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孙长坪 湘潭大学出版社 (2009-08出版) 作者:孙长坪 页数:278
前言
孙长坪同志送来了她撰写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论纲——从国有企业到公产企业的概念选择之思考》一书,希望我为其写序。我首先是感到很高兴的,因为能够欣赏到长坪同志的著作手稿,此先读为快之感当然是油然而生的。但是我更感到为难,因为我对长坪同志的著作内容的相关问题研究肤浅,为此写序实在是难也。在我再三推辞不成的情况下,我还是以我与长坪同志的相互信任、互相学习、相互交流为前提而予以同意。我借此机会想说两点个人的体会:一是,长坪同志的求学和研究精神令我佩服。我开始认识长坪同志,是由于湖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湖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世珊研究员的推荐。多年来,我记得长坪同志找我商量过关于申报省里的、教育部的、司法部的和中国法学会的一些法学科研课题立项,推荐和提交全国性的科研课题选题的问题,特别是对本著作的写作思想和问题进行一些互相探讨。在交往过程中,我充分地感到和钦佩长坪同志那种专心致志、认真负责、大胆探索、勇于开拓的精神。二是,长坪同志提出的企业法主体和国有企业主体概念问题十分有意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国有企业在不断推进的一系列改革中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关于国有企业概念的界定及企业立法问题,学界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且在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文件中,对国有企业的含义表述也多种多样,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有效治理和科学发展。长坪同志以此选题并具体以从国有企业到公产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的选择进行研究,力求解决现实问题,难能可贵,也富有自身的特点。
内容概要
在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有关文件中,国有企业一词的含义为什么会是多种多样的?在理论界,围绕国有企业为什么会产生那么多的分歧和争论?在实践中,国有企业为什么既存在法律适用的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又存在法律调整不到位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国有企业概念本来就是随着我国企业制度发展而发生的企业概念演变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概念不能概括和反映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不适合作为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 企业法主体概念从形式上说是对企业作为企业法的主体的表述;从实质上说,则应当是对企业法律形态的表述。企业法律形态是法律对现实存在的企业形态的确认。企业形态不同于企业分类,企业形态是客观的,企业分类是主观的,除了企业形态外,其他任何企业分类都不能被认定为企业法律形态。国有企业概念只是就企业经济性质的特征进行表述的一种企业分类概念,国有企业概念无法表述企业法律形态,不能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 概念是人们认识事物最基本的分析工具,是人们把握事物本质的起点。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过程中最基本的语言单位,是进行法律推理、运行法律规范、实现法律目的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准确、清晰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运转就变得难以预测,法律的目的也难以实现。企业法主体概念是一种法律概念,它表述着企业法主体的含义,是企业立法的关键词,对企业法的制定、实施以及研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法主体概念必须是准确的、明确的,而不应是含糊不清的、自相矛盾的,否则,不仅会影响企业立法的质量,而且还将带来企业法适用上的不准确。然而,因为国有企业概念本身就不适合作为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所以,关于国有企业概念的问题,无论大家怎样讨论,都不可能解决实际问题。 随着我国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实践呼唤着能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企业概念的提出。为此,笔者提出,以公产企业概念取代国有企业概念作为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公产企业是指由公有资产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形成的、含有公有产权的、具有经营性特征的各种形式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公产企业的基本内涵就是包含有公有资产投资而形成的公有产权。公产企业的具体类型包括公共企业、公有公司、相对公有公司、公产合作社企业、公产参股公司、公产合作企业。公产企业概念从产权的角度来构造企业法主体概念,克服了国有企业概念从企业的所有权出发来构造企业法主体概念的缺陷,避免了国有企业概念带来的一系列困惑和争议。以公产企业概念取代国有企业概念能更准确表达这类企业的经济性质,能更好地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能更好地体现现代企业的内在规律,也能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公产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但又与国有企业高度相关。公产企业概念是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企业的抽象、概括和扩展,是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法律主体概念使用混乱进行理性思考的结果。 我国现有国有企业立法不能适应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我国应抓紧整合现行国有企业法律法规,构建以公产企业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公产企业与国家、社会和谐发展,以及公产企业内部和谐发展的公产企业法律体系。
作者简介
孙长坪,1964年生,女,法学副教授,工商管理高级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律硕士,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湖南省法学会第五届代表大会代表,长沙市法学会第五届代表大会理事、专家团成员。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专业教师,湖南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法学研究所兼职副研究员,长沙湘衡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律顾问。主要讲授课程有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合同法学等。主要研究方向为企业法律制度,研究内容主要涉及国有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企业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资金融资、社会责任、人力资源等;另外,对高职教育也有一定的探究。现已在《社会科学》、《学术研究》等杂志公开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共4部;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
书籍目录
导论第一编 工具编——企业法主体概念分析 本编导读 第一章 企业的法律含义 第二章 企业法的含义 第三章 企业法主体 第四章 企业法主体概念第二编 选择编——从国有企业到公产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 本编导读 第五章 公产企业概念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审视 第六章 公产企业概念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探讨 第七章 公产企业概念替代公产企业概念的必要性第三编 构建编——公产企业法律体系之构建 本编导读 第八章 我国国有企业立法的审视 第九章 国外公产企业法律制度的学习与借鉴 第十章 我国公产企业法律体系的构建 第十一章 完善公共企业的法律规制 第十二章 完善公有公司的法律规制本书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工具编——企业法主体概念分析第一章 企业的法律含义“企业”一词,源于英语中的“enterprise”,“enterprise”一词最初是指具有一定风险的工作,如海上运输,后来一般泛指艰巨、复杂或冒险性的事业。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第五版)的解释,企业是指一切从事商事活动的主体,尤指投入财产从事冒险投机的事业,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日本则用汉字将“enterprise”一词意译为“企业”。根据《中日经济法律词典》的解释,在日本“企业通常是指从事一定财物生产和提供劳务的经济组织”,“其中包括以从事不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公共财产生产和提供服务的企业”。汉语中本来没有“企业”一词,“企业”一词是近代从日文中引入的,按照我国《辞海》的解释,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经济单位。事实上,“企业”一词,既是一个法学用语,也是一个经济学用语。客观地说,在不同的学科和领域,“企业”一词也有着各种不相同的含义和解释。但以往的立法和学说往往满足于企业的经济含义,并且经常混淆该词的经济含义和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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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论纲:从国有企业到公产企业的概念选择之思考》是由湘潭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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