其含义是指客户将动产交付给有专营资格的典当行(旧中国时称为当铺)作为质押,在交付一定费用后,从后者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在法定的最高期限过后,当户在支付本金以及高于银行的利息后,可以回赎当物;否则,典当行有权依法处置出质物或权利的行为。 而我国大陆现行的典当含义较上述概念,有三点显著的不同: 第一,房屋不能实际交付,因而按照我国现行《担保法》以及在2007年3月15日颁布的《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典当行对于出当的房屋不能享有质权,而只能享有抵押权。 第二,财产权利虽然可以出当,典当行也可以占有一些权利凭证,但这种占有与物的占有有根本的区别,需要有登记的公示形式。 第三,房屋与财产权利的典当适用的规则与动产典当适用的规则有显著的区别,如专门典当法中收当制度、财产保管制度等明显不能适用于房屋与财产权利的典当。甚至可以说房屋与财产权利的典当中所涉及的抵押权、质权的设立、变更、消灭以及权利的内容需要借助我国的《担保法》以及《物权法》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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