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7-4 出版社:人民公安大学 作者:余凌云 页数:327
内容概要
作者对警察行政强制问题的考察,主要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有关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作者主要侧重对行政强制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当然,在这过程中,作者会注意结合警察法上的现象和问题进行思考的。这部分的研究构成了本书的第一编“基本理论之建构”。 二是对警察强制手段的具体形态进行个案分析和研究,这构成了本书的第二编。在作者看来,如果要说警察法上行政强制有什么特色的话,最主要、最突出的还是表现在具体的强制手段上。要想更加透彻地了解警察行政强制的基本特性,像这样的个案研究肯定是必不可少的。而且通过对具体形态的分析,对于完善相关警察立法和实践,也能提出更加细致、更具有针对性的意见来。为此,作者在第二编“具体形态之研究”中重点探讨了枪支与警械的使用、行政管束、警察调查、传唤以及突发事件中的警察强制措施等。这些警察手段有的表现为即时强制形态,如行政管束,也有的是混合型的强制手段,如警察调查以及警察枪支与警械的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当初在申报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的时候,作者对整个课题的设计本来是想把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措施一并收入到警察行政强制之中来研究。
作者简介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客座教授,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警察法学。
1989年于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1997年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博士学位。1989年至l991年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工作。1997年至2006年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工作,任讲师、副教授、教授,三级警监,享受公安部部级津贴。1998年2月至1999年1月被聘为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Research Associate),2002年3月至2003年3月在英国剑桥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visitor),2004年11月至12月在英国布莱姆希尔警察学院接受高级警官培训。
个人著有《行政契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一版,2006年修订第二版)、《行政自由裁量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2007年修订第二版)等5部学术专著。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法学家》、《中外法学》、Intema-tional Journal Oil Minority and Group Rights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公安部部级重点课题和工作专项项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等多项课题。获得首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2005年)、北京市第八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4年)等奖项。多次参加国家立法起草或论证工作。
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今日说法”、新闻频道“法治在线”和“东方时空”、社会与法频道“法律大讲堂”、公安部“中国警务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观潮”和“中国之声”等栏目上做过大量法制宣传工作。
书籍目录
部门行政法的发展与建构——以警察(行政)法学为个案的分析(代二版序)前言 第一编 基本理论之建构 一、引言 二、警察即时强制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警察协助执行义务 四、确保行政法义务履行的新手段 五、结束语:若干立法建议 第二编 具体形态之研究 一、对警察警械与枪支使用的法律控制 二、论行政管束制度的再构建 三、警察行政调查权之法律控制 四、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中的若干调查措施--立法制度变迁的梳理与批判性思考 五、突发事件中的警察行政强制措施 六、论行政传唤 附录 一、收缴与相关措施之辨析 二、使用行政强制措施为什么要慎之又慎 三、媒体采访四则 行政强制法征意见 法律专家:能否别强制入户执行 强制法革草案遭专家疑议 四、编译二则 香港警察用枪限制多 香港巡警阴遏犯罪 五、预防与处置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行为的规定(专家建议稿)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编 基本理论之建构 二、警察即时强制 1.概念的澄清 1.1 即时强制的概念 即时强制是指为了排除目前的紧急危害状态,在来不及发布命令、科以相对人义务,或者即使发布命令也难以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预先的告诫等程序,直接对相对人的身体、财产或场所施加强制力的行政行为。 1.2 即时强制与强制执行 即时强制最主要地存在于警察法当中,是警察法中很重要的一种强制措施形态。在行政法理论上,通常是把即时强制作为行政强制的下位概念,认为是一种例外的、非常态的实现行政法预期状态的方式。那么,它与同样也是行政强制下位概念的强制执行之间,特别是与直接强制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呢? 首次使用“即时强制”(Sofortiger Vollzug)词汇的是德国学者托玛(Richard Thoma),以示其有别于需要履行告诫程序的直接强制。因为从历史沿革看,即时强制其实是从直接强制之中发展而来的。至今,在很多大陆法国家或受到大陆法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我国大陆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这个词汇早已为人们所熟悉。 可是,对“即时强制”这个概念还是需要再思考的。对“即时强制”中的“即时”,怎么理解才好呢?德国著名学者迈耶(Otto Mayer)的主张是,只有在急切地施行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才符合“即时”的概念。如果经过长时间的思考或论战之后,实施强制措施,那么,该强制措施不符合“即时”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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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一方面注重有关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结合警察法上的现象和问题进行思考。另一方面侧重于对警察强制手段的具体形态进行个案分析和研究,重点讨论了枪支与警械的使用、行政管束、警察调查、传唤以及突发事件中的警察强制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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