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于华江 编 页数:255
前言
食品安全,事关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0年2月27日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时说:一个三鹿奶粉,让我们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我们普查的受到奶粉影响的儿童达3000万名,国家为此花了20亿。同时,给受到奶粉影响的儿童上了为期20年的保险。这个教训应该说是很深刻的,不是一个企业,也不是一个地方,是我们整个民族应该汲取的。 食品安全是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为规范解决这一问题,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已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也于同年7月20日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不仅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有着重要意义,而且也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准确理解这部法律的体系及规范内涵,对于理解和贯彻实施这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食品安全法》教材。本教材以我国《食品安全法》以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力求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 在我国,《食品安全法》是一部新的法律,对其基本问题及规范内容的研究还十分缺乏,没有成体系的教材出版。本教材填补了食品安全法教材的空白。本教材具有以下特色:1.系统性。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范体系,本教材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阐述。2.实践性。本教材强调理论与实际的结合,注重对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采用典型案例辅之教学,在编写体例上,结合每章内容阐释,附有思考题和典型案例分析及知识链接,以实现启发学生思考、调动其学习积极性的目的,重视对学生食品安全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的培养。3.前沿性。本教材重视对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新理念和新成果的介绍,帮助学生对食品安全国际性前沿问题的把握。 本书由中国农业大学于华江教授任主编,华中农业大学刘旭霞教授任副主编,中国农业大学王小龙副教授、周超老师、杨成及华中农业大学欧阳邓亚、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刘会丽律师参加编写。全书共分九章,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食品生产经营法律制度、食品检验基本法律制度、食品进出口法律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及外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等进行了阐释和论述。
内容概要
本书由中国农业大学于华江教授任主编,华中农业大学刘旭霞教授任副主编,中国农业大学王小龙副教授、周超老师、杨成及华中农业大学欧阳邓亚、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刘会丽律师参加编写。全书共分九章,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和基本概念、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食品生产经营法律制度、食品检验基本法律制度、食品进出口法律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及外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等进行了阐释和论述。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食品安全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 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概述 本章小结 典型案例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节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本章小结 典型案例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标准 本章小结 典型案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生产经营法律制度 第三节 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典型案例第五章 食品检验__ 第一节 食品检验概述 第二节 食品检验的方法 第三节 食品检验主体 第四节 食品检验制度 第五节 违反食品检验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典型案例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进口法律制度 第三节 食品出口法律制度 第四节 违反食品进出口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典型案例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本章小结 典型案例第八章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第三节 食品安全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制度 第五节 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章小结 典型案例第九章 外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第三节 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第四节 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第五节 WT0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典型案例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附录三 食品法典简介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最后,食品安全是个法律概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从社会系统工程建设的角度出发,逐步以食品安全的综合立法替代卫生、质量、营养等分别立法。1990年,英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2000年,欧盟发表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食品安全白皮书》;2003年,日本制定了《食品安全基本法》;部分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各国立法都对食品安全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第三款对食品安全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我国食品安全概念的法律性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所谓食品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食品,不会造成对人体的危害。所谓正常食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的相对性,允许少量含有,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这是对食品成分的安全性要求。 第二,食品应当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所谓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是指食品所包含的人体代谢的蛋白质、脂肪、维生素、矿物质、碳水化合物等营养物质,以及食品的消化率等能够发挥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不影响人体的正常代谢。这是对食品功能的安全性要求。 第三,食品应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谓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是指食品不能含有导致消费者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毒害或食源性疾病的感染性因素,也不包括危及人类后代的隐患。这是对食品免疫和遗传的安全性要求。 第四,食品安全概念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一方面,从绝对意义上看,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食品质量、营养健康有密切的联系,既有食品成分安全的要求,又有功能、免疫和遗传安全性的要求,食品应当是对人体健康零风险的,不存在致人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另一方面,食品安全又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任何一种食品,即使其成分对人体是有益的,或者其毒性很小,但如果食用过量或食用条件及方法不合适,仍有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同时,一些食品的安全性常常是因人而异的,例如海产品具有丰富的营养成分,但其对某些人可能会导致过敏,食用会损害身体健康。因此,食品的绝对安全是很难达到的,食品安全的相对性表明,食品安全除了食品本身的成分、功能及免疫安全要求之外,还取决于食品制作、食用方法是否合理,以及食用者自身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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