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勇 页数: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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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工业社会的发展给世界带来了琳琅满目的新型产品,方便快捷的便利生活,引人人胜的超级梦想。人们已经离不开各种家用电器和交通工具,习惯了快节奏的工作日程和生活安排。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人们穿梭在钢筋水泥的城际之间,拼命地往前奔跑,寻找属于自己的幸福生活。 就这样,人类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不惜用地球赐予我们的蓝天、白云、绿地、碧水去换取经济增长。在GDP与自然的悖论中,人类优先选择了前者。但是,当我们住上高楼大厦却看不到零星绿地,当我们品尝着各种美食却呼吸不到新鲜空气时,失落感油然而生,我们于是开始怀念少年时代老家简陋瓦房边随处可见的青山绿水、蓝天白云。 我们曾经顾此失彼,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忘却了环境保护,现在,趁着地球还有生机,我们不妨放缓一味寻求经济增长的脚步,拾起保护自然、珍爱环境的信念,重新找回人类失落的绿色。
内容概要
本书通过生活中的典型案例,阐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环境法律知识,使人们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环境法,同时运用相关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书籍目录
前言 找回失落的绿色一 环境保护法 一、日常生活中的环境维权 二、环境维权的方式 三、环境影响评价与公众参与 四、达标排放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五、造成污染未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六、环境污染造成精神损害也可以要求赔偿 七、环境纠纷案件中的特殊规则 八、环境纠纷案件中的“民告官” 九、环境污染、环境破坏与牢狱之灾 十、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权益保护二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大气污染案件中的群体诉讼 二、大气污染纠纷中,诉讼先还是行政处理先 三、燃煤也会产生大气污染 四、谁排放废气,谁负责赔偿 五、餐厅油烟排放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畜禽养殖排放恶臭气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工地建筑粉尘排放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八、装修污染的防范与维权 九、车内空气污染的防范与维权 十、美国汽车尾气污染被起诉的第一案例三 水污染防治法 一、水污染中的法律责任 二、跨界水污染的处理与赔偿 三、突发性水污染中的政府责任 四、排放废水要政府许可 五、饮用水安全的法律保障 六、农田水污染的防治 七、船舶不能随意排污 八、企业设置排污口有讲究 九、向地下排放废水也要受处罚 十、罚款、排污费与污水处理费的区别四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噪声投诉的途径 二、企业生产噪声扰民要受罚 三、“民心工程”施工噪声扰民也要受处罚 四、机场噪音的防治 五、小区汽车报警声也可成噪音污染 六、广播宣传也可成噪声污染 七、卡拉OK噪声扰民应受罚 八、装修噪声的应对之道 九、家庭娱乐切勿噪声扰邻 十、交通噪声的防治五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一、防治白色污染的新举措——塑料袋不再免费提供 二、固体废物污染官司的程序 三、废物进口要管制 四、尾矿污染也可造成灾难 五、危险废物转移需政府批准,防止污染再转嫁 六、危险废物经营需政府许可 七、非法收购医疗废物也可构成犯罪 八、电子垃圾回收经营有规范 九、垃圾场违章管理,农民告“官”胜诉六 自然保护法 一、毁坏耕地是犯罪 二、农家院内打井保障生活用水,不要交水资源费 三、砍自家责任山上的树也可能违法 四、非法开挖草原受处罚 五、炸鱼、毒鱼、电鱼,害鱼又害己 六、私自采矿也会构成犯罪 七、野生动物保护与老百姓利益保护的协调 八、买野生动物“放生”也是违法行为 九、野生珍稀植物的法律保护 十、风景名胜区的法律保护七 其他公害防治法 一、来自房顶的污染 二、遭遇热污染的法律救济 三、造成污染的光 四、看不见的辐射伤害 五、危险化学品污染的法律责任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任何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权和控告权,这种权利不受剥夺和限制,是法律明确保护的。《环境保护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保护环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也是关系到每个人健康幸福的大事。环境保护不仅仅是环保部门、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事。只有全社会成员共同努力,增强环保意识,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按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才能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现实生活中我们必须保证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如某化工厂白天运行污水处理设施,到了晚上就停开,并偷偷向附近河流排污。村民赵某发现后,就向乡政府去举报该化工厂,结果接待人员对赵某说:“制止偷排保护环境是环保部门的事,你就不要多管闲事了。”在此案中,赵某有权举报该化工厂的污染行为,乡政府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职权查明事实或转环保部门查实,进行处理。采光权纠纷是环境权纠纷的典型代表。公民有获得充足的阳光照射的权利,这不仅要求法律对采光权要有明确规定,也需要政府和司法部门对公众知情权、监督权、诉讼权等权利的尊重。例如,在美国,1987年市民因经纽约市政府批准建在纽约市中心公园西侧的大楼使公园内形成巨大阴影而诉至法院,控告政府与开发商侵犯了民众利益。因为“公园不仅其土地属于大家,且任何人不得剥夺妨碍人们在公园享受阳光的权利”,法院裁定大楼必须降低高度直至不遮蔽阳光。在我国,北京、长沙、贵阳、济南、武汉等地近几年采光权纠纷案频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开始正视采光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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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环境法》:益人社科普及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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