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5-4 出版社:中国公安 作者:布伦特·E.特维 页数: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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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试图建议一个参考课本用于犯罪心理画像演绎方法的应用。它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在建立和完善与之相关的专业术语和专业核心观念的同时,能十分清晰和形象地对这种方法加以介绍。此外,另一个目标是,建立刑事物证、行为证据和犯罪心理画像之间联系的牢固基础。 本书的内容共有28章,分别介绍了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犯罪心理画像的基本方法,还有如何从犯罪现场、证据、伤害形态、被害人、犯罪行为、犯罪动机、犯罪人特征等角度进行犯罪心理画像。此外,本书还介绍了对一些常见案件类型如杀人、强奸、变态犯罪和网络犯罪的心理画像研究。在本书中,作者还专设一章用于论述“心理画像作为一门职业”所需要的严谨态度和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读者可以从中感受到作者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审慎和严肃的态度。
作者简介
布伦特·E·特维(Brent E.Turvey),理科硕士,他是一个私家的法庭科学和犯罪心理画像学家。作为知识解决公司的全职人员,他负责教授犯罪心理画像、系列强奸和系列杀人方面的课程。作为Bond大学澳大利亚黄金海岸校区的犯罪学系的副讲理由,他每年都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在国外讲学,并同时在他们的犯罪学咨询会工作。作为一名法庭科学家和犯罪心理画像专家,他与执法部门以及全球的律师事务所都有案件上的来往和联系。他对强奸和凶杀案件的凶手作案习惯有非常丰富的经验,可谓这方面的专家。
布伦特从1990年着手对暴力犯罪和故意犯罪的行为特点进行研究。他拥有历史专业的理科学士学位和心理学学士学位。在他读研究生期间,通过所作的研究和对被关押犯人的采访,他渐受启发,将犯罪心理画像、心理学理论和法庭科学联系起来,从而更好地对系列犯罪案件进行研究。
布伦特同时拥有New Havern West Haven学习期间,他潜心在上述领域内进行深入的研究。他常在美国和澳大利亚的高校开设讲座,也经常应邀前往参加多个领域及执法机关举行的专业讲座。
书籍目录
译者的话 为中文版的序言 英文作者介绍 第一版序 第二版序 第一版前言:犯罪心理画像的专业化 第二版前言:新千年中的刑事侦查 答谢声明 第1章 犯罪心理画像的历史 第2章 归纳性犯罪心理画像 第3章 演绎性犯罪心理画像 第4章 案件评估 第5章 犯罪再现简介 第6章 证据动态变化 第7章 分析伤害形态 第8章 被害人研究 第9章 死因心理剖析 第10章 虚假报案 第11章 犯罪现场特征 第12章 有组织力和无组织力——错误的二分法 第13章 理解犯罪惯技 第14章 伪造犯罪现场 第15章 识别犯罪人标记 第16章 犯罪动机 第17章 犯罪人特征 第18章 法庭上的犯罪心理画像 第19章 纵火和爆炸——行为表现 第20章 心理变态行为 第21章 施虐狂行为 第22章 款余案件 第23章 性窒息 第24章 追踪骚扰 第25章 系列杀人 第26章 系列强奸 第27章 网络模式:因特网上的犯罪行为 第28章 道德规范与犯罪心理画像专家 附录
章节摘录
进行研究的刑事学家 格罗斯博士(Gross)是切尔诺维茨(Czernovitz)大学的刑法学教授、布拉格大学(Universityof Plague)的犯罪学教授,后来成为格拉茨(Graz)大学的刑法学教授。在格拉茨大学他创建了犯罪学博物馆。在1893年,格罗斯出版了一系列的犯罪学丛书,分别写给治安官、警官和法律工作者。这些著作已经再版5次,并在1908年前被翻译成8国文字出版发行(Gross,1968,pp.xi~xii)。在1898年,格罗斯博士开始担任犯罪人类学与犯罪学刊物的编辑,他自己经常为刊物撰稿。他介绍刑事科学的研究,这本刊物目前仍作为介绍科学侦查方法的主要媒介(Saferstein,1998,p.4)。 现代犯罪心理画像之父——格罗斯权威性地指出人们要意识到认真研究犯罪人行为的重要性。比如在《犯罪侦查》一书中,格罗斯提出了几种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画像的方法,这些犯罪人包括杀人犯、纵火犯、盗窃犯、假币制造者、谎报强奸案的女性等(Gross,1924)。在这本书里,格罗斯通过列举犯罪案例来阐述他对犯罪人的认识和观点,包括在《犯罪侦查》一书中利用作案人惯技来进行案件侦查的相关叙述(Gross,1924,p.478): 几乎在每个案件中,盗窃犯都在犯罪现场遗留下最重要的作案痕迹,也就是说,盗窃犯的作案方式已经遗留在案发现场。事实上每个盗窃犯都有自己的作案特点或惯技,并能与其他作案人区分开来。而且,盗窃犯不能完全隐藏这种特点;有时这种与众不同的特点是如此明显,以至于就算是侦查新手也能毫不费力地识别出来。但一方面,侦查新手却不知道如何归类、区分或利用他所观察到的一切;另一方面,作案过程中的特别之处也并非都能轻易识别出来。 在格罗斯的另一本名著《犯罪心理学》中,他也同样表现出对作案人进行犯罪心理画像的倾向(Gross,1968,pp.54~55): 是否每一行为都是作案者总体特性的体现,我们不得而知。行为和特性是否是相互关联的一组概念?行为所建立起来的特性不能只从行为本身当中推断出来吗?……只有当确定行为特点与某人的人格特性有关时,每个特殊的行为才是值得可信的——某一特点倾向于确定某人一些行为,另一特点则让人们觉得这些行为与此人无关。 格罗斯继续提出一些其他观点。这些观点涉及女性,尤其是作为被害人的母亲,作为孩童谋杀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考虑这些被害人的特点和环境Gross,1968,pp.358~359)。下面的讨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对于孩童谋杀,不必总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当然,犯罪嫌疑人当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却是必须要被确认的。因此第一步就有必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征。在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犯罪心理学的教科书上都能查到相关资料。 ……
编辑推荐
犯罪心理画像不是科学……犯罪心理画像是一种经过专业训练后进行的推断或推测……犯罪心理画像者提出的意见并不是科学的结论。本书论述“心理画像作为一门职业”所需要的严谨态度和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可使您从中感受到作者对这一研究领域的审慎和严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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