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祖德,王海波 编 页数:139
内容概要
对种子法规及行政管理知识、执法程序的了解与把握是种子行业从业人员基本职业能力要求。特别是从事种子企业行政管理、种子营销等职位工作的人员更应熟悉、掌握种子法规及行政管理相关知识。 本课程根据新疆种子行业职业岗位能力要求,在种子生产与经营专业开设,目的是让该专业学生掌握种子法规和种子行政执法相关内容知识,在从事业务工作过程中能够做到“懂法、知法”,自觉规范业务行为,避免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本教材在原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生物科技分院《种子法规及行政管理》校本教材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来校本教材使用修改意见,以及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变化,组织新疆种子管理一线执法人员进行修订而形成。本教材引用和提供了大量种子行政执法案例,用于案例教学和提高学生案例分析能力。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内外种子立法管理的特点第二章 种子法规第一节 国外种子立法概述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释义第三章 种子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第一节 种子行政管理概述第二节 种子行政许可第三节 种子管理法律责任第四节 种子行政执法管理附件一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附件二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附件三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附件五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附件六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附件七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国内外种子立法管理的特点 一、国外种子立法与管理的特点 种子作为一种特殊的农资商品,对其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已成为各国共识。欧美等国家大都建立了包括种质资源管理及种子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储运、营销等环节在内的种子法律和法规。因而可以说,健全的法规体系是经济发达国家种子管理体制确立及运作的依据。 (一)种子立法历史悠久 世界发达国家从1850年就开始重视种子管理工作,较早地颁布了种子管理法和法规,并以这些法规为基础,建立起了规范的种子管理体制。美国国会1905年颁布的年度进口法就授权农业部对市场上流通的种子进行测试。1912年国会又通过了种子进口法,禁止美国企业进口低、劣质种子。1939年颁布了《美国联邦种子法》,对商品种子的生产、分级、包装、标签、检验等都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议会于1869年通过法令,规定不准出售丧失生命力的种子、掺假的种子和含杂草率高的种子。瑞士政府于1861年就颁布了种子法,禁止生产和出售掺杂种子。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日本种苗法》和《日本种苗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种苗生产必须向农林水产大臣提出申请,注明生产者的姓名及地址,而且生产的种苗要符合所规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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