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张云、 万志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8-08出版)  作者:张云,万志红 编  页数:314  

前言

民法教材共四编二十一章,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编人身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债权。本书自成体例,立足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第一编主要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进行基本理论的阐述;第二编主要突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人权保护,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作了介绍;第三编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展开理论分析;第四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为主体进行理论阐述。全书突出简明实用的特点,在理论基础上吸收借鉴了当前民法理论界的最新研究成果,主要适用于成人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学生,以及社会上的自学人员。本书在编写的过程中,参考了一些国内专家、学者的论著、观点,在此一并致谢。本书由张云、万志红担任主编,吴新梅、刘松巍、尤佳担任副主编。其中,王众编写第一章和第二章;刘松巍编写第三、第四、第五章;尤佳编写第六章;邓成梅编写第七章和第八章;孙光玲编写第九、第十、第十一章;万志红编写第十二章和第十三章;吕兴中编写第十四章和第十五章;吴新梅编写第十六、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章;房红编写第十八章和第二十一章。全书由张云、万志红审核统稿。对于本书的编写,尽管我们付出了最大的努力,书中难免有疏漏之处,尚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内容概要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律系列规划教材:民法学》立足于现行民事法律规范,自成体例,共四编二十一章。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二编人身权,第三编物权,第四编债权。第一编主要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基本理论;第二编突出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人权保护,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作了介绍;第三编围绕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展开理论分析;第四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论为主体进行理论阐述。  全书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以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社会自学人员。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1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第二节 民法的渊源6第三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9第四节 民法的适用范围13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16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16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9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27第三章 自然人31第一节 自然人概述31第二节 监护35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户籍和身份证38第四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39第五节 个体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42第四章 法人45第一节 法人概述45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50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51第四节 法人的机关及法人分支机构52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和终止55第五章 合伙58第六章 民事行为65第一节 民事行为概述65第二节 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70第三节 民事行为的效力类型72第四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77第七章 代理82第一节 代理概述82第二节 代理的类型84第三节 代理权86第四节 无权代理89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95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95第二节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98第三节 期限102第二编 人身权第九章 人身权概述105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105第二节 人身权的分类107第三节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108第十章 人格权110第一节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110第二节 一般人格权112第三节 具体人格权114第十一章 身份权124第一节 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124第二节 具体身份权125第三编 物权第十二章 物权概述130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30第二节 物权的种类135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36第十三章 所有权142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142第二节 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和消灭149第三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59第四节 共有165第五节 相邻关系172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178第一节 用益物权概述178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184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187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190第五节 地役权192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196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196 第二节 抵押权201第三节 质权208第四节 留置权211第四编 债权第十六章 债的概述219第一节 债的概念与特征219第二节 债的分类221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222第十七章 债的履行228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228第二节 债的履行的具体要求232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34第十八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239第一节 债的保全239第二节 债的担保246第十九章 债的移转与消灭256第一节 债的移转256第二节 债的消灭262第二十章 合同之债268第一节 合同概述268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71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84第四节 违约责任290第二十一章 侵权之债296第一节 侵权行为概述296第二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304第三节 特殊侵权行为305第四节 共同侵权行为308第五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308参考文献313

章节摘录

七、入伙和退伙入伙,是指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的资格。第三人人伙应当以接受原合伙协议的内容为人伙条件,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新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其加入之前的合伙原有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其他合伙人在其入伙前未如实告知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除外。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并丧失合伙人的资格。退伙分为自愿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三种。1.自愿退伙。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依照约定退出或者单方面退出原合伙组织的行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自愿退伙,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规定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2.当然退伙。当然退伙,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发生的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第78条至第8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当然退伙:①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②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的;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退伙。3.除名。除名,是指当出现某种情形后,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强制其退出合伙的行为。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的行为;④发生合伙企业协议约定的事由。被除名的合伙人,如果对除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人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以物作为合伙出资的,退伙时原则上应予以退还原物,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退还;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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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高等院校法律系列规划教材•民法学》主要适用于普通高等院校本、专科学生,以及成人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社会自学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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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为了考试买的,内容还好,就是没有时间看。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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