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作者:黎艳阳,黄海鹰 著 页数: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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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法知识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全国各高等院校的相关专业尤其是经济类专业,大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然而,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经常感到经济法法条枯燥乏味,遇到实际法律问题时不知如何利用所学法律知识进行处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与传统的教学方式有很大的关系。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但现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基本上是重理论,轻实践;重书本知识,轻应用能力;重教师单一讲授,轻师生互动。导致学生实际运用能力较差。 本书以社会对经济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和高等院校经济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在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编者的精心设计编排,运用课堂演练、情景模拟、课堂讨论、实务流程操作、诊所式分析等方式,注重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重视师生互动,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和综合能力。全书采用模块化设计,共分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专利法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纠纷的解决等11个模块。每一个模块按照教学需要设立不同的实训内容,分别由实训目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训所需条件、实训内容和要求、实训组织方法与步骤、实训考核方法等环节组成,使实训过程能够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本书适合于经济类各专业学习经济法的同时开展实践教学使用,也可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各部门法时的实训教材或者作为企业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教材或参考读物。全书由黎艳阳、黄海鹰共同拟定大纲并组织人员编写,各模块的编写分工如下(以模块章节为序):黎艳阳,模块一、模块十一;荣振华,模块二、模块七;林俏,模块三、模块九(实训二、实训三)、模块十;黄海鹰,模块四、模块五;费宏达,模块六;刘仪琳,模块八、模块九(实训一)。全书由黎艳阳、黄海鹰总纂定稿。 本书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在此对其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时间仓促、作者水平有限,本书难免有错误和疏漏,恳请同行及读者批评指正! 另,本书在提及某某法律时,为叙述方便,一般情况下,都是使用该法律的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接简称为《合同法》,特此说明。
内容概要
《经济法实训教程》以社会对经济类人才的实际需求和高等院校经济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在学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编者的精心设计编排,运用课堂演练、情景模拟、课堂讨论、实务流程操作、诊所式分析等方式,注重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重视师生互动,启发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技能和综合能力。全书采用模块化设计,共分为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同法、担保法、企业破产法、专利法与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纠纷的解决等11个模块。每一个模块按照教学需要设立不同的实训内容,分别由实训目的、相关法律知识、实训所需条件、实训内容和要求、实训组织方法与步骤、实训考核方法等环节组成,使实训过程能够做到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经济法实训教程》适合于经济类各专业学习经济法的同时开展实践教学使用,也可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各部门法时的实训教材或者作为企业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的教材或参考读物。
书籍目录
模块一 合伙企业法模块二 公司法模块三 个人独资企业法模块四 外商投资企业法模块五 合同法模块六 担保法模块七 破产法模块八 专利法与商标法模块九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模块十 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块十一 经济纠纷的解决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3.公司名称要求。公司名称应当由字号(商号)、行业或经营特征、组织形式几部分构成。在公司名称中要体现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通常情况下一个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但如果确有特殊需求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一般情况下,公司名称应当使用汉字。公司名称中应当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4.公司章程要求。公司章程就是公司自己的“宪法”(英文中宪法和章程是同一词,即constitution),因此,学生在制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时,一定要熟练掌握我国《公司法》中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自我约定的条款。 《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3)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4)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5)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6)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7)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8)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募集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如表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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