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董惠江 编 页数:281
前言
由于历史和社会诸多原因,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和实务并不发达。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本身就错误多多,指导思想混乱,却能带病运行十几年而仍无修改计划。本书作为一本票据法教材,无意也无力就我国票据法存在的问题专门、深入地探讨,但众所周知,票据法是主权国家立法中国际性最强的一部法律,所以,本书在力图准确介绍票据法基本理论的同时,注意比较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尽量使读者能从世界通行的票据法理,来理解票据法律制度。本书由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董惠江主编,另邀集了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董翠香、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吴京辉博士、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王丽娜博士参加编写。具体分工如下:董惠江:第一章至第三章、第十三章、第十八章。吴京辉:第四章至第七章、第十四章。董翠香:第八章至第十二章。王丽娜:第十五章至十七章、第二十章。郭丹:第十九章、第二十一章至第二十八章。本书的作者本职都在从事票据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编写过程多少都加进了一些个人的体会,而这些体会难免存在舛误,如能获得方家指教,又实现了我们再次学习的私心。在本书统稿过程中,得到了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的硕士生丛键、周丽丽等同学的大力协助,在这里向他们表示感谢,也衷心感谢各位读者。
内容概要
本书力图准确介绍票据法基本理论的同时,注意比较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尽量使读者能从世界通行的票据法理,来理解票据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票据的伪造与变造、票据时效、票据抗辩、票据丧失与补救、关于汇票规定的准用等。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票据概述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票据的性质和功能 第三节 票据的沿革 本章小结第二章 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 票据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票据法沿革 第三节 票据法的发展趋势 本章小结第三章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一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票据当事人 第三节 票据基础关系 本章小结第四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性质和特点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四节 票据代理 本章小结第五章 空白票据 第一节 空白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空白票据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 本章小结第六章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第一节 票据的伪造 第二节 票据变造 本章小结第七章 票据的更改与涂销 第一节 票据更改 第二节 票据涂销 本章小结第八章 票据权利 第一节 票据权利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三节 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第四节 票据权利的消灭 本章小结第九章 票据时效 第一节 票据时效概述 第二节 票据时效的期间 本章小结第十章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一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要件 第三节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 本章小结第十一章 票据抗辩 第一节 票据抗辩概述 第二节 票据抗辩的种类 第三节 票据抗辩的限制 本章小结第十二章 票据丧失与补救 第一节 票据丧失与补救概述 第二节 票据丧失后补救方法的立法例 第三节 我国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 本章小结第二编 汇票第十三章 汇票概述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 本章小结第十四章 出票 第一节 出票的概念和效力 第二节 出票的记载事项 第三节 汇票到期日 本章小结第十五章 背书 第一节 背书概述 第二节 背书的方式和性质 第三节 背书的种类 第四节 一般转让背书的效力 本章小结第十六章 承兑 第一节 承兑概述 第二节 承兑的程序 第三节 承兑的效力 第四节 参加承兑 本章小结第十七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概述 第二节 保证的当事人与方式 第三节 保证的效力 本章小结第十八章 付款 第一节 付款概述 第二节 付款的程序 第三节 付款的效力 第四节 参加付款 本章小结第十九章 追索权 第一节 追索权概述 第二节 追索权的效力 第三节 追索权的行使 本章小结第二十章 汇票的粘单、复本和誊本 第一节 粘单 第二节 复本 第三节 誊本 本章小结第二十一章 本票概述 第一节 本票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本票的种类 本章小结第二十二章 出票 第一节 出票概述 第二节 出票的记载事项 第三节 出票的效力 本章小结第二十三章 见票 第一节 见票概述 第二节 见票的程序 第三节 见票的效力 本章小结第二十四章 关于汇票规定的准用 第一节 本票准用汇票规定的概念及立法例 第二节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本票对汇票规定的准用 本章小结第二十五章 支票概述 第一节 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支票的种类 本章小结第二十六章 出票 第一节 出票的概念和条件 第二节 支票的记载事项 第三节 出票的效力 本章小结第二十七章 关于汇票规定的准用 本章小结第二十八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本章小结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无条件支付就是付款人支付票面金额时没有收取对价的权利,也不得附加条件,应当绝对地、无条件地按票据文义付款。比如出票人以“收款人没有交付货物”为由而拒绝向持票人付款,或者票据上记载“货到后始付款”,都是不允许的。无条件付款从根本上讲是票据流通的需要。(三)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表示对货币、资本、商品或其他资产等有价物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如各种票据,股票、仓单等,其意义包括:第一,有价证券是表示民事权利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与文书结合在一起。如果离开证券本身,权利无从谈起。第二,在有价证券中,虽然权利与有价证券的结合程度有差异,但权利的利用与证券的持有应该一致却是共同的。这里所说的权利利用包括主张权利、行使权利、转移权利。只要进行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持有证券,这种证券就是有价证券。票据具有有价证券的意义,这使得它和出生证、借据等书面合同那类的证书不同,也和车船票、存物证、存车牌等资格证券不同。与证书的主要差别是证书只有证明作用,与权利本身没有关系,它只是从权利以外来证明权利的存在,所以行使权利与持有证书无关。票据与资格证券不同的是,资格证券除有证明作用外,虽然也是行使权利的工具,但它与权利的结合没有象票据那样的有价证券紧密。真正的权利人不持有资格证券,仍能行使权利,所以说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种类(一)法律上的分类无论外国还是我国的票据法对票据种类都采取法定主义,不允许创制法定种类之外的票据。当然各国票据立法差异,使票据所包含的证券种类也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将汇票、本票规定在同一项法律中,而把支票作为另一种证券,票据法学称之为“分离主义”的票据立法。如德国,将汇票、本票规定在票据法中,支票法单立;法国将汇票、本票规定在商法典中,支票法为单行法。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也都是以1930年和1931年两次日内瓦公约所制定的统一汇票本票法及统一支票法为蓝本,修改或制定本国的票据法,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的票据法就是指汇票和本票,支票则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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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教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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