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2006-中国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章大全

出版时间:2007-2  出版社:7-81119  作者:本社  页数:808  

内容概要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书籍目录

1950~1959年1950年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学籍问题的几点指示(1950年3月31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证明书及新生入学证件的几个问题给华东教育部的批复(1950年4月24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颁发毕业学生证书暂行办法(1950年6月4日)高等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1950年8月14日颁布)专科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1950年8月14日颁布)政务院关于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干部文化补习学校学员学习期间工作年限如何计算问题(1950年12月14日)1951年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1951年暑期招考转学生办法(1951年6月8日)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摘)(1951年10月1日颁布)1952年教育部关于理、工学院三年级学生提前毕业问题的几点指示((52)高二字第1号 1952年1月3日)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转学问题的指示(1952年6月6日)1953年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格式及验印办法作若干修改的通知((53)人学马字第161号1953年4月15日)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工业学校专修科问题的通知(1953年5月6日)高等教育部附发《关于华东区高等学校处理学生学籍问题的若干规定》希参考试行的通知((53)人学杨字第236号 1953年5月23日)附 关于华东区高等学校处理学生学籍问题的若干规定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学生更改姓名、年龄、籍贯的指示((53)人学杨字第352号1953年7月10日)高等教育部关于患病学生的处理问题给北京工业学院的复函((53)入学周字第368号1953年7月21日)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患长期慢性病学生的几项处理原则((55)计财宗字第400号 1953年8月24日)高等教育部关于学生学籍的两个问题给华东高等教育局的批复((53)人学周字第555号1953年9月10日)1954年高等教育部关于患病不能坚持学习或基础过差留级后仍不能跟班学习的调干学生处理问题((54)人学吴字第175号 1954年5月13日)高等教育部关于归国华侨学生插入高等学校的办法((54)人学崔字第181号 1954年5月14日)高等教育部关于学生因病及因基础太差要求缓修或免修学习课程并延长学习年限问题给同济大学的批复((54)工教曾字第848号 1954年6月23日)高等教育部关于颁布《高等学校课程考试与考查规程》及其施行中应注意的事项的几点指示((54)教指黄字第104号1954年7月9日)附件 高等学校课程考试与考查规程高等教育部关于一九五四年暑期毕业学生的毕业证件问题的通知((54)工教黄字第1141号 1954年8月11日)高等教育部关于新生要求休学的处理问题给中山大学的复函((54)人周字第148号1954年12月11日)高等教育部关于大行政区建制撤销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验印办法((54)人周字第115号 1954年12月15日)1955年高等教育部关于本年毕业班不及格学生的处理办法的通知((55) 厅秘黄字第140号 1955年6月22日)附件 关于1954年暑期毕业学生的毕业及发毕业证件问题高等教育部关于本年度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式样及验印手续问题给北京钢铁学院的复函((55)工袁字第1202号 1955年6月27日)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工业学校改变学制应注意事项的通知((55)工曾字第1266号 1955年7月6日)高等教育部关于因政治历史问题不能分配工作的本届毕业生能否发给毕业证书问题((55)人二丁字第219号 1955年11月1日)高等教育部关于发布“高等学校课程考试和考查规程”的通知((55)教指曾字第402号1955年12月15日)附件一 高等学校课程考试和考查规程附件二 高等学校课程考试和考查规程中若干问题的说明1956年高等教育部函复关于高等学校课程的考试和考查问题((56)教指载字第13号 1956年1月16日)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失业、失学知识分子参加工作前在革命大学或其他训练班学习的时间是否计算工作年限问题的复函((56)国人事字第431号 1956年2月23日)高等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试行国家考试的通知((56)教指黄字第101号 1956年5月14日)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国家考试条例草案高等教育部各校给予学生正式行政处分后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56)工曾字第456号 1956年3月16日)高等教育部关于本年高等学校毕业班不及格学生的处理办法((56)教指黄字第102号 1956年5月30日)高等教育部复各校所提有关“高等学校课程考试考查规程”中的几个问题((56)综于大字第693号 1956年6月29日)高等教育部关于处理学生复学、转学问题给东北师大的复函((56)高师人柳字第165号1956年7月27日)国务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调干学生和工农速成中学学生退学问题的通知(1956年9月14日)高等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学生申请退学问题的通知((56)学丁字第439号 1956年12月11日)高等教育部关于本学期考试考查工作的意见((56)教指杨字第285号1956年12月21日)1957年高等教育部关于暂停在高等学校试行国家考试的通知((57)教指黄字第33号 1957年3月4日)高等教育部关于1956年毕业班不及格学生的处理问题的通知((57)教指黄字第44号1957年3月25日)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57)国人事字第909号 1957年6月12日)高等教育部转发国务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退学的调干学生、工农速成中学退学和毕业的学生问题的补充通知”((57)学宋字第170号 1957年7月5日)附件 国务院关于处理高等学校退学的调干学生、工农速成中学退学和毕业的学生问题的补充通知(直习字第30号 1957年6月21日)高等教育部关于高等工业学校干部特别班的学员升人本科学习的几项规定((57)工于治字第171号 1957年8月6日)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军大、革命大学学员学习期间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57)国人办发字第3021号1957年10月22日)高等教育部关于补发1955年或1955年以前高等学校毕业生的毕业文凭不必报我部验印的通知((57)教指周字第125号 1957年12月7日)1958年高等教育部关于试行“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草案)”的通知((58)学丁字第126号 1958年2月13日)附件 关于处理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问题的规定(草案)国务院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前后患病期间待遇问题的复函((58)国人办发字第3343号 1958年2月22日)教育部关于摘要转发“外交部、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华侨教师要求补发证件的处理原则”的通知((58)高学丁字第56号 1958年3月26日)1960年1962年

章节摘录

  高等学校暂行规程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的宗旨为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章的规定,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高级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和技术的成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具体任务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进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树立正确的观点和方法,发扬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进行教学工作,培养通晓基本理论并能实际运用的专门人才:如工程师、教师、医师、农业技师、财政经济干部、语文和艺术工作者;  (三)运用正确的观点和方法,研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哲学、文学、艺术,以期有切合实际需要的发明、著作等成就;  (四)普及科学和技术的知识,传播文学和艺术的成果。  第三条高等学校包括大学及专门学院两类。为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得设立专科学校,其规程另定之。  第四条大学及专门学院的设立与停办,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教育部)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下简称政务院)决定之。  第五条大学及专门学院设若干学系,其设立或变更由中央教育部决定之。  第六条大学如有必要,得设学院,并在学院内设若干学系;学院及学系的设立或变更,由中央教育部决定之。  第七条大学及专门学院修业年限,依各该系课程的繁简分别规定以三年至五年为原则。  第八条大学及专门学院为培养及提高师资,加强研究工作,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设研究部或研究所,其规程另定之。  第九条大学及专门学院为适应国家建设的急需,经中央教育部批准,得附设专修科及训练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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