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湘潭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肖华,李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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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众所周知,“宪政”这一普适价值,曾经是近代中国有识之士共同追求的美好理想——因为一个国家的繁荣强大起源于宪政“软”实力。然而,在中国近代史上,“宪政时刻”总是姗姗来迟甚或遥不可及,更毋奢谈像宪政成熟国家那样长久造福于民众。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历史的车轮已驶入21世纪。经过百年的挫折与奋斗,中华民族从未如此近距离地接近宪政,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在中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大地上,一簇簇宪政之花正含苞待放。2006年10月,河南省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市政府有关负责人作了《(关于解决城乡弱势群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汇报》。出人意料的是,该报告经表决未获通过。原因在于人大代表认为办理情况汇报太虚,与广大市民的“只要政府重视,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的心理预期相差太大。2006年6月,湖北省荆州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等工作情况报告,但在最终表决时,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报告未获通过。2006年12月,甘肃省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否决了金昌市公安局交警的工作报告……此类例子不胜枚举,这尽管并非表明宪政理想在中国法治土壤中的制度化、规范化,但至少意味着这些宪法现象已逐渐从过去的新闻热点演变成政治生活的常态①,中国的宪政之花,开始在草丛中萌生并绽放!
内容概要
本书是第1卷《潇湘宪政论丛》,内中具体收录了:《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立宪主义语境下对我国宪法权利属性的考问》、《论建立我国知情权保护制度》、《刑事司法权力关系流变现象的宪政分析》、《我国行政诉讼视野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等文章。
作者简介
胡肖华,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研究生导师,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湖南省首届新世纪社会科学研究人才“百人工程”培育对象,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对象,湖南省首届“十大”优秀青年法学家。兼任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湖南省人民政府院士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代表性成果有:《宪法诉讼原论》、《走向责任政府》、《从行政诉讼到宪法诉讼:中国法治建设的瓶颈之治》等。
书籍目录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宪政四题近代资本主义宪政与宽容及其启示立宪主义语境下对我国宪法权利属性的考问宪法实施保障的当下语境税的宪政思考与纳税人权利的保障论建立我国知情权保护制度刑事司法权力关系流变现象的宪政分析我国行政诉讼视野下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论我国建立行政判例制度的可行性紧急状态立法刍论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
章节摘录
论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与限制原则引言:人权·宪政人权,即人之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宪政,即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基石,以法治为基本原则,以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目的的政治制度或统治模式;人权与宪政紧密相连。“今天,作为许多国家宪法一部分的‘权利法案’,被恰当地描述成这些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清单。”宪政以人权为首要目标和终极价值,人权以宪政为最佳实现路径;宪政是人权的天然屏障,人权是宪政的必然归宿。被马克思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开篇即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者’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权。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亦宣称:“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宪政对人权的保护通常表现为权力对权利的积极关照,然而权力对权利的消极限制亦是宪政运行的常态。权力何以要限制权利,权力如何限制权利才称得上合法、合宪?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之间的界限如何划分?这既是每一个以民主、法治为权力行使准则的宪政国家亟待解决的瓶颈难题,也是每一位以国家公权为基本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者必须关注的学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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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宪政论丛(第1卷)》由湘潭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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