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熊选国 页数:796
内容概要
本丛书是中国第一部刑事办案大型实务工具书。收录了:①刑法专家的权威释义;②刑法罪名认定及处罚实务问题,疑难问题解释;③刑法修正案,人大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④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的典型疑难判例;⑤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标准裁判文书;⑥办理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⑦附录本书是公,检,法,司,律师刑事办案必备工具书,同时也是公安政法院校必备刑事法律重要教学参考书。本丛书以其权威性,针对性,全面性和实用性在国内刑事法律图书出版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重大的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熊选国,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湖南澧县人,中共党员,1991年8月参加工作,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
书籍目录
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伪造货币罪 (一)伪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 (二)“伪造货币”的认定 (三)“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四)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数额标准 (五)“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的认定 (二)关于出售假币被查获部分的处理 (三)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如何处理 (四)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行为的如何处理 (五)假币犯罪罪名的确定 (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认定 (九)有关量刑的数额标准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持有”、“使用”的认定 (二)“明知”的认定 (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四、变造货币罪 (一)“变造”的认定 (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 五、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六、高利转贷罪 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九、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十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十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十四、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十五、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十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 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十七、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十八、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十九、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 二十、违法发放贷款罪 二十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二十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二十三、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二十四、逃汇罪 二十五、骗购外汇罪 二十六、洗钱罪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刑事判例裁判文书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附录
章节摘录
编造,是指无中生有地编制、捏造。传播,是指以各种途径对虚假信息加以散布和宣传。 虚假信息,是指歪曲事实或误导性的、能引起市场行情变化的信息,如引起价格上涨或者下跌,大量抛售或者吸纳等。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编造和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的行为。如果行为只编造而未传播,或者只传播而未编造,均不构成本罪。此外,行为人编造并传播的必须是能够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如该虚假信息对证券、期货交易无影响,也不构成本罪。 (二)“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181条第l款的规定,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必须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刑法中并未对什么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予以规定。根据司法实践,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虚假信息引起股票价格、期货交易价格的重大波动,或者在股民、期货交易客户中引起了心理恐慌,从而大量抛售或者买进某种股票、期货交易品种,给股民、期货交易客户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情形。 (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追诉标准 对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0条的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期货合约”的认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85条第一项的规定,期货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根据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期货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金融期货合约的标的物包括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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