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作者:薄燕娜 编 页数:270
前言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出版一套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的想法由来已久,现委托我来组织编写,我感到很荣幸。近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是令人欣慰的,全国设立法学专业的院校多于五百所,在读学生数万人,这对法学教材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目前已经出版的几套法学系列教材可以说各有特点。我们编写这套教程,算是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作一点自己的贡献,使读者多一种选择。作为本套教程的组织编写者,我要对所有的作者表示感谢,并特别感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刘传志等老师的辛勤劳动。 本套教程由全国数十所高校教师共同参与编写。具体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西北工业大学、武汉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重庆邮电大学、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师范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河南大学、海南大学、暨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河海大学、河海大学常州商学院、江南大学、湖南商学院、中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工业大学、北方工业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 本套教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其难易程度比较适中。教程主要面向本科学生,以介绍大纲规定的基本知识为重点,避免写成法学理论专著。其次,避免写成大部头。编者对教材的篇幅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在减轻学生学习负担的同时,注意减轻学生的经济负担。最后,本套教材的主编,均是来自教学第一线的年轻教师,多数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职称。他们年富力强,思维敏捷,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使他们对于各种版本教材的特点有直接的认识,可以取长补短。当然这套教材适用性到底怎么样,只有读者才具有最终的评价权。 借此机会,我想对法学专业的同学们多说几句,概括起来就是“一种技能两颗心”。
内容概要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破产法教程》主要向你介绍了破产法的有关知识。全书共分十三章,主要内容包括破产的申请和管辖、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宣告、破产程序的终结等。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规划教材:破产法教程》既可为法学本科生及研究生使用,亦可为从事破产法实务的执法与司法工作者阅读,同时还可成为社会公众学习与理解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破产与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概述第二节 破产法概述第三节 破产法的历史沿革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二章 破产的申请和管辖第一节 破产的申请与撤回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第三节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三章 管理人第一节 管理人概述第二节 管理人的选任第三节 管理人的职责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概述第二节 破产撤销权与破产无效行为第三节 取回权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的维护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五章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第一节 破产费用第二节 共益债务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六章 债权的申报、调查与确认第一节 债权的申报第二节 债权的调查与确认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债权人会议概述第二节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及职权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的程序第四节 债权人委员会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八章 破产重整第一节 破产重整概述第二节 破产重整的申请与审查第三节 重整期间第四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与提交第五节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第六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本章小结思考题第九章 破产和解第一节 破产和解概述第二节 破产和解的申请与审查第三节 破产和解协议的表决与认可第四节 破产和解协议的效力第五节 破产和解协议的执行及其终止、完成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章 破产宣告第一节 破产宣告概述第二节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第三节 别除权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一章 破产清算第一节 破产清算概述第二节 破产财产变价第三节 破产财产分配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二章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节 破产程序终结概述第二节 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第三节 追加分配本章小结思考题第十三章 破产法律责任第一节 破产法律责任概述第二节 破产违法行为第三节 破产犯罪本章小结思考题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二)破产撤销权的立法主义 各国破产立法中,与破产撤销权制度具有相似功能的是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是规定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共同利益或破坏公平清偿的行为无效的制度。基于破产无效行为转让的财产或者权利,收归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公平分配。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与撤销权制度均是纠正债务人在濒临破产期间所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公平清偿行为的制度。之所以出现对债务人相同危害行为以不同法律手段调整的现象,是因为各国在此问题上奉行不同的破产立法主义。 、 在各国破产法理论上,对破产程序启动之效力存在溯及主义与不溯及主义两种主张。例如,在以破产宣告为破产程序启动标志之国家亦有不同的主张:不溯及主义认为,破产宣告裁定自作出时生效,只及于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后所为的行为,不溯及其此前所为行为,即使其当时已经发生破产原因。此种立法主义以德国破产法为代表,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立法所采用。溯及主义则认为,破产宣告之效力溯及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已发生破产原因时所为之行为。此种立法主义以英国破产法为代表,为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立法所采用。 遵循不同的立法主义便产生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期间内所为的有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两种不同的实体法调整制度,即破产无效行为制度与撤销权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耿云卿指出:“凡破产宣告之效力,溯及于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之时发生者,日溯及主义,此可使债权人受较好之保护,防止债务人于破产宣告前恶意处分财产,英国破产法采之。若破产宣告之效力自破产宣告时发生,而不溯及以前者,日不溯及主义,此制对债务人有利,德国破产法采之。不溯及主义,易予债务人脱产或私肥少数债权人之机会,有害债权人公平受偿之精神,故各国多赋予破产管理人以撤销权和否认权,以资救济。” 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在破产立法中分别采纳破产无效行为制度或撤销权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对相关制度有所规定,但未冠以明确名称,所以学者间对该制度的称谓也不一致,有称破产无效行为者,有称撤销权者,有称否认权者,还有称追回权者,但以称撤销权者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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