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公司法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上海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燦亨  页数:512  译者:崔文玉  

内容概要

  此次出版的韩国公司法虽然未能详细的反映最新修订的韩国公司法的一些内容,但涵盖了自1962年1月20日制定并于1963年1月1日实施的韩国公司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学说、判例等。如果《韩国公司法》所囊括的韩国公司法内容和与此相关的一些学说、判例,可以帮助对韩国法感兴趣的读者理解韩国公司法,并为中国公司法的发展提供帮助,本人对此将深感荣幸。另外,真心希望此次出版的韩国公司法可以对韩中公司法的交流提供桥梁纽带作用,以及为从事两国之间贸易的商人提供帮助。

作者简介

崔文玉
2005于日本中央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得博士学位。现为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日本、韩国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公司法通则
第一节 公司的概念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的组织变更
第四节 公司的解散、清算、解散命令(判决)、维持
第五节 公司的重整程序
第三章 无限公司
第一节 总述
第二节 设立
第三节机关
第四节 组织变更
第五节 解散和清算
第四章 两合公司
第一节 总述
第二节 设立
第三节机关
第四节 组织变更
第五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五章 股份公司
第一节 总述
第二节 股份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与股东
第四节机关
第五节 资本的增减
第六节 章程的变更
第七节 公司的会计
第八节公司债
第九节 组织变更、合并及分割
第十节 解散和清算
第六章 有限公司
第一节 序论
第二节 设立
第三节 社员的地位
第四节 公司机关
第五节 章程的变更(资本的增加)
第六节 合并与组织变更
第七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七章 外国公司
第八章 罚则
译后记

章节摘录

  为了迅速筹集公司的资金,把此作为董事会决议事项。董事会的此决议包括决定公司债总额,各种公司债的金额,公司债的利率,公司债的偿还方法及期限,公司债发行的价格等。  没有董事会决议,代表董事募集公司债的情形,为了交易的安全,其公司债募集视为有效(通说)。  2.公司债契约的成立(认购)  公司债契约的成立要依据要约和分配。即这时候就存在公司债认购。  (1)要约。公司债的要约方法根据公司债的募集方法不同,也有所不同。  ①利用直接募集和委托募集方法的情形,为了保护一般公众,依据公司债的要约书主义。此情形对公司债募集的要约是,在两封公司债要约书上记载认购的公司债的数量和住所,并且要签章或署名(商474条1款)。原则上公司债要约书是由投资公司的董事来制订(商474条2款),但特殊情形下这时由受托公司来制订(商476条2款)。规定公司债要约书上必须记载法定事项(商474条2款),只不过是为了保护一般公众为目的,广泛公示公司债的内容,并不会成为公司债契约的内容,所以没有记载一部分法定记载事项的情形,没有记载的事项只要本质上不是一般公众保护的重要部分,就不会影响公司债的发行效力。但没有依据公司债要约书或没有记载保护一般公众的重要法定记载事项的公司债要约书的公司债要约是无效的。  ②在总额认购(商475条)、承揽募集中受托公司认购公司债的一部分(商475条)及销售发行的情形,不要求根据公司债要约书的要约。因为在总额认购及承揽募集中受托公司认购公司债一部分的情形,不会把一般公众当相对人,而销售发行的情形,公告免除了公司债要约书的制订。  (2)分配。对于要约,只要由投资公司或受托公司来进行分配时,就成立公司债的要约。此时应募额未达到公司债总额的情形,以应募额总额为限度的公司债发行效力的产生与否成为问题。对此有(i)在重视公司债发行的统一性、一体性的立场上,把此视为无效的见解,(ii)但应视为与新股发行的效力一样(商423条),只对应募总额发生公司债发行的效力。  3.缴纳  公司债的募集完毕之后,投资公司董事或受托公司立即对公司债认购人进行各公司债的全额或第一回的缴纳(商476条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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