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年06月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文燕、柯良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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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不仅需要加大司法惩治的力度,更需要加强金融监管以及财政、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多家政府部门的联合行动;不仅需要完善我国的反黑法律与制度建设,还需要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有效运作。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惩治与防范是一项牵涉面广、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综合系统工程。《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对策研究》一书从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角度出发,根据20世纪80年代以来历次反黑斗争生动而丰富的事实,精选了大量翔实的案例,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全面、深入地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点、成因、发展规律,进而提出了抗制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方略与具体措施,在注重阐述和深化黑社会性质犯罪有关基本理论的同时,特别强调研究问题的针对性和研究内容的务实性及其可操作性,以期为我国反黑斗争的深入、顺利开展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和帮助。本课题成果由4编共13章组成。第一编:基础篇具体包括以下两章:第一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及其发展趋势。本章首先介绍了意大利、美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黑社会组织的缘起及其历史演变情况,随后重点分析研究了我国内地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指出: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尚不能与国外、境外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相比,但却已走过萌芽、初步发展和隐秘扩散三个阶段,不仅在“量”和“质”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而且发展趋势日趋严重。具体而言.我国内地黑社会性质犯罪将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2)黑社会性质组织数量将呈增长之势,犯罪活动将日益向着隐蔽化和猖獗化两个方向发展;(3)经济利益依然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最终目的,而政治目的也将日益凸显;(4)与腐败的勾结将更加紧密;(5)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将呈现跨区域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第二章,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该章从简要回顾我国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部门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界定的各种争议观点着手,通过分析阐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及其与黑社会组织、恐怖活动组织、邪教组织等相关概念的界分,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类型、功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系列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详尽的研讨,指出:(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其一,在组织特征上,有较为稳定的组织,且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其二,在经济特征上,表现为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以此支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其三,在手段特征上,大多表现为强暴性,不仅实施违法活动,也实施犯罪活动,且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指向群众;其四,在非法控制特征上,表现为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中,非法控制特征从根本上揭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质在于其是一个长期生存、称霸一方、有相当势力的反社会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于恐怖活动组织、邪教组织等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特征所在。(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类型尽管多种多样,但一般依据以下四种标准,将其分为:第一,按照活动范围划分,有地域型、行业型、流动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二,按照组织形式划分,有亲缘型、帮会复辟型、公司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第三,按照产生来源划分,有境内滋生型和境外渗透型两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第四,按照从事的违法犯罪手段划分,有暴力型、智能型、提供非法商品和服务型等黑社会性质组织。(3)有组织犯罪在广义上虽然包括3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但在狭义上,有组织犯罪则是特指黑社会组织犯罪。《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接近于广义上的定义,包括了黑社会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一些集团犯罪在内,不仅基本上反映了各国对有组织犯罪的共识,而且与我国的犯罪形势较为贴切,可操作性也较强,有相当借鉴意义。第二编:法律篇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类型。课题组认为,划分黑社会性质犯罪类型,至少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即多维标准和多维分析相结合原则;全面性和整体性相结合原则;历史性和发展性相结合原则。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不同层面,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类型划分。(1)在理论层面上,黑社会性质犯罪可分为:第一,根据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成因,可将黑社会性质犯罪分为境内滋生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境外渗透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流入型黑社会性质犯罪三种;第二,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的周期长短,可将黑社会性质犯罪分为短期存活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中期存活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长期存活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三种;第三,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人数,可将黑社会性质犯罪分为小型黑社会性质犯罪、中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大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巨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和超巨型黑社会性质犯罪五种;第四,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和发展中的成员身份关系和内部成员“管理”方式,可将黑社会性质组织分为传统家族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结伙帮会型黑社会性质犯罪、职业聚合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权力仿政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四种;第五,根据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综合经济实力的强弱状况,可将其分为经济实力不强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经济实力较强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经济实力强大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和经济实力超强大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四种;第六,根据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结构的结合状态,可将黑社会性质犯罪分为网络型黑社会性质犯罪、金字塔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树木分枝型黑社会性质犯罪三种;第七,根据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否有保护伞,可将黑社会性质犯罪分为保护伞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半保护伞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无保护伞型黑社会性质犯罪三类;第八,根据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的具体性质及种类,可将黑社会性质犯罪分为单一犯罪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多种犯罪型黑社会性质犯罪两类;第九,根据黑社会性质犯罪追求的基本目标,可将黑社会性质犯罪分为“亚主流”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和“逆主流”型黑社会性质犯罪两类;第十,根据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活动所形成非法控制或发生重大影响作用的区域,可将黑社会性质犯罪分为场所恶霸型黑社会性质犯罪、乡村恶霸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市区恶霸型黑社会性质犯罪、跨越区恶霸型黑社会性质犯罪、省区恶霸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国际恶霸型黑社会性质犯罪六种。(2)在实践层面上,黑社会性质犯罪可分为:第一,狭义司法(已经立法)类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共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种;第二,广义司法(已经立法)类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可分为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洗钱罪、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司法空当(将来立法)类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三种。2.现行刑法第294条规定的三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立法理解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等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研究。第三编:成因篇黑社会性质犯罪形态多样、现象复杂、危害严重,对其原因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困难性。基于此,课题组在强调了黑社会性质犯罪原因研究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后,对国外几种黑社会犯罪的原因理论,如社会失常理论、区别交往理论、文化传输理论、种族交替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等进行了介绍分析,指出:国外有关黑社会犯罪原因的理论,大多仅仅从某一方面解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原因,致使研究视野失于狭窄。实际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产生和发展,绝非某一因素单独作用的结果,实是国家、社会、个人等诸因素交互作用而形成的,因而探讨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必须多角度地进行综合思考。为此,课题组分别从政治原因、经济原因、文化原因等方面着手,分析了我国转型时期各方面矛盾的综合效应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第四编:防治篇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课题组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范与遏制,必须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为此,课题组首先总结了国际社会反黑工作的经验与教训,然后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特别是反黑立法的完善、特殊防治对策设计以及反黑国际合作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1.在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宏观防治对策上。课题组认为,既要在思想上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做好长期“打黑”的思想准备,又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加强廉政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在加大反腐力度的同时,增强政权对社会的控制力。此外,还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以营造全民反黑氛围,实现预防为本的反黑基本方略。 2.在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微观防治对策上。课题组提出,应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加强社区控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二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滋生的渠道;三是强化调研和情报网工作,建立反黑信息网络;四是加强学习交流和理论研究工作。3.在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对策上。课题组认为,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为反黑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存在着缺乏预防性、超前性、完备性、配套性、针对性、均衡性等缺陷。因此,课题组建议,立法机关应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以完善我国的反黑法律体系:(1)合理构筑抗制“黄、赌、毒、枪”等公害的立法防线,重视从源头上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2)增设黑社会犯罪的有关新罪,同时对现有罪名进行补充修改,使刑法规定具有适度的超前性;(3)修改现行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罚规定,提高量刑幅度,增设财产刑;(4)完善经济管理法规尤其是反洗钱法律体系,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后路;(5)完善反黑特别证据制度。4.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特殊防治对策。课题组建议,在建立专门反黑机构的同时,还应着力改善公安机关装备,推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秘密侦查措施,以提高反黑工作效率,确保反黑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5.黑社会性质犯罪防治的国际合作对策。课题组认为,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加强反黑国际合作,无疑是有效防范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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