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条文释义与精解

出版时间:2007-6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李新天 主编  页数:351  

内容概要

由多个部分组成的完善的财产权利是一切先进文明的道德核心,是个体自由不叮分离的部分。     现代产权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学证明,英国、荷兰、西班牙等两欧国家在近代的崛起得益于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建立以及私有财产权对政府的权力构成的重大约束。     善意取得制度虽然限制了所有权之上的追及权的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它对于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作者简介

李新天,男,1965年出生,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从事民商法教学、科研及律师实务十余年。李新天教授的研究方向主要包括:民商法的基础理论、合同法领域、人身权法领域以及民商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重点研究民商法的合同制度、人格权法、公司制度等,近年来已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民商法论丛》等全国性权威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著有《违约形态比较研究》、《商法总论》、《民商法律热点与案例研究(第一辑)》、《条文释义与精解》、《生活中的民法》、《司法考试过关必备宝典》等。近年来主持的项目有《论人格权的发展与完善》(教育部项目)、《人格权若干重大问题研究》(武汉大学项目)、《企业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及其风险防范研究》等。李新天教授为本科生主讲“民法”、“商法”、“合同法”课程,为研究生主讲“合同法专题”、“公司法专题”、“民商法学”、“民事成案研究”等课程,同时受聘担任武汉大学WTO学院、湖北省律师进修学院民商法课程主讲教师。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条 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   第四条 物权的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第七条 物权使用限制   第八条 物权补充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性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    第十五条 物权变动的结果与其原因行为之间的效力关系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和登记簿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收费   第二节 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登记公示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和征收等非法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等非法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    第三十条 事实行为引发物权变动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登记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 物权的请求权   第三十三条 物权的确认权   第三十四条 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第三十五条 物权的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权   第三十六条 物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第三十七条 物权的损害赔偿权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责任承担 第二编 所有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定义   第四十条 所有权的行使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国家征收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国家征用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性质与国家所有权行使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有财产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   第四十八条 国有自然资源   第四十九条 国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五十条 国有无线电频谱资源 …… 第三篇 用益物权 第四篇 担保物权 第五篇 占有 附则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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