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曾文革 等主编 页数:306
前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书籍的出版,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整合资源,打造更具影响力的作品,该出版社决定重点开拓民商法领域,推出“民商法系列丛书”,并委托本人筹划这一出版项目。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治、经济目标决定了法律必然要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核心角色。民商法作为维护社会普通民众、市场主体正当利益的法律部门,具有最为广泛的影响力,也最受社会关注。中国当前的绝大多数法律纠纷为民商事纠纷,各级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为民商事案件,律师从事的绝大多数工作为民商事业务。民商事立法是中国立法机关花费时间最多的立法,民商事法律课程是中国各个大学法学院中学分最多的课程。与民商法的这一重要地位相当的是,在中国的法律出版物中,民商法领域的图书所占数量也最多。本套丛书要在如此多的出版物中产生影响力,就应当具有自己的特点。我认为,本套丛书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解决中国的问题。在选题上,应当选择中国目前在民商法领域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不应是单纯介绍外国法。(二)具有开拓性。作为探讨对象的主题应当是尚未被充分地分析、整理、研究的问题,从而使作品在某一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三)尊重学术规范。每一部作品都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作品内容要有创造性,作品形式要符合国家在体例上的要求。绝不因赶进度而放弃质量,更不允许抄袭与剽窃行为。在中国目前重数量而不重质量的学术浮躁现象面前,应当告诫自己做事要更慢一点,更严谨一点。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为了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与适用道路交通法律制度而编写的。全书分为道路交通建设与路政管理法、道路交通运输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三编,其下分为道路交通建设、路政管理、道路交通运输承运主体资质管理、交通运输工具规费管理、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及救济、道路交通运输合同等11个章节,由79个精选案例组成。 该书注重法理、法条和案例三者的有机结合,按照案情简介、审理结果、法理评析和法条点击的逻辑展开。案情简介阐述案情的发展过程以及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审理结果介绍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最终结果;法理评析是核心部分,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论与实务问题;法条点击列出同类案件涉及的主要法律条文。所选案例真实、典型,具有很强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道路交通建设与路政管理法第一章 道路交通建设 案例1 酒后违规驾车酿事故,能否以道路规划有瑕疵为由要求赔偿? ——王某父母诉某建设规划局规划瑕疵案 案例2 夜间施工占道未设置灯光警示标志致人重伤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谢某诉某建工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某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例3 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引发交通事故由谁赔偿? ——张某诉某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处等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 案例4 拓宽道路强制拆迁住房但未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属行政侵权? ——邵某诉某市解放区建设委员会行政侵权案 案例5 道路建设规划占地应否对被占地人另选建设用地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 ——郑某诉某县建设局不履行城市规划行政许可法定职责行政赔偿案 案例6 砍伐道路旁树木是否应得到相关部门许可? ——某村民委员会不服市公路局以未经批准砍伐公路林木和增设叉道口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第二章 路政管理 案例7 擅自在公路上堆放物品致人损害责任由谁负? ——年某、周某诉施某、某市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8 桥梁断裂致人死亡责任由谁承担? ——某市汽车货运公司、赵某、林某等诉某县交通局等案 案例9 路边堆料致人重伤责任由谁承担? ——梁某、刘某、王某诉某市公路管理局不作为案 案例10 公路局是否有权责令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 ——钱某与某市公路管理局某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11 冒险通过溜方路段受损能否要求公路局赔偿? ——冯某等诉某公路分局不作为案 案例12 肇事者对路产赔偿处理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曹某诉某市高速公路路政大队路产赔偿处理案第二编 道路交通运输法第三章 道路交通运输承运主体资质管理 案例13 交通行政案件中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是否为可诉行政行为? ——吉某等诉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案例14 建委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公交经营权出让协议? ——某公司、某区公交公司诉某市建设委员会行政决定案 案例15 人民政府是否有权通过拍卖有偿出让公交营运线路? ——周某诉某市人民政府公开拍卖客运线路牌通告违法案 案例16 人民政府是否有权设定出租车经营期限? ——吴某诉某市人民政府、某市客运管理处强制其 退出营运决定案 案例17 营运车辆转卖未办理过户而继续从事营运是否属无证从事道路运输? ——莫某等诉某市运输管理所、某地区运输管理处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案 案例18 在施工运输专用通道上行走的施工车辆是否属于“公路上运营”? ——水电某局诉某市运管所道路运输违章处理决定案 案例19 有偿“顺风车”是否属于非法营运? ——谭某诉某区交通局交通执法强制措施案第四章 交通运输工具规费管理 案例20 车辆载重吨位核定的法定部门不统一致养路费数额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李某诉某县交通局行政赔偿案 ……第五章 道路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及救济第六章 道路交通运输合同第七章 道路交通运输保险第三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 车辆管理第九章 驾驶人管理第十章 道路通行管理第十一章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事发地点的道路建设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国家建设部于1991年3月4日批准并于同年8月1日起实施的CJJ37-90《城市道路设计规范》中规定:“城市桥梁引道、高架路引道、主体交叉匝道、高填土道外侧挡墙等处,高于原地面2米的路段,应设置车行护栏或护柱等。”原告所称的人行道与外侧地面落差0.82米,远低于规范要求的2米标准,故可以不设置护栏或护柱。况且上述规范是针对车行道的设计规范,人行道并不在规定对象之内,故事发地点的道路设计、建设并不违反技术规范。第二,本案事故是由王某自身过错所致。王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违反规定驶入非机动车道,且未戴安全头盔,对周围环境及地形疏于观察,王某死亡的全部过错在于其本人,交通事故认定书亦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法院另查明,事发路段的人行道路面平整,与非机动车道有一斜坡相通,正对斜坡的人行道与外侧地面的落差约0.76米~0.86米,该段落差路面长约9.3米,两端各有一带斜坡的台阶。审理结果王某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驶入人行道,连车带人倒在人行道外侧致死,产生了人行道通常应具备的通行安全性之外的危害后果。王某本人具有全部过错,作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建设局没有过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理评析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是事发路段是否存在设置、维护、管理瑕疵以及建设局是否具有免责事由;二是酒后驾车是否应对此事故承担责任。1.事发路段是否存在设置、维护、管理瑕疵以及建设局具有免责事由所谓道路设置、维护、管理具有瑕疵,是指道路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通行安全性。人行道所应具备的安全性要求较低,一般情况下仅要求保证行人通行安全即可。本案事故发生在人民路某桥南东侧的人行道外,事发路段的人行道路面平整,与外侧地面落差约0.76米-0.86米,行人正常行走即使靠外侧也不会产生跌落情形,具备通常条件下的安全性。由此可见,建设局在道路规划上不存在瑕疵因而在此问题上存在免责事由,对此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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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案例评析》为民商法系列丛书·以案说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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