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公安大学 作者:崔敏 页数: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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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的突出优点是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既全面系统又通俗易懂。同时本书尽量使文字的表述通俗易懂,对生僻词语稍加解释,使读者易于明白,读之不仅不会感到乏味,反而会觉得英制盎然。
作者简介
崔敏,男,1938年生,原籍山西省太原市。l96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分配到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工作,曾任校办秘书、秘书科长,1984年改建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后,任法律系副主任、主任。现为法律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多年从事法理学、法律史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刑法学与犯罪学研究,主持”刑事证据的理论与实践”、”毒品犯罪发展趋势与遏制对策”、“毒品犯罪证据研究”等三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出版专著十余部.在各种学报、刊物发表论文270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历代律法沿革概述 第一节 古代法律的产生和刑、法、律的演化过程 第二节 秦汉至隋唐封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 第三节 唐以后历朝立法概述第二章 宗法·家族·伦理——中国古代法律之核心 第一节 以确立宗法、分封、世袭三大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周礼》 第二节 作为中国法制基石的家族 第三节 以祭祀祖先、传宗接代为基本目的的婚姻第三章 《唐律疏议》和《唐六典》 ——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第二节 名例——类似刑法总则的规定 第三节 《唐律》所规定的各种规范 第四节 《唐六典》与唐朝的行政法律制度第四章 中国古代的诉讼法 第一节 上古奴隶制时代的诉讼制度 第二节 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法第五章 清末修订法律及沈家本对旧法的批判 第一节 《大清律例》概述 第二节 沈家本的修律主张及对旧法的批判 第三节 清末几部新法律草案的编纂
章节摘录
一、奴隶制刑法的产生 综观我国以往的所有古典书籍,直至夏朝以前的尧、舜、禹之时,还没有出现过“法”、“律”之类的概念,当时人们不知“法律”为何物。 中国历史上最早出现与法律相关的概念是“刑”。“刑”的含义同近代的理解相似,即惩罚犯罪的手段。相传在尧舜以前的上古时代,就开始出现了“象刑”。所谓“象刑”,就是对有罪的人施以某种象征性的惩罚。其办法有三种:“上刑墨檬赭衣杂履,中罪赭衣杂履,下罪杂履而已。”译为白话就是:对犯有重罪者令其头蒙黑巾,身着褐衣,脚穿草鞋;对犯中罪者,令其穿褐衣、草鞋而头不蒙巾;对犯轻罪者只令其穿草鞋而衣冠不变。意思是采用这种“画衣冠、异章服”的方法标明其罪犯的身份,使之知耻,以示惩戒。这是我国史籍中最早记载的刑罚制度。 中国的奴隶社会,历经夏、商、周三个朝代。后来的许多史书都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西周时,周穆王又命吕侯制定《吕刑》。上述《禹刑》、《汤刑》、《九刑》、《吕刑》,一脉相承,都是奴隶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吕刑》记载于《尚书》,保留了完整的内容。其他如《禹刑》、《汤刑》、《九刑》等,其内容均已无法考据,但它们在奴隶制时期是确实存在过的,并足以确证中国古代最先出现的法律无疑是刑法。 一、“礼”与“刑”的相互补充 在中国上古奴隶制社会,与惩治犯罪的“刑”配套实施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另一类行为规范是“礼”。 “礼”原本是古人祭祀祖先和鬼神以求得赐福与保佑的某些仪式。按照《说文解字》的解释:“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后人对此又有进一步的解释:“礼之名起于事神,引申为凡礼仪之称。”进入奴隶制社会以后,继续沿用了这种祭祀的习惯,并且一切重要活动(大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和立法、司法活动,小到贵族、官宦的起居衣食)都要同敬神的礼仪结合起来进行,因而“礼”就引申为统治者约束人们行为的习惯法。流传至今的许多古籍足以确证:早在奴隶制的夏、商、周三朝,统治者已十分巧妙地实现了“礼”与“刑”的结合。其中,“礼”发挥着思想禁锢和行为约束的作用;而“刑”则用以对违反礼仪者进行惩罚。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刑者惩于已然之后”,“出于礼则人于刑”,就是对于礼、刑关系的精确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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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刑与法》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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