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辛文琦 编  页数:226  

前言

  《国际商法》是一门既注重理论研究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的课程。目前国内《国际商法》教材版本很多。本教材力求在《国际商法》的实用价值上做出突破。因为本教材的读者是高职高专学生,这必然要求这本教材要突出实用性,而非单纯的理论研究。鉴于此,作者希望教材具备以下特色:  第一,以国际贸易交易活动作为主线,构建本书知识体系。除第一章外,其他章节以国际买卖行为为主体,从合同主体、合同商定,到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履行当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以这些内容作为知识串联的主线。  第二,重在培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本书以案例作导人,以案例引出问题与思考,以案例作为理论的应用与印证,并在案例分析中帮助读者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本书注重举一反三,不拘泥于理论本身,利于读者活学活用。  本书共设十章。每章由学习目标、导入案例、主要内容、本章小结等内容组成。另外本书将专门编写配套训练教材,帮助读者增加学习兴趣,巩固所学知识。  本书由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辛文琦副教授任主编,王莉、孙玉凤、冯凤任副主编。各章编写分工如下:辛文琦编写第三章,王莉编写第九章,孙玉凤编写第五章、第六章,冯伟编写第二章、第七章,李津编写第一章、第十章,李婧编写第四章、第八章。全书最后由辛文琦副教授统稿定稿。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参考和吸收了大量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在此表示诚挚谢意。由于作者学时水平的局限,书中必有不当之处,恳请专家、学者和广大读者批评指教。

内容概要

  《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以案例作导人,以案例引出问题与思考,以案例作为理论的应用与印证,并在案例分析中帮助读者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注重举一反三,不拘泥于理论本身,利于读者活学活用。《国际商法》是一门既注重理论研究又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的课程。目前国内《国际商法》教材版本很多。本教材力求在《国际商法》的实用价值上做出突破。因为本教材的读者是高职高专学生,这必然要求这本教材要突出实用性,而非单纯的理论研究。鉴于此,作者希望教材具备以下特色:第一,以国际贸易交易活动作为主线,构建《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知识体系。除第一章外,其他章节以国际买卖行为为主体,从合同主体、合同商定,到合同履行,以及合同履行当中涉及到的各个环节,以这些内容作为知识串联的主线。第二,重在培养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历史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三节 两大法系简介关键术语本章小结自测题第二章 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节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节 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清算关键术语本章小结自测题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第三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转让第四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与消灭第五节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措施关键术语本章小结自测题第四章 买卖法第一节 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国际条约与国际贸易惯例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方法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关键术语本章小结自测题第五章 产品责任法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论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第三节 欧洲国家的产品责任法第四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关键术语本章小结自测题第六章 代理法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第三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第四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关键术语本章小结自测题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第二节 专利法第三节 商标法关键术语本章小结自测题第八章 国际投资法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第二节 国际直接投资的形式第三节 海外投资保证制度第四节 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关键术语本章小结自测题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第一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二节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第三节 其他运输单据第四节 海上保险法关键术语本章小结自测题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第四节 国际主要商事仲裁机构及其规则关键术语本章小结自测题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2.己经被各国当事人在长期的商事交往中反复使用。如果只是一两个国家和少数当事人约定的规则,或者是刚刚采用,尚未推广的新规则,当然谈不上所谓“惯例”。  3.为各国普遍承认,接受并遵守,成为一种“通例”。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并非由某个立法机关制定,也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缔结,而是在商事活动中由各国当事人自发地约定、采用而形成,所以从本质上讲,国际惯例包括商事惯例并不是法律。但是,当某一习惯做法被各国普遍接受,承认和遵守时,该惯例就具有了相当于法律的拘束力。国际商事惯例的法律化通常有两种情形:其一,当一个国际商事惯例被某个国际公约、条约或某国国内立法、判例接受时,它就对有关国家及其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其二,当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愿采用某项商事惯例时,它就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拘束力。  国际商事惯例在最初形成时往往是以不成文的约定俗成的形式出现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同一个惯例在解释和适用上往往不一致,对国际商事活动和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诸多不便。为此,一些国际组织相继将一些重要的国际商事惯例编纂成文,使国际商事惯例得到不断的修改、完善和统一,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国际商事惯例有:国际法协会制订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国际商会制订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1978年托收统一规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会1993年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海事协会制订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等。这些商事惯例已得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和接受,我国在对外贸易和商事活动中也已广泛地采用了上述国际商事惯例,并在一般场合下承诺遵守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在内的国际惯例。  二、国际商法的国内法渊源  国际商法的国内法渊源,指的是各国规范,调整涉外商事活动及其关系的成文法和判例。  国际商法既然属于国际法范畴,为什么各国国内法也是其来源或组成部分呢?这是因为:  第一,尽管各国承认,接受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惯例,尤其是参加了大量的国际商事条约,但是,由于各自不同的传统习惯和不同的利益所在,至今,仍有不少的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条约尚未被一些国家所认可或参加,有的国家虽然加入了某一条约,却对其中某些条款提出保留。如我国于1986年12月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准书,该公约于1988年1月对我国正式生效;但我国同时保留了该公约的第一条第一款的B项和其他有关条款;其中,在涉外商事合同的形式上,我国没有采纳该公约奉行的和国际上通行的合同形式自由的主张,仍坚持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则。可见,同国际商事活动和国际商事关系相比较,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条约适用的广泛性打了很大的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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