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向平 主编 页数: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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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商务汉语综合教程》(1-4册)是为来华留学生编写的一套系列教材,共分四册,可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来华留学生学习汉语的需要,特别是满足有志于用汉语在中国大陆以及港、澳、台地区从事商务活动的留学生学习使用。 本系列教材在总体编写思路上不仅考虑到教学机构开设商务汉语课程的需要,同时,也在很多方面考虑到学生自学的需要。 本系列教材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体系完整。 本系列教材构思完整、结构合理,经过系统学习,既能帮助学生提高汉语交际能力,又能帮助学生了解在中国从事商务活动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整套教材的内容既关注重大经济和商务理论问题,又注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具体运作方法,既介绍主流观点,也介绍不同看法,对学生全面了解中国经济特征和商务运行方式具有直接的帮助。第二,灵活开放。本系列教材在保持体系完整的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开放性,适用于不同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对象。每册教材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商务汉语视、听、说教材配合使用,以满足不同起点、不同要求的学生学习需要。此外,教材编写了许多课外辅助材料,给教师和学生提供了较大的选择空间。第三,方便实用。本系列教材兼顾多种学习方式,既可供教学机构按教学计划组织学习,也可供学生自学,为教师和学生提供最大程度的使用上的便捷。同时,本系列教材兼顾新颖性和普适性。教材内容均来自当前经济社会各个不同领域,但在语法讲授、词汇学习方面吸取学术界经典表述,以保证教学内容的相对稳定有效和广泛的适应性。
内容概要
教材第一、第二册为初级商务汉语综合教程,教学内容以基本语法现象、常用词汇和日常商务活动为主,教学目标以提高学生日常商务交际能力为主,适用于低年级本科生和具有初级汉语水平的汉语进修生。第三册为中级商务汉语教程,教学内容以商务汉语语法特点、常用商务汉语词汇和专项商务活动为主,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商务汉语听说、读写能力,适用于已经修完初级商务汉语课程或具有中级汉语水平的本科生、汉语进修生。第四册为高级综合商务汉语教程,教学内容以较为复杂的语法现象和快速阅读较大篇幅的经济类、管理类普及性学术文章为主,教学目标是提高学生阅读相关领域专业文章和书写、翻译能力,适用于相关专业高年级来华留学本科生和研究生。 每册课文包含15~20个教学单元,每单元教学学时设定为4课时,课外训练大致按1:1的课时安排,教师可根据具体教学对象适当调整,总教学学时控制在60~80学时范围内。 每册课文的词汇量在500个左右,学生也可以通过学习辅助阅读材料来扩大词汇量。 第一、第二册教材有系统地讲解汉语语法,吸收了当前现代汉语及商务汉语的最新研究成果,为学生打下基本汉语应用基础;第三、第四册则主要讲解语法要点、难点,帮助学生提高理解复杂汉语现象和应用专业术语、专业知识的能力。 本系列教材重视对学生能力的训练,提供了大量的课堂练习和课后训练的内容,可以对学生听、说、读、写各个方面进行有效训练,使之熟练掌握课文的主要商务内容和语法知识。
书籍目录
第一课 市场调研第二课 企业管理第三课 产品开发第四课 广告与营销 第五课 贸易方式第六课 贸易方式第六课 支付方式第七课 索赔 第八课 贸易函电第九课 商务代理第十课 贸易合同文本第十一课 企业财务第十二课 融资第十三课 投资 第十四课 雇佣与薪酬 第十五课 劳动者的权益生词总表
章节摘录
眼下,“一美元旋风”也刮到了中国。唐海松等三名美国哈佛、耶鲁的博士硕士,就被上海市徐汇区政府聘为“一美元官员”。美国高盛集团原总裁约翰·桑顿,担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客座教授,每周往返于北京和纽约之间,年薪也只有一美元。以上两件事,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赞誉。 但是,有的应届毕业生为了获取工作经验,也报出了一元工资的“震撼价”。成都两名“美眉”为争取饰演女主角的机会,高高举起“一元片酬”的宣传单。沪上一家火锅店招用外来人员,每月只给350元工钱。打工妹提出异议,老板竟说:“350元工资也不少了,人家还只发一元钱呢,你爱做不做吧!”这就有以正视听的必要了。 毫无疑问,所谓“一元工资”是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我国劳动法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上海,用人单位聘用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企业内部退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退休人员、未经批准使用的外来从业人员等,只要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的,都应参照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毋庸讳言,不少所谓的“一元工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追求宣传效应。至于徐汇区政府与唐海松等人之间,以及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与约翰·桑顿之间,还不能说是真正建立了劳动关系。因为,作为在世界商务领域驰骋多年的人才,他们在担任客座教授的同时仍然继续在企业就任高级职务,并非只任此一职。另外,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获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台湾、香港、澳门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由用人单位的董事会或者管理机构确定后,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约定。”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此作为效仿的依据,就大错特错了。获得合理合法的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一元工资”只能加剧劳动力市场的恶性竞争。而一些不法企业也会趁机贪婪地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每隔一段时间就更换一批员工。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基本保障,最终也会使用人单位的利益受损。 有人说,假如工资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是否也可以像思科对待钱伯斯那样另外再给期权等作为补偿?也不行。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与投资相关的股票、期权、红利等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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