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纪格非 页数: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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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证据能力是证据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范畴,它是法律对诉讼外证据进入诉讼程序成为诉讼证据的一个最低限度的要求,体现了诉讼证据的法律特征。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通过单独的证据立法,从静态角度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规范。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存在单独的证据立法,但是出于制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考虑,亦从动态的角度对作为法官心证基础的证据的资格问题作出了规定。本书作者认为,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体系主要包括证据能力之静态规则和证据能力之动态规则两大部分。静态规则以关联性为核心,包括关联性规则、对关联性的解释、限制规则与保密特权规则。动态规则是证据能力规则体系的主要部分,它以程序法为依托,从证据提出的主体资格、方式和时间方面对证据的可采性进行规范。
作者简介
纪格非,1974年生,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人。1993年至2000年在辽宁大学法学院学习,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2000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留校任教。先后在《法学评论》、《中国司法》、《法制日报》、《诉讼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文章若干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证据能力本体论 第一节 证据能力的含义及调整方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证据能力的理解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能力的理解 三、我国学者对证据能力理解中的偏差 四、本书对证据能力的定义 五、对证据能力的两种调整方式 第二节 证据能力的制度价值 一、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 二、限定证据调查的范围,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 三、维护公民个人权利,实现司法民主 四、价值选择和价值平衡的作用 五、增强判决的稳定性方面的作用 第三节 证据能力规则的历史发展 一、法定证据制度下的证据能力规则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下的证据能力规则第二章 英美法系的证据能力制度 第一节 英美法系证据能力制度简介 一、历史回顾 二、证据可采性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程序基础 三、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立法框架 第二节 以关联性为核心的证据可采性规则 一、对关联性的界定 二、关联性与证据的可采性 第三节 关联性的法律限制 一、对关联性的法律限制:法院排除相关证据的裁量权 二、对关联性的法律限制:品格证据一般不可采纳 三、证明习惯的证据的可采性 四、对关联性规则的法律限制:其他不可以采纳的证据 第四节 基于可靠性的证据排除规则 一、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二、最佳证据规则 三、意见证据规则 第五节 证据能力的政策性限制 一、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对待非法取得的证据的不同态度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保密特权原则第三章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能力规则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能力规则的结构分析 一、大陆法系证据能力规则的理论框架 二、大陆法系国家证据能力规则的结构特点 第二节 自由心证原则与证据能力规则的关系 第三节 诉讼程序在形成证据能力规则方面的作用 一、以诉讼法为依托的证据能力规则在两大法系国家证据法领域的表现 二、诉讼程序形成证据能力规则的制度基础 三、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问题 四、直接言词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对待传闻证据的态度 五、举证时限及其与证据能力的关系 六、辩论原则与证据能力 第四节 证据形式与证据能力——书证优先原则 一、书证优先原则的确立 二、书证优先原则的性质及效力 三、书证优先原则的限制 第五节 社会政策与证据能力 一、拒绝作证特权的种类 二、拒绝作证特权的行使与放弃 第六节 两大法系证据能力制度的比较 一、证据能力规则复杂程度上的差别 二、调整方式上的差异 三、证据的形式对证据能力的影响方面体现了不同的特征 四、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差异 五、对待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态度上的差异第四章 构建我国证据能力规则体系应当解决的几个理论问题 第一节 证据属性的理论缺憾 一、客观性的逻辑悖论 二、证据属性制度体系的僵化性 三、证据属性程序功能的单一性 第二节 证据属性现有问题的根源分析及解决方案 一、概念法学的局限性及其解决 二、法律的理想与现实可能性的差距及弥合 三、证据属性传统思维定式的突破 第三节 证据能力的制度优势 第四节 制定证据能力规则的制度前提 ——证据裁判原则 一、证据裁判原则与证据能力规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节 基本模式的选择 一、立法形式的选择 