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5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曾祥华 页数:348
内容概要
本书将实证分析与价值分析相结合,侧重价值分析,兼以比较分析、辩证分析、历史分析、语义分析、个案分析等方法来研究行政立法的正当性,主要任务是解决判断行政立法的正当性的标准问题。本书分为三大部分,即行政立法正当性的整体评价、判断行政立法正当性具体标准以及如何保证行政立法的正当性,而核心部分在于判断行政立法正当性的具体标准,即行政立法的形式正当性、行政立法的程序正当性和行政立法的实质正当性。本书以新的视角审视行政立法,有许多独特的创新。 本书内容全面,结构完整。从实际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对行政立法的正当性进行总括性研究,用排除方法对行政立法进行界定,并从学术角度深入分析了行政立法的性质。在对正当性的问题作了探讨之后,自然地引入本书主题。第二部分即第二章、第三章及第四章是本书的主体部分,作者不惜笔墨对行政立法的正当性从不同的层面作出尽可能详尽而深入的研究,其中不乏蕴涵精华之处,如果读者能细细阅读的话,相信一定会从中得到启发,有所收获。第三部分,也是本书的最后部分,作者对行政立法正当性的保障机制进行了探索,这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为了避免行政立法的正当性陷入空谈而为我国行政立法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作者简介
曾祥华,男,1966年12月出生,河南商城人,江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1986年6月毕业于信阳师范学院,在做了9年的乡村中学教师之后,1995年9月进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习,1998年4月毕业,获哲学硕士学位。2002年9月考入苏州大学法学院专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5年6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目前已在《中国行政管理》、《政治与法律》、《江苏社会科学》、《学习与探索》、《理论与改革》等杂志发表论文30余篇,合著《宪法基本权利新论》、《行政法制史》、《行政法律思想史》等。
书籍目录
导言 一、行政立法正当性研究的意义 二、研究的现状和基础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架构第一章 行政立法的正当性阐释 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界定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探析 第二节 法的正当性 一、正当性界说 二、法的形式正当性 三、法的程序正当性 四、法的实质正当性 五、法的形式正当性、程序正当性与实质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正当性 一、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二、行政立法的弊端 三、行政立法的正当化第二章 行政立法的形式正当性 第一节 行政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 一、授权立法权来源的正当性 二、我国有无职权立法之探讨 三、职权立法权应当取消 第二节 行政立法权空间的正当性 一、法律优先 二、“不抵触”原则和“根据”原则 三、法律保留 第三节 授权立法与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 一、授权立法的概念和类型 二、授权立法的法律冲突及其成因 三、授权立法的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第三章 行政立法的程序正当性 第一节 公众参与是行政立法正当性的基础 一、公众参与与行政立法的民主正当性 二、公众参与的实质要求 三、公众参与的比较研究 四、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不足及其完善 第二节 公开是行政立法程序正当性的关键 一、行政立法公开的意义 二、行政立法公开的基本内容 三、我国行政立法公开制度的完善 第三节 听证是行政立法程序正当性的核心 一、听证何以是行政立法程序的核心 二、行政立法听证的困难 三、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完善第四章 行政立法的实质正当性 第一节 行政立法的道义正当性——人权保障 一、人权:行政法的逻辑起点 二、行政立法与人权(上) 三、行政立法与人权(下) 第二节 行政立法的社会正当性——利益平衡 一、从一个案例说起 二、利益冲突与利益平衡 三、利益平衡的标准 四、对嘉禾拆迁事件的利益分析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经济正当性——效益最大化 一、行政立法效益研究的基本理论与方法 二、行政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降低行政立法成本,提高行政立法效益 第四节 行政立法的生态正当性——人与自然的和谐 一、指导思想:生态文明观与可持续发展观 二、立法原则:生态化的新内涵 三、范围扩展: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五章 行政立法正当性的保障 第一节 立法监督控制 一、国外立法监督 二、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三、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第二节 司法监督控制 一、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 二、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条件 三、对行政立法司法审查的机制 四、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上) 五、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下)结论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行政立法的正当性阐释 第三节 行政立法的正当性 行政立法必须符合法的正当性的要求,但是行政立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对行政立法正当的要求和判断的标准有其特殊性。与权力机关立法相比,行政立法的正当性更为复杂,对它的争议更多。行政立法首先遭遇的是它存在的必要性问题。在全民立法或者公民直接立法不现实或者不方便的情况下,作为民意代表机关的权力机关的立法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但是行政机关并非民意机关,行政机关何以具有立法权?在存在专门的立法机关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行政立法?这些问题是讨论行政立法正当性不容回避的问题。行政机关的扩张性、自利性使得行政立法存在异化为“恶”的危险,行政机关的功能、地位、目标、特点等与权力机关不同,因此行政立法的地位、内容和程序与权力机关立法也有所不同。如何看待行政立法正当性?如何保障行政立法的正当性?下面对这些问题做出一点初步的探讨。 一、行政立法的必要性 从根本上说,行政立法并不是新鲜事物,可以说古已有之,在古罗马,国王可以发布谕令;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所有的立法(成文法)几乎都是行政机关立法或者说是皇帝、国王立法,即所谓“法自君出”。但是自从近代分权学说诞生以后,又产生了现代意义的行政立法,严格的分权学说排斥行政立法,可是行政立法与分权学说几乎同生并存,这也是一种有意思的矛盾现象。 在英国,较早的例子是l531年的污水排除法授权污水排除专员在确定排污通道计划和土地所有者征税方面制定法律。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委任立法仍然存在,但不过是涓涓细流而已,数量较少。直到l9世纪晚期,委任立法才开始膨胀。第二次世界大战导致了委任立法的另一个高潮。在美国,立法权力的委任从联邦政府成立时就已存在,1789年到l791年的第一届国会,通过几个法律委任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力。1946年行政程序法含有几条关于法规制定的条款,然而,关于行政法规定制定事项所做出的决定的数量和重要性都在戏剧性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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