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4 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 作者:廖永安,(美)安德森 主编 页数: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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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随着我们合作与交流的推进,彼此越来越深切地感受到,中美两国尽管政治制度不同,文化传统有别,彼此的法律制度亦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基于过去、现在以及未来所共同面临的问题,我们仍有广泛的对话空间和相互借鉴之处。美国作为世界上的法治发达国家已有一套相对成熟健全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其作为人类优秀法律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有许多方面可为我们共享与借鉴。廖永安、彼特·安德森主编的《对话与交融:中美证据法论坛》作为中美双方的法学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界同仁在共同对话与交流中所产生的一项成果,我们期待着它能对两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廖永安
教授,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湖南省诉讼法重点学科和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国家精品课程“诉讼证据法学”主持人,湖南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学名师,2006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兼任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先后荣获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司法部科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等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10余项。代表性著作有《民事审判权作用范围研究》、《民事证据法学的认识论与价值论基础》、《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诉讼费用研究》等,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报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
彼特·安德森
奥伯林大学文学学士,耶鲁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至1999年担任波士顿市布莱顿区法院法官,并于1999年至2005年担任该法院首席法官;2005年至2009年担任波士顿市乐斯贝利区法院法官。任职法官之前,先后任职于大波士顿地区法律援助服务机构,曾任8年诉讼部门主管及11年执行理事。荣休后现任麻州大学迈科马克研究生院资深学术顾问、麻州法官协会司法交流委员会成员兼中美法律合作项目领导。
书籍目录
第一篇 论坛研讨
第一部分:美国民事案件中的审前证据开示程序
第二部分:圆桌会议之开幕式及主题报告
第三部分:圆桌会议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四部分:圆桌会议之麻州证据规则(2010年版)
第五部分:圆桌会议之量刑程序中的证据规则
第六部分:美国量刑程序的模拟法庭演示
第二篇 主题论文
第一部分:中国诉讼证据规则
比较法视野中的自由心证/吴宏耀
排除何种非法证据——比较法的视角/刘梅湘
浅谈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宇先 许玉君
论供述排除的目的与条件——中美供述排除规则的比较研究/金华
证据协力义务视野下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熊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及其在中国的前景/戴莹申君贵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与出路——以《“两高三部”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为视角/潘伟明
论我国量刑证明标准的构建/胡之芳唐元华
论我国量刑证明标准的构建/范登峰何志远易慧琳
第二部分:美国麻州证据规则
对麻塞诸塞州证据法指引的一些观察/约翰·彼得w.艾格尼斯
《麻萨诸塞州证据规则指南》与《联邦证据规则》的主要区别/厄内斯特·L.小萨拉森
麻萨诸塞州民事案审前证据开示程序的进行/伊丽沙白·费希
证据排除规则/吉尔维伯
麻萨诸塞州证据排除规则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之相互关系/蒂莫西·H.盖利
美国无陪审团参与的非死刑案件中证据和辩论在量刑程序中的作用/彼德·安德森
死刑案件的量刑程序/吉尔维伯
致谢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法学院一年级的课程几乎是全国统一的。通常第一年是最困难、最需要努力的。我们要读《合同法》,学习一个合法、有约束力的合同中的各种元素,判断哪些合约法庭会认可接纳,哪些不被认可接纳;如果出现了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没有预计的情况时,该如何处理解决等。我们也要读《侵权法》,包括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我们开车,就不能像费伊法官所举例子中的司机那样疏忽驾驶。我们还要学习如何判断个人是否违反了其义务。我们要清楚了解各类案件的前因后果而进行相关分析,判断法律责任。所有学生都要读刑事法律,如犯罪的构成,犯罪的性质和犯罪的动机等。很多法学院刑事法律的课程涵盖了刑事诉讼法,内容涉及警察如何进行案件的调查,检察官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起诉。但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和刑事诉讼法是两门课程,我们很多同学到二年级或三年级才开始修读这些课程。民事诉讼法律也是我们必修的课程,我们一般要学习联邦法律体系中民事案件的程序规则。不过,如果你要去某个州执业,你必须将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再结合该州的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我们学习的是很广泛的民事法律。我们也要读《产业法》,学习产权、产业纠纷的解决。对我个人来说,最感兴趣的是个人与政府的产权之争。在法学院一年级时,每个人都要修读《宪法》,学习在宪法框架下政府的结构,政府如何分权,如何运作以及国会、法院、政府三权分立如何实现,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权力如何划分和宪法中个人的权利。我们在一年级还学习如何做研究和写法律文件。在哈佛法学院,一年级学生必须读国际法,可能是国际公法,也可能是国际私法,我个人的兴趣是美国宪法与其他国家宪法的区别和联系。我们还有一门课程是中国法。政府调控、管制的法律都是我们要学习的内容,但这是比较困难的课题,因为政府调控、管制的法律不是立法的原则,不是行政的规则,也不是司法判例的产物。我们在二年级和三年级有很多选修课,例如刚才吉尔维伯教授讲的证据法,又例如公司法、税务法和刚才提到的刑事诉讼法,还有吉尔维伯教授将会详细讲的法律诊所课程。修读这项课程时,尽管是学生,但我们可以代理客户进行法律业务,与有执照的律师没有分别。根据麻州最高法院的规定,我们有一些可以代理的案件,比方说,我自己就从事住房法方面的业务。这个诊所课程花了我很多的学习时间,比上课的时间还多。这是一个很耗时,但也是一个很有收获的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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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与交融:中美证据法论坛》是中美法律交流文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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