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萧伯符 页数:407
内容概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一次载人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我国的根本大法,此乃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公安机关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罚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担负着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权”,既是对公安执法的法治要求,又是公安执法的根本目的。同时,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我国已参加了有关国际人权公约,在公安执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我们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基于此种认识,结合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的实际,湖北警官学院和湖北省公安厅几位有志趣于研究这个问题的同仁于2004年初联合向湖北省教育厅申报了《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的研究课题,得到了省教育厅的支持,省教育厅以鄂教科[2004]5号文批准该课题作为2004年度科研项目计划中的重点项目立项(项目编号为2004D003),以著作形式作为最终成果。 接到批文后,项目负责人萧伯符与主要参与人龚太华及赵德刚、余涛等同志草拟并商定了写作提纲,并和其他参与人一道紧锣密鼓地开展了研究工作。 本书共分两个大的部分,即理论篇,主要阐述了“人权概述”、“人权保障”、“公安执法”、“人权保障与公安执法”;实务篇,主要阐述“公安刑事执法与人权保障”、“公安行政执法与人权保障”。
作者简介
萧伯符,中南财经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湖北警官学院副院长,湖北省法学会副会长。
书籍目录
理论篇 第一章 人权概述 第一节 人权的内涵 第二节 人权的历史及发展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人权状况 第二章 人权保障 第一节 我国人权保障的历史考察 第二节 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体系 第三章 公安执法 第一节 公安执法的概念 第二节 公安执法体制 第三节 公安执法监督 第四章 人权保障与公安执法 第一节 人权保障是公安执法的最终目的 第二节 国际公约中警察执法的人权保障标准 第三节 重视和加强公安执法中的人权保障实务篇(上)公安刑事执法与人权保障 第五章 公安刑事执法与人权保障概述 第一节 公安刑事执法中人权保障的内容 第二节 确立刑事执法中人权保障的新理念 第六章 立案程序与人权保障 第一节 立案概述 第二节 受案的来源和立案的条件 第三节 立案程序 第四节 立案程序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 第五节 完善立案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几点建议 第七章 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 第一节 侦查概述 第二节 侦查程序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 第三节 侦查程序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 第四节 完善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几点建议 第八章 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第一节 刑事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公安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公安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 第四节 完善公安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人权保障的几点建议 第九章 看守监管与人权保障 第一节 看守监管概述 第二节 看守监管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 第三节 看守监管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 第四节 完善看守监管中人权保障的几点建议 第十章 超期羁押与人权保障 第一节 超期羁押概述 第二节 超期羁押对人权保障的危害 第三节 超期羁押的原因 第四节 预防超期羁押的对策实务篇(下)公安行政执法与人权保障 第十一章 公安行政强制与人权保障 第一节 公安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公安行政强制适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 第三节 完善公安行政强制适用中人权保障的几点建议 第十二章 治安紧急处置与人权保障 第一节 治安紧急处置概述 第二节 治安紧急处置的主要执法措施 第三节 治安紧急处置适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 第四节 完善治安紧急处置适用中人权保障的几点建议 第十三章 公安行政处罚与人权保障 第一节 公安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公安行政处罚适用中存在的人权保障问题 第三节 完善公安行政处罚适用中人权保障的几点建议 第十四章 公安行政救济与人权保障 第一节 行政救济概述 第二节 公安行政复议与人权保障 第三节 公安行政诉讼与人权保障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这项权利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阅读或听取对本人的讯问笔录,并进行补充或纠正这一权利的行使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核对自己的供述,对侦查人员的记录进行监督,纠正其中的差错,保护自己应享有的权利。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活动中,依法制作的记载侦查人员提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的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是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做好讯问笔录有利于顺利进行刑事诉讼,准确打击刑事犯罪,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要全面、完整、准确地记载讯问过程,记录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供述和辩解。对于记录中有差错的,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4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最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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