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丹 编 页数:289
前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法律书籍的出版,为中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整合资源,打造更具影响力的作品,该出版社决定重点开拓民商法领域,推出“民商法系列丛书”,并委托本人筹划这一出版项目。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治、经济目标决定了法律必然要在社会生活中扮演核心角色。民商法作为维护社会普通民众、市场主体正当利益的法律部门,具有最为广泛的影响力,也最受社会关注。中国当前的绝大多数法律纠纷为民商事纠纷,各级法院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为民商事案件,律师从事的绝大多数工作为民商事业务。民商事立法是中国立法机关花费时间最多的立法,民商事法律课程是中国各个大学法学院中学分最多的课程。与民商法的这一重要地位相当的是,在中国的法律出版物中,民商法领域的图书所占数量也最多。本套丛书要在如此多的出版物中产生影响力,就应当具有自己的特点。我认为,本套丛书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一)解决中国的问题。在选题上,应当选择中国目前在民商法领域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不应是单纯介绍外国法。(二)具有开拓性。作为探讨对象的主题应当是尚未被充分地分析、整理、研究的问题,从而使作品在某一领域居于领先地位。(三)尊重学术规范。每一部作品都应当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作品内容要有创造性,作品形式要符合国家在体例上的要求。绝不因赶进度而放弃质量,更不允许抄袭与剽窃行为。在中国目前重数量而不重质量的学术浮躁现象面前,应当告诫自己做事要更慢一点,更严谨一点。
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结合当前热点案例深入浅出地介绍债的总论和几种主要的债。鉴于合同之债的重要地位,本书对合同之债的介绍有所侧重,较为全面地呈现了涉及日常生活的债的形式。本书在编写中力图选取近年来较为典型的热点案例,通过对现实生活中真实案例的评析,既探讨特定案例的解决之道,又透析其中蕴含的债权法法理基础,将现实与理论生动活泼地结合在一起,每个案例之后再附以最新的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其与案例、评析共同构筑了整个债权法教程的宏伟大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债权法一般原理 第一章 债与债权 1.物权和债权的区别是什么? ——耿某诉于某一房二卖案 2.债的相对性 ——某货运部诉某省农机公司违约赔偿案第二编 合同法概论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3.以传真方式订立的合同是否成立? ——某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只明确了标的物和数量,而未约定货物价款的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浙江某罐头食品厂诉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买卖纠纷案 5.公安局发布的悬赏通告是要约吗? ——鲁某诉某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 6.保险合同的免责格式条款真的能免责吗? ——杨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7.转让划拨地的房产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8.如何认定“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性质? ——刘某与被告余某房屋买卖、抵押权纠纷案 9.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 ——A公司诉B公司公交候车亭建设和使用合同纠纷案 10.如何认定效力待定的合同? ——徐某等与广州市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11.因受胁迫订立的合同能够履行吗? ——张某诉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旅游合同纠纷案 12.什么是表见代理? ——王某诉某建筑装饰公司对外加工装配合同案 13.转让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田某与李某等房屋买卖合同上诉案 14.故意隐瞒未取得售房许可证签订的合同是属于可撤销合同还是属于无效合同? ——刘某、孟某诉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15.如何认定房屋买卖活动中“阴阳合同”的效力? ——龚某诉上海某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16.互负债务的一方在对方不履行时能否拒绝履行? ——某镇人民政府诉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 17.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可否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周某诉某广告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案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18.债权人针对债务人将其股权转让的行为是否可以诉请法院撤销? ——某银行与沈阳某公司等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案 19.债权人是否可以主张代位权? ——某农业银行诉某涤纶厂代位权纠纷案 第六章 合同的担保 20.对同业资金拆借合同进行保证担保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某商业银行与某证券公司、某某担保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21.已交付定金,因故未能如期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出售方是否可以援用定金罚则收取购买方的定金? ——戴某诉某发展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22.合同部分履行的情形下,合同约定的定金条款如何适用? ——某石材公司与唐某购销合同返还定金纠纷上诉案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23.债权转让的成立及对当事人的效力 ——李某诉杨某债权转让案 24.债务让与 ——某市嘉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市哈瓦洛轴承机电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 25.债务的提存 ——田某申请债务提存案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26.“非典”疫情是否可作为法定解除合同的依据? ——孟某诉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 27.出现约定解约情形时,是否可依约定解除合同? ——顾某与陆某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28.当事人一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能否解除合同? ——某商场诉某童装厂合同纠纷案 29.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某发展有限公司诉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纠纷案 第十章 违约责任 30.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某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运合同纠纷案 31.违约行为包括哪些形态? ——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3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某体育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某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33.免责事由等于不负责任? ——于某与太平洋保险某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34.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马某、刘女、刘父、钟某与株洲市三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第十一章 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35.