二、调整模式的选择 第六节 制定证据能力规则应该考虑的因素 一、诉讼公正与证据能力规则 二、诉讼效率与证据能力 三、证据能力规则的公众可接受性 第七节 证据能力规则体系的结构分析 一、我国现有的证据能力规则的理论研究及立法体系 二、对我国的证据能力规则体系的结构设计第五章 证据能力之实质要件 第一节 证据能力的关联性要件 一、关联性规则 二、对关联性的法律限制 三、法官排除具有关联性的证据的裁量权 第二节 证据能力的政策性要件 一、我国证人保密特权原则的立法现状 二、对保密特权原则的吸收与借鉴第六章 证据能力之程序要件 第一节 提出证据的主体与证据能力 第二节 直接言词原则与证据能力 一、对我国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的反思 二、对我国目前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宏观反思 三、以直接言词原则代替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 四、直接言词原则下的证据能力规则 第三节 证据提出的时间与证据能力 一、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现行的举证时限制度与证据能力的关系 三、完善举证时限与证据能力的关系的总体思路 第四节 取得证据的方式与证据能力——如何对待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一、在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定义 二、民事诉讼对待非法证据的理论依据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规则的完善第七章 证据能力的形式要件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分类及其与证据能力的关系 一、国外立法对证据的分类及其与证据能力的关系 二、我国立法对证据的分类及其与证据能力的关系 三、实体法对证据形式的特殊要求与证据能力 第二节 书证优先原则与证据能力 第三节 文书原件优先原则第八章 证据能力规则的适用程序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能力规则的适用程序 一、证据可采性规则的适用主体 二、证据可采性的认定方法 三、确认证据可采性的程序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能力规则的适用程序 一、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能力规则的适用程序 二、对两大法系国家证据能力规则适用模式的 简要分析 第三节 我国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程序的设计 一、应当明确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的范围 二、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确认证据能力 三、赋予当事人对证据能力的异议权 四、理顺对证据能力的认定与认证的关系 五、健全对证据能力规则适用的监督机制主要参考书目后 记
章节摘录
二、法律的理想与现实可能性的差距及弥合 导致证据属性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间题频出的一个原因在于,我们没有正确处理好法的理想与现实可能性之间的关系,将理想与现实混为一谈。这一点集中表现在将客观性作为证据的本质属性并将其作为采纳证据的标准之一。对此,许多学者撰写文章对证据的客观性提出质疑。当然,没有人否认证据的客观性对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意义,问题仅在于如何将这一理论愿望转化为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制度。《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2条规定:“解释本证据规则应注意到确保执法的公正,消除不合理的费用与拖延,促进证据法的成长与发展,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可见,发现真相也是其证据立法的宗旨之一。但是,无论是民事诉讼中使用的盖然性标准还是刑事诉讼中使用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都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诉讼理想与具体制度是可以存在一定距离的,甚至必须存在距离。因为我们需要通过诉讼实现的理想不止一个,而不同的诉讼理想之间的关系也不总是和谐一致的,这种关系有时是紧张的、甚至是矛盾的。我们在处理这些微妙而复杂的关系时,常用的办法就是在适当的时候作一些妥协与让步,以使现实的诉讼制度可以兼顾多种价值目标。这样就造成了诉讼理想与现实制度之间的差异,并且可以断言,只要我们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的理想不是单一的,这种差异就必然会存在。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协调各种诉讼理想之间的关系,以使它们可以在现实的诉讼制度中和谐共存、有序发展。这就需要我们明确区分诉讼理想与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这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淆。前者是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是我们希望通过制度的运作达到的理想境界,它为立法及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后者是对前者的具体落实。但前者不同于后者,因为某一理想转化为现实时必须考虑到它与其他诉讼价值目标关系的协调、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法律文化传统相统一的问题,等等。 具体到证据的客观性问题上,既然通过诉讼程序实现的只能是相对的客观,绝对的客观只是诉讼程序追求的最高理想。那么就不要忌讳承认这一点,用可信性或可靠性代替客观性,并通过诉讼程序的设计尽可能地保证认定事实的真实性。只有这样才能在增加法的可操作性、不损害法的权威性的基础上缩短诉讼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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