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中央民族大学 作者:田艳 页数:277
内容概要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研究》(作者田艳)是《民族法理论探索丛书》之一,书中包括了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等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作者简介
田艳,法学博士,黑龙江桦川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师。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民族法学专业,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民族法学和人权法学方面的研究,曾在《黑龙江民族丛刊》、《政法学刊》、《广西民族研究》、《贵州民族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并参加过多项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的研究,参编过多部学术著作。
书籍目录
导论
一、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主要观点及创新之处
第一章 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现状研究
第一节 《乌苏里船歌》案
一、《乌苏里船歌》案的案情介绍
二、赫哲族文化权利的主体问题
三、《乌苏里船歌》是作曲还是编曲
四、赫哲族人对《乌苏里船歌》案的看法
五、本书观点
第二节 传统文化产权不明的消极后果
一、文化群体的尊严被漠视
二、争夺传统文化使用权与开发权
三、争夺传统文化解释权
四、因产权不明引发的冲突逐渐升级
五、传统文化流失严重
六、对前述现象成因的初步分析
第三节 传统文化保护的相关立法
一、中央立法
二、地方立法
三、对我国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立法的反思
第二章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概述
第一节 传统文化产权的界定
一、学者对传统文化产权的不同观点
二、传统文化产权的理论基础
三、本书对传统文化产权的界定
第二节 传统文化产权的性质
一、无形财产权属性
二、无时限性
三、文化属性
第三节 传统文化产权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传统文化产权与文化主权
二、传统文化产权与文化权利
三、传统文化产权与知识产权
第三章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
第一节 我国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特殊重要性
一、传统文化是中国文化安全的中心一环
二、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是该民族的重要特征
三、传统文化的现状堪忧
第二节 现行传统文化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
一、对“田丰模式”的反思
二、对“杨丽萍模式”的思考
三、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文化保护方面的不足
第三节 落实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措施
一、传统文化产权制度以文化权利和发展权利为核心
二、从经济学视角看传统文化产权保护的正当性
三、有利于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第四章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可行性研究
第一节 落实《文化多样性公约》的具体规定
一、《文化多样性公约》的产权视角
二、文化多样性是传统文化产权存在的前提
第二节 全球视野中的传统文化产权法律保护的探索与实践对中国的启示
一、国际法视野中的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护
二、其他国家对传统文化产权的法律保护
三、从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历史看传统文化产权
第三节 我国事实上的传统文化产权制度安排及其评析
一、黄姚模式
二、新庄村模式
三、箐口村模式
四、对上述模式的评价
第五章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构建
第一节 传统文化产权的主体
一、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缺位
二、学者对传统文化产权主体的不同观点
三、本书观点
第二节 传统文化产权的客体
一、“对传统文化不必保护”观点的批判
二、作为传统文化产权客体的“传统文化”
三、传统文化产权客体的排除规则
第三节 传统文化产权的内容
一、学者对传统文化产权内容的不同观点
二、作为传统文化产权内容的精神性权益
三、作为传统文化产权内容的经济性权益
第六章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实施
第一节 传统文化产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协调
一、传统文化产权与社区成员财产权的协调——以乡土建筑为例
二、传统文化产权与传承权、继承权的协调
三、传统文化产权与传承权的调适
四、传统文化产权与著作衍生权的协调
第二节 传统文化产权制度的实现方式
一、传统文化产权的许可使用
二、传统文化产权的合理使用
三、传统文化产权的利益分享
第三节 传统文化产权的管理制度
一、传统文化产权集体管理的方式
二、传统文化产权的强制实施许可
三、促进社区成员对其传统文化产权保护的有效参与
四、传统文化产权管理体制的创新
第四节 传统文化产权纠纷的解决
一、司法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行政手段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习惯法中的纠纷解决方式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二、论文类
后记
章节摘录
(五)规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命名、设立条件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历史悠久,世代相传,技艺精湛,有较高艺术性、观赏性的;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在当地有普遍群众基础或者有较高开发利用价值的。第十九条规定,命名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设立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应当尊重当地各民族公民意愿。 该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做了相应规定,在云南这样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大省,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纳人法制轨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并为其他地区的立法提供了范例,推动了传统文化保障观念的深人人心。立法者在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同时,注意到了应当尊重当地各民族公民意愿。这是对少数民族作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意志的尊重,有利于调动当地各民族公民的积极性,加入到保护行动中来。 《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民族民间文化之乡的条件:具有历史悠久、民族或者地方特色鲜明、世代传承的文化艺术,并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形成独一的文化艺术种类,并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旅游、经济开发价值;有代表性的民族建筑和典型的民居建筑群。 (六)规定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 《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设立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的条件,主要包括:能够集中反映原生形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民居建筑民族风格特点突出并有一定规模的;民族生产生活习俗较有特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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