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比较研究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凌江红  页数:210  

前言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数量超过了1 600家,集中了当今社会最优秀的企业,已对社会经济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然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依然欠佳,上市公司质量整体不高,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在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的各种法律手段中,审计委员会制度作为一项公司法上的创新制度,具有独特的功能与价值,但当前法学理论关于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研究不够深入和系统,刚刚起步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实践也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则指导。凌江红博士本书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了详细的比较研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想;本书论点鲜明,条理清楚,结构紧凑,行文流畅,归纳得当,结论自然;特别是本书提出了若干创新思想,包括对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约”和“抗衡”控制股东不当影响的特殊功能定位、对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积极作用的重视、系统构建审计委员会制度规范体系的具体规则设计、由审计委员会集中行使财务监督权以解决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职权冲突的立法建议等,均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作为研究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法学专著,本书也具有填补相关研究领域空白的重要作用。

内容概要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一项英美法系内公司治理的重要制度安排,尤其通过美国2002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又称《萨班斯法案》)得到进一步完善,并对其他诸多国家和地区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产生了积极影响,成为近年来改进和完善公司治理最核心、最活跃、最有成效的制度之一。本书以对世界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比较研究为基础,由分析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价值导向与功能定位人手,从审计委员会的内外部治理机制、审计委员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的协调互动等方面,提出了构建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若干建议,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基础性的法律制度,提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提供参考。    第一章对美国等世界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进行比较研究。美国《萨班斯法案》对审计委员会制度进行了强化和完善,并为其他诸多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强制性或者选择性地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予以认可和采纳。目前以独立董事制度为依托的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已初步确立,当前也应积极借鉴、采纳或移植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对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具体环节和运作机制尽快予以充实和完善。    第二章分析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价值导向与功能定位,从而为具体的规范设计提供理论指导。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价值导向应有助于公司本质的实现,有助于公司治理目标的达成。以此价值导向为基础,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功能定位,除了具有对管理层的“监督,,功能以外,还应具有“抗衡”和“制约”控制股东的特殊功能。审计委员会的存在及其独特权限和工作机制,对公司管理层和非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均构成重要制约,使那些受公司控制股东不当影响或指使的董事或经理人员财务作假的成本更高,更加不容易得逞。这一点,对于改进我国当前上市公司治理具有特别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研究审计委员会的内部治理机制。即研究“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这一公司核心治理机构下设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其成员构成、资格与独立性要求、职责和权利义务安排等,目标是完成“审计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有生命力的公司治理主体的法律构建。我国上市审计委员会应建立完善如下几个内部治理的法律机制:审计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及其调整机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能力要求及其保障机制;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性的界定及独立性保障机制;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方式、议事和决策程序等的运作机制;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考核激励机制等。    第四章研究审计委员会的外部治理机制。即研究“审计委员会”作为独立的公司治理机构,在公司内部与其他公司治理机构如监事会、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机构等的权利义务分配、相互的工作关系安排、利益协调机制等,以及与公司外部利益相方,包括公司外部审计师、公众投资者、监管机构、交易所、社会媒体等主体间权利义务界定及沟通关系安排等。审计委员会外部治理机制的核心,是建立起审计委员会领导和指挥下的日常执行机构,以使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落到实处。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除了监督,也应有支持、沟通与互动。审计委员会在一定情况下应有权直接代表公司披露信息或向有关机关报告情况。    第五章在对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运作效果及其原因进行剖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效果欠佳的根本原因在于监事会成员构成、产生方式、运作机制等一系列自身问题,而不是因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出现。作为公司的治理机构,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在职权设定方面有重大差异,除了财务监督权以外,两种制度的所谓“冲突”或“矛盾”是很有限的。审计委员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不相容、只能“二选其一”的观点是缺乏依据的,也是有害的。应将监事会拥有的财务监督权改由审计委员会来集中行使,调整职权后的监事会也应建立起下属执行部门等工作机制。如是,两种制度完全可以并存并实现互补、配合和协同,共同促进上市公司治理的完善。    本书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第一,本书认为由审计委员会集中行使财务监督权,并借助一系列具体运作机制,不但可以有效监督公司管理层,而且在制约控制股东方面具有特殊的功效,这一点对于提升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具有特别的现实意义。第二,本书提议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下属执行机构,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二者的工作机制,可防止审计委员会实践中出现“空转”的弊端,确保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行使落到实处,促使该制度发挥预期的功效。第三,本书提出审计委员会在一定情况下可直接代表公司与公众媒体和监管机关沟通或向其报告,以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有利于投资者合法正当权益的保护。第四,处理好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关系的关键在于将监事会目前拥有的财务监督权改由审计委员会统一行使,并建立起监事会的执行机构,则两种制度完全可以在不同的公司治理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发挥作用,实现制度的互补与协同,共同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最后,本书特别强调,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构建与完善,重点应当由论证是否需要、意义如何等宏观话题,转到具体规范、机制与制度的细致精巧设计方面来。只有这样,才能使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中发挥特殊的功效,进而快速推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质量的明显改善,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的制度支持。  关键词:上市公司  审计委员会制度  公司治理

作者简介

凌江红,男,1971年1月生,湖南新宁人。1997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发表《论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论我国外资银行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论我国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问题》、《中美反倾销法实体规则之比较》、《WT0谈判中的紧急保障措施议题探析》等学术论文多篇,主编有《证券法实例说》一书(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2002年9月修订第二版)。现为国内某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书籍目录

引言第一章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一节 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第二章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价值导向与功能定位 第一节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价值导向 第二节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功能定位第三章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内部治理机制 第一节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节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节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机制第四章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外部治理机制 第一节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 第二节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节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师第五章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制度的冲突 第二节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制度的协调第六章 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审计委员会制度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中间经历过以美国公共会计师协会等自律机构为主导推动的发展时期,至2002年7月由美国国会通过的《萨班斯法案》及其后美国证监会、交易所相关规则获得进一步肯定和重大修改。以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为核心内容的《萨班斯法案》,被视为美国证券市场自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以来最重大的制度变革,对美国资本市场和世界其他证券市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着借鉴和吸纳世界先进制度文明的开放精神,进一步比较研究美国等世界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发展历程,尤其是《萨班斯法案》及其后的最新进展,这对于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故在讨论研究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前,有必要对审计委员会制度在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历史演进作一比较研究。  第一节 美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演进  通说认为,发生于20世纪40年代末的“McKesson&Robbins丑闻案”(以下简称“McKesson丑闻案”)催生了美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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