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一飞 编 页数:407
前言
据相关资料显示,建国之初,中国年贸易额约10亿美元。至2009年,中国日均贸易额就达70亿美元,年贸易额60年间猛增2500倍。单出口总额,中国2009年就已超过1.2 万亿美元,超越德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出口国。 国际货物贸易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方面,每年对我国经济发展的贡献量、对人才的吸纳量、对产业发展的带动力都是非常巨大的。而国际贸易的长足发展不仅需要经济学、管理学、产业政策的推动,而且需要良好的法治体制与法律理论和技巧,去防范风险、应对纠纷。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理论及法律的国内教材不胜枚举,面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国内亦涌现了不少相关的实务型的读本。然而,就大部分国际经济法或国际贸易法学教材而言,理论的介绍相当详尽却有欠与实务操作的结合,使读者难以对国际贸易形成具体化的理解;而就大部分实务型读本来说,实务情况的介绍虽有新鲜感,但欠缺相关理论的整理和深入分析,使读者难以对国际贸易规则形成全面和系统的认识。 有鉴于此,本书定位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法理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结合国内先进教材、专著、论文和国际条约及有关论著、译著中针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基本理论与我国审判、仲裁的实践做法,对国际货物贸易的整个实践流程分别作出了专门的讲解,以期为从事诉讼和仲裁实践的法官、仲裁员、律师以及其他相关人士提供一本专业务实的参考用书,为有志于学习国际贸易法律的学子们、致力于国际贸易实务的商业界和法律界人士提供一本全面的理论与实践并重的指导用书。 本书共分十一个专题。专题一到专题五及专题十一是有关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外贸代理制度基本原理的讲解及典型案例的评析探讨。这些部分主要涉及合同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违约救济及代理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专题六至专题十分别从商检与索赔、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五个方面清晰地展现国际货物贸易整个运作过程的基本原理。为了切实提高理论与实践价值,本书每个专题都紧贴国内主流理论观点和新近的国际条约、惯例进行介绍,而且选取的案例皆为法院审判与仲裁实务中的代表性案例。在理论介绍与案例评析中加入了作者对不同法律概念、行为、后果的对比性思考和有针对性的建议,务求让读者读后能对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实务有初步把握,做到举一反三。
内容概要
林一飞 法学博士、研究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员,现任职于CIETAC华南分会。主要著作、译作有:《仲裁裁决抗辩的法律与实务》、《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国际商事仲裁新资料选编》、《国际商事仲裁资料精选》、《国际货物销售法律与实务》、《信息技术法》等。主编有:《商事仲裁法律报告》、《商事仲裁法库》、《最新商事仲裁与司法实务专题案例》、《商事仲裁评论》等。主持创建有仲裁行业网站“中国仲裁在线”(http://www.cnarb.corn/)。
书籍目录
主题案例索引表专题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成立合同的合意 第三节 合同主体与合同成立专题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合同订立主体与合同效力 第三节 新要约与合同效力 第四节 合同履行与合同效力专题三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第一节 基本原理第二节 损害赔偿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抗辩权第四节 根本违约第五节 不可抗力专题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违约问题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未按约定交货 第三节 合同履行与权利转移 第四节 防止损失扩大专题五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违约问题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支付货款 第三节 收取货物专题六 商检与索赔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商检作为索赔证据的效力专题七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涉及FOB术语的案例 第三节 涉及CIF术语的案例专题八 国际贸易支付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涉及托收的案例 第三节 涉及信用证的案例专题九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权利义务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托运人权利义务 第四节 海运提单纠纷 第五节 承运人赔偿限额专题十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四节 保险代位求偿权专题十一 外贸代理制度 第一节 基本原理 第二节 直接代理 第三节 间接代理 第四节 越权代理
章节摘录
2.原告是否能主张解除合同的问题 在CISG中关于买方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主要见于第25条和第49条。根据CISG第49条有关宣告合同无效的规定,只有在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出现不交付的情况下,或存在迟延交货的例外情况,买方才能行使宣告无效的权利。在本案中的卖方已经交付货物,没有迟延交付的情节,原告即买方不能根据此条解除合同。而且,第51条第2款规定,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货物不符在合同约定总量中只占小部分,且其影响力不及于已经正常履行部分,不致于使买方因为合同期待的利益落空。除货物不符以外,卖方并无其他违约行为。因此,笔者认为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不够充分,不能成立。 3.UL认证是否属于特定的目的,是否可依赖卖方(被告)的技能与判断的问题 虽然涉案合同对商品的质量标准并无明确的或特别的约定,双方当事人亦并未提供订有特别约定标准的有关证据,但合同约定“公司授权经销商为在全美地区的独家经销商和独家销售代表”,“公司应该向经销商招揽的客户提供公司建立的质量标准保证”,因此即使合同没有约定货物应符合IL标准,但根据合同的其他约定,可知被告即卖方作为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应当预见美国关于相关产品的相应质量要求,并且可被期待应咨询了解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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