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5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韩轶 页数: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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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刑罚目的和刑法价值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刑罚所追求的目的与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具有统一性。刑罚目的反映在观念形态中,就是特定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中所追求的刑法基本价值。公正、自由、秩序和效益,是现代社会维系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最基本条件。刑法对这些价值目标的追求意味着刑罚目的必然是多层次的统一。避免刑法统一价值诉求,使刑法多元价值在实践中达到平衡,相得益彰,才能保障刑罚目的得到实现,而刑罚目的最大限度地实现,则显示出刑法存在的基本价值。 本书的写作目的是很明确的,即在于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主目的内容,以更好地完善刑罚制度及最大限度地实现刑罚目的和完成刑法任务。对于本书的理论创新及实践意义,笔者本人不敢妄加评论,权作抛砖引玉吧。如果本书的出版能够引起学界对目前“一元论功利型的刑罚目的”主流观点的反思,并能引起学界对刑罚目的的实现之研究的重视,就应该说是达到了笔者预期目的。
作者简介
韩铁,男,1964年4月生,安徽省岳西县人。1986年毕业于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1986年8月在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工作;1993年2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3月至1999年9月在安徽大学法法院工作;1998年9月被评为副教授;2002年8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2002年9月被安徽大学评聘为教授,作为刑法学科带头人成功申报了安徽省第一个刑法专业硕士点;2004年5月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聘为教授,同年9月进入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主要学术成果有:《侵犯女性人身权利犯罪研究》(独著);在《中外法学》、《政法论坛》、《法律科学》、《法商研究》、《法学评论》、《刑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刑法学论文五十余篇,其中二十余篇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刑事法学》等刊物摘录、转载。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刑罚目的概论 第一节 刑罚目的的界定 一、刑罚目的的概念 二、刑罚目的的特征 三、刑罚目的的意义 第二节 刑罚目的与相关范畴 一、刑罚目的与刑罚权根据 二、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 三、刑罚目的与刑罚功能 四、刑罚目的与刑罚效果 五、刑罚目的与刑事政策 六、刑罚目的与量刑原则 第三节 刑罚目的与刑法价值 一、刑罚目的与公正 二、刑罚目的与自由 三、刑罚目的与秩序 四、刑罚目的与效益 五、结论第二章 刑罚目的诸学说的评介 第一节 西方国家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一、报应主义的刑罚目的 二、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 三、折中主义的刑罚目的 第二节 中国历史上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一、报应惩罚说 二、威吓预防说 第三节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罚目的的学说 一、台、港、澳的刑罚目的学说 二、大陆的刑罚目的学说第三章 我国刑罚目的的重构 第一节 一元论、二元论和二层次说的刑罚目的观的局限 一、一元论、二元论刑罚目的观的局限 二、二层次说的刑罚目的观的局限 第二节 三层次说的刑罚目的的论证 一、我国刑罚目的内容的确立 二、我国刑罚目的的三个层次第四章 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 第一节 公正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的一般分析 一、刑罚公正惩罚犯罪目的的价值分析 二、对否定刑罚公正惩罚犯罪目的原因的探究 三、我国刑罚公正惩罚犯罪目的的历史根源和伦理基础 第二节 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 一、刑法功能与惩罚犯罪、人权保障 二、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关系的协调第五章 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第一节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一、特殊预防 二、一般预防 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二节 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 一、消极预防 二、积极预防 三、消极预防与积极预防的关系 第三节 观念预防与现实预防 一、观念预防 二、现实预防 三、观念预防与现实预防的关系第六章 保护法益的刑罚目的 第一节 刑罚保护法益目的的价值分析 第二节 法益与社会关系 一、法益与社会关系蕴涵的一致性 二、法益替代社会关系概念的合理性 第三节 刑罚保护法益目的的理论基础和立法依据第七章 刑罚目的的实现 第一节 刑罚目的实现概论 一、刑罚目的实现的研究意义 二、刑罚目的实现的原则 三、刑罚目的实现的方式 第二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 一、两者关系的一般分析 二、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 第三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完善 一、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二、完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特殊防卫权主体的立法完善 第五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累犯立法的完善 一、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累犯从严处罚的理论根据 二、累犯研究的主要观点评析 三、立法完善建议 第六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刑罚目的的实现与自首从宽处罚的根据 二、自首的成立条件 三、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 四、自首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第七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罚金刑、管制刑、死刑立法的完善 一、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罚金刑立法的完善 二、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管制刑立法的完善 三、刑罚目的的实现与死刑立法的完善 第八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缓刑、减刑、假释立法的完善 一、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缓刑立法的完善 二、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减刑立法的完善 三、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假释立法的完善 第九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法定刑立法的完善 一、两者关系的一般分析 二、我国刑法中若干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完善 第十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财产犯罪附带民事诉讼之研讨 一、现行立法与司法之矛盾 二、财产犯罪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必要 三、财产犯罪附带民事诉讼之可能 四、思考与建议 第十一节 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事司法的完善 一、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司法公正 二、刑罚目的的实现与刑罚的执行主要参考书目有关专家对博士学位论文《刑罚目的的建构与实现》的评阅意见后记
章节摘录
我国刑法中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执行的一项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一项独创,其在本质上是对死刑适用作更严格的限制。在实践中,死缓制度的确起到了极大地限制死刑最终适用的作用。根据刑法第48条规定,死缓的适用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罪该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或称对象条件。罪该处死表明,适用死缓的对象应当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如果罪犯所犯罪行不该处死刑,就不得适用死缓。第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虽然罪该处死,但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别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的界限。何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现行刑法并没有作具体规定,对此主要依靠司法判断。笔者认为,刑法对适用死缓的本质条件,即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情况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更好地统制死缓的司法裁量。笔者建议具体可考虑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1)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2)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并积极抢救被害人的;(3)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引起罪犯激愤实施犯罪的;(4)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最严重的主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5)犯罪分子智力发育不全的;(6)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的情况的。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在两年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方法:第一,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第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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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科学文库”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要系列著作项目,计划出版国内外刑事法律与刑事法学方面(包括刑法、犯罪学、刑事执行法学、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刑事物证技术、刑事法律史等领域)的有新意、有深度、有分量的著作与译作,著译者以本中心专职、兼职研究人员为主,并向国内外专家学者开放。本社已出版《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探索》、《教唆犯研究》、《累犯制度比较研究》、《酷刑遏制论》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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