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有效? ——杨某诉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36.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37.如何确定具有公益性质的捐赠的归属? ——蒋某诉陈某、某报社返还公益捐赠纠纷案 38.“债务加入”,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某农村信用合作社与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3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部分履行,该如何处理? ——某山庄有限公司与A工程公司、B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40.保管合同中的责任承担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某保管合同纠纷上诉案 41.委托人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撤销委托合同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工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42.技术转让合同 ——某中药研究所诉某中药厂新清宁片技术合同转让纠纷第三编 侵权行为 第十二章 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43.过错的界定 ——徐某诉上某冶金建设公司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44.损害事实的界定 ——李某与某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45.因果关系的界定 ——李某诉某县气象局发射气象炮弹碎片致人死亡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十三章 过错侵权行为 46.利用捡拾的身份证申办信用卡恶意透支该谁承担责任? ——王某诉张某、某工程学校、某银行南京分行、某信用卡中心侵权纠纷案 47.在租赁房屋内坠楼死亡能否要求出租人赔偿? ——邓礼某、黄某诉邓红某、周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48.致损后果无法确定,侵权人该如何承担责任? ——重庆某制药公司与重庆某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十四章 特殊侵权行为 49.烟花炸裂致他人受伤,谁承担赔偿责任? ——蒋某诉某烟花爆竹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50.照明灯光影响睡眠,能否请求经营单位赔偿? ——“光污染第一案”:陆某诉某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51.建筑物上架设的高压电线致人触电导致人身伤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电力公司,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童某诉某电力公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案 52.因狗惊吓摔倒受伤,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肖某诉刘某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 53.房屋玻璃坠落致人死亡,房屋所有人和租赁人谁承担赔偿责任? ——陈父等与许某等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54.危桥改造,骑车从桥上摔落桥下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钟某与某市公路管理局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 55.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受伤能否请求损害赔偿? ——黄甲诉黄乙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56.寄宿小学内一学生打伤另一学生,谁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诉朱某、某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第四编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第十五章 无因管理 57.无因管理的含义及构成 ——谭某诉某中交公司等无因管理纠纷案 58.无因管理的构成 ——黄某诉彭某等无因管理纠纷案 第十六章 不当得利 59.由于银行的系统通讯失误而多转入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的钱银行能要回吗?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路支行诉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60.是属于违约金还是属于不当得利? ——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某时尚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章节摘录
被告:某省农机公司第三人:刘某1998年初,某省农机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分期付款购车合同》,由某省农机公司出卖机动车一辆给刘某,车牌号为川A16426。合同除了约定车价、分期付款时间和金额以外,还约定:刘某从事货物运输所使用的车辆运营证等有关手续均由某省农机公司提供;在付款期内,因为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分期付款期内,车辆户籍挂靠在某省农机公司作为抵押。1998年4月18日,刘某与付某一起到某货运部上海办事处,在刘某和付某出具了本人和川A16426号车的行车证后,由付某以某省农机公司的名义与某货运部的代表刘某在上海签订了一份《四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没有加盖某省农机公司的公章)。合同约定:川A16426号车为某货运部从上海、浙江等地承运鞋底、火花塞和冰柜等,目的地是成都。该合同还对运费、运输时间等内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以后,该车在运输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使某货运部托运损失共达21810元。交通事故发生后,某货运部因为与某省农机公司协商货物损害赔偿问题没有结果,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某省农机公司赔偿损失。审理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第三人刘某同付某以被告某省农机公司的运输车辆、行驶证和运营手续等与原告某货运部签订的运输合同,应确认为某省农机公司的经营活动。对于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车主某省农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而判决刘某赔偿某货运部21810元,逾期未付清的,由某省农机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某省农机公司不服此判决,向成都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承运人是使用自己所有的运输工具还是使用租赁的或者借用的运输工具来完成合同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承运义务,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因此本案中某省农机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刘某和川A16426号车的驾驶员付某在与某货运部签订运输合同时,除持有本人驾驶证和川A16426号车的行驶证外,未能出示任何证明他们有权代表某省农机公司行使签订运输合同行为的有效证明。某货运部门作为专门从事托运业务的机构,对于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进行审查,特别是对以单位名义签订运输合同,但是又未持有单位授权的有效证明的个人,更应当具有较高的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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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案例评析》为民商法系列丛书·以案说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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