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12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熊选国,任卫华 页数:827 字数:1066000
内容概要
本丛书以公、检、法、司机关和广大法律工作者的实际需要为出发点,按照刑法分则的章节顺序,分别编辑成册,全面系统地将现行刑事法律规定的个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证据规则、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编排于六个栏目中,使侦、诉、辩、审各个环节所需要的法律知识、法律依据、工作要求清晰明了,使用便捷。 丛书中的六个栏目内容是:(一)刑法条文及释义:精确解释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术语。(二)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由刑事司法规范起草人详细说明刑法修正案、人大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刑事司法文件的出台背景、重点解决的问题和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三)刑事判例:结合400余个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及所作的生效裁判,具体诠释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力求反映各级法院法官将普遍的法律规定适用于特殊案件时的深思熟虑和独到见解,对刑事司法实务有直接、具体的指导意义。(四)裁判文书:精选100余个具有较高范例价值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标准裁判文书,收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说理透彻。(五)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刑法条文的先后顺序,对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需要适用或者参照适用的所有法律、法规以及重要的部门规章进行整理,供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时查阅。(六)附录:本书除收录刑法全文外,还收录了1979年刑法的相关条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明令废止的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1979年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所做出的司法解释。 本丛书是公、检、法、司机关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及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的重要学习参考书和工作指南。
作者简介
熊选国,男,汉族,1964年12月出生,湖南澧县人,中共党员,1991年8月参加工作,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二级大法官。任卫华,男,中共党员。2005年10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2006年6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书籍目录
刑法条文及释义 一、贪污罪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认定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四)“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认定 (五)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的认定 (六)贪污罪共犯的认定及处理 二、贪污罪的定罪处刑标准 (一)“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 (二)“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数额计算 三、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认定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 (四)“挪用公款数额”的认定 (五)“公款”的认定 (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认定及处理 (七)挪用公款罪共犯的认定 (八)挪用公款罪转化为贪污罪的认定及处理 四、受贿罪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三)贿赂的认定 (四)“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认定 (五)受贿罪的牵连犯的认定及处理 (六)共同受贿的认定及处理 (七)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 (八)涉及股票受贿案件的认定 五、受贿罪的定罪处刑标准 六、单位受贿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 七、斡旋受贿行为 “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认定 八、行贿罪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 (二)行贿罪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九、行贿罪的定罪处刑标准 (一)“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二)“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处理 十、对单位行贿罪 对单位行贿罪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 十一、介绍贿赂罪 ……刑事司法规范及其理解与适用刑事判例裁判文书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附录
章节摘录
(一)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认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一度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刑法第382条第2款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是为了体现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特别保护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并没有此特别规定,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将上述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更不能将上述人员通过类推解释的方式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2000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能否成立挪用公款罪?刑法并未规定单位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但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挪用公款的案件,如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等。对此能否追究其中责任人员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一度业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个共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单位实施刑法未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行为,能否以个人犯罪追究其中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既不能追究其中单位的刑事责任,也不能以自然人犯罪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纪要》规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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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罪名适用指南:贪污贿赂罪》由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刑法专家的权威释义,刑法罪名认定及处罚实务问题、疑难问题释解,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汇集400余个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的典型疑难判例,精选100余个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标准裁判文书,办理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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