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5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丹 编 页数: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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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书籍的出版,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整合资源,打造更具影响力的作品,该出版社决定重点开拓民商法领域,推出“民商法系列丛书”,并委托本人筹划这一出版项目。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治、经济目标决定了法律必然要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核心角色。民商法作为维护社会普通民众、市场主体正当利益的法律部门,具有最为广泛的影响力,也最受社会关注。中国当前的绝大多数法律纠纷为民商事纠纷,各级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为民商事案件,律师从事的绝大多数工作为民商事业务。民商事立法是中国立法机关花费时间最多的立法,民商事法律课程是中国各个大学法学院中学分最多的课程。与民商法的这一重要地位相当的是,在中国的法律出版物中,民商法领域的图书所占数量也最多。本套丛书要在如此多的出版物中产生影响力,就应当具有自己的特点。我认为,本套丛书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解决中国的问题。在选题上,应当选择中国目前在民商法领域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不应是单纯介绍外国法。(二)具有开拓性。作为探讨对象的主题应当是尚未被充分地分析、整理、研究的问题,从而使作品在某一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三)尊重学术规范。每一部作品都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作品内容要有创造性,作品形式要符合国家在体例上的要求。绝不因赶进度而放弃质量,更不允许抄袭与剽窃行为。在中国目前重数量而不重质量的学术浮躁现象面前,应当告诫自己做事要更慢一点,更严谨一点。
内容概要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以案说法,可以将深奥的法学理论融于生动鲜活的案件分析当中,不仅让人们了解了法律的内容,更让人们领会到了法律的精神。在编写本书时想突出一个特色,就是理论与实际的真正结合,水乳交融。在编写本书时,力争突出案件所涉及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以及重点、疑点、焦点问题,并围绕这些问题作出理论和实务上的分析,以满足读者学以致用、解决现实问题的渴望。 在选取案例时,既照顾到了证券领域里的典型案例、社会热点问题,又很好地兼顾了证券法的体系,想以此提供给读者一个全面的证券法,期望读者通过阅读本书,掌握证券法的精髓。通过书中逐个案件的分析,旨在启发读者的思路,开阔读者的视野,为读者提供思考的空间。 为帮助读者达到“以案学法”的目的,基本每一个案例均设计了【案情简介】、【审理结果】、【法理评析】和【法条点击】等四个板块。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证券法概述 第一章 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 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第二编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第四章 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五章 保荐制度 第六章 预披露制度 第七章 证券承销 第八章 证券交易方式和种类 第九章 证券上市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章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十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第三编 证券经营与服务机构 第十三章 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章 证券公司 第十五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四编 证券监管 第十六章 证券监管的目标、原则 第十七章 证券监管模式、体制 第十八章 证券监管措施第五编 证券法律责任 第十九章 证券民事责任 第二十章 证券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章 证券刑事责任
章节摘录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某股份有限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某证券公司处以30万元的罚款。法理评析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未经批准股份有限公司能否擅自发行证券?证券公司能否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什么?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获得主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即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在我国,发行证券,一律要经过证券主管机构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的,属于违法行为。某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同样构成违法行为。依《证券法》规定,发行人、承销商及相关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或其承销机构对非特定人以同一条件就发行人的证券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销售行为。各国对证券发行都实行审核制度,即由证券主管机构依法对除豁免证券之外的证券发行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世界上关于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有两种体制。一是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注册制,一是以欧陆国家为代表的核准制。注册制是与发行公开主义相对应的,是公开主义的具体体现。注册制是以保证注册申报书、公开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公开、真实为基础的。证券主管机构对公开资料的审查,不涉及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前,也不对证券发行人作出实质性条件的限制。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只需提供自身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并对该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证券主管机构只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其职责是审查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以保证发行信息的彻底公开。在法定期间内,发行人的申报若未被证券主管机构拒绝注册,即可发行证券,而无须政府授权。若在发行过程中,证券主管机构发现发行人公开的信息有虚伪、误导、不实、欺诈等情形,可以通过颁发“停止令”的方式,阻止发行人发行证券,并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仅限于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后果。如果在发行人公开的发行文件中有虚假成分,发行人及其董事、经理人、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人员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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