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作者:郝亚明. 包智明. 页数:474
内容概要
民族地区的发展及少数民族的社会文化变迁历来是中国社会学、民族学界十分关注的问题之一,以内蒙古地区及蒙古族为研究对象的相关研究在其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改革开放以来,蒙古族地区发生了全方位的翻天覆地的变化,引起了很多学者的关注。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就曾先后十多次对内蒙古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在包头、赤峰、呼伦贝尔、阿拉善等地都留下了他的足迹。其中,系列研究“三访赤峰”更是广为人知。在对蒙古地区社会文化变迁的研究中,一些蒙古族学者非常引人注目,他们以对本民族文化独特的感悟而使得他们的研究颇具特色。
作者简介
郝亚明,1978年生于湖北薪春。2007年毕业于中央民族大学社会学系,获民族社会学专业博士学位,同年进入南开大学工作。现为南开虫学周恩采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社会学,民族政治学。已在学术期和上公开发表论文近20篇。 包智明,1963年生于内蒙古科左后旗。199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获社会学理论与方法专业博士学位。自1988年以来,先后任教于北京大学,中央民旌大学和日本名古屋商科大学。7997年至2007年曾先后五次赴日本留学、访问研究和任教。2009年12月被选拔为2010-2011年度哈佛--燕京访问学者。现为中央民族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数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社会学,环境社会学、社会学/人类学理论与方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研究主题的确立第二节 调查区域与调查点的选择一、调查区域二、调查点的选择第三节 研究设计与叙述框架一、研究设计二、叙述框架第四节 研究方法一、资料收集的方法二、资料处理的方法第五节 文献回顾一、村落研究二、追踪研究三、蒙古族社会文化变迁研究第六节 理论分析框架一、国家一社会分析框架二、研究主题与分析框架的结合第七节 基本研究假设第二章 历史视野中的村落变迁:村落史的脉络第一节 村落形成与村名的由来第二节 行政区划及所属的演变第三节 半农半牧经济文化形态的形成第四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体制与社会生活变迁一、土地改革及农业合作化时期的体制及生活(1947-1958)二、人民公社时期的体制及生活(1958-1978)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的体制与生活(1978年后)第三章 现实场景中的村落生活:比较的视角第一节 人口一、人口变动二、人口的民族构成三、人口的文化程度四、蒙古族与汉语使用能力第二节 家庭一、家庭结构二、家庭规模第三节 婚姻一、婚姻状况二、通婚范围三、婚姻途径四、蒙古族与汉族通婚……第四章 体制、政策与村落生活:村民的视角第四章 体制、政策与社会变迁:理论探讨
章节摘录
第三节 半农半牧经济文化形态的形成 蒙古族自登上历史舞台就以游牧民族著称于世。然而现代研究表明,蒙古地区的先民们在从采集植物果实作食物到人类农业史的所有各个阶段中都延续了农耕活动。前苏联和蒙古国学者通过考古和其他资料研究发现,蒙古地区的先民们很早就开始农耕活动并将其产品用于生计。①在蒙古兴起以前,蒙古地区就已经存在相当水平的农业生产活动,但只有汪古部和弘吉刺部等少数部落参与农业经营。到了元代和明代,蒙古地区农业虽有所发展,但规模甚小,并多以官田和军屯的形式存在。同时,那些占有畜群较少的蒙古牧民也一直把农业作为一种副业来经营。在这一时期,虽有部分牧民弃牧从农,但人数上无法与从事牧业的牧民人数相提并论。综上所述,清代以前的蒙古族传统农业是以游牧经济的副业和补充形式出现的。 在清代之前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蒙古族地区农业发展缓慢的原因除了蒙古族的牧业传统之外,人为的政策因素也起了很重要的抑制作用。蒙古族的上层人物并不希望在蒙古地区发展农业。一方面他们拥有的大量畜群需要大量的草牧场,而农业的发展则会占用大片肥沃土地;另一方面蒙古部分地区严酷的自然气候也不适于发展农业生产。例如,1320年和1337年统治者分别以北部地区不产粮和北部边疆戈壁地区过于寒冷为由,下令禁止官田。②这些法令政策在客观上打击和限制了当地农业发展。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统治的需要,清朝的满族统治者自始至终把与蒙古族的关系置于建立政权和巩固政权的重要地位。这样一种关系的建构也是通过推行一系列政策来达到的。通过对蒙古族实行“恩威并用,怀柔为主”、“满蒙联姻”、“盟旗制度”、“设立蒙古事务的专门管理机构”、“对蒙古族封建领主封官赐爵”、“大力提倡和保护喇嘛教”以及“严禁蒙古族与汉族民族交往”等一系列政策,使得蒙古族成为清政权的一个稳定因素,甚至成为其维持统治的重要支持力量。① 蒙古各部归附清朝(后金)之后,清政府在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并对所编建的蒙古各旗采取了分而治之和禁垦等政策,后人称“封禁政策”。在清朝各代,这些政策在内容上涉及广泛且有所不同。下面是从各代发布的封禁令中归纳出来的与农业开垦、蒙古族与汉族交流等有关的禁令:(1)禁止各旗蒙古人之间私自往来和通婚;(2)禁止各旗蒙古人越界游牧;(3)禁止内地汉人进入蒙古地区开垦种田;(4)禁止蒙古族人私自开垦牧地;(5)禁止内地汉族人进入蒙古地区定居、与蒙古族人通婚;(6)禁止内地商人私自进入蒙古地区经商贸易。 第一、第二条可以说是盟旗制度的一部分,也是清政府为了削弱蒙古各部的整体实力而采取的“分而治之”的政策。这一政策虽然与后来在蒙古地区出现半农半牧的经济文化形态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它所导致的游牧范围的限定和缩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蒙古人的定居化进程,为引进农耕文化提供了条件。第三、第四条则是直接与农业开垦有关的政策。清政府不仅禁止汉族人私自进入蒙古地区开垦种田,而且也禁止蒙古族人(王公贵族)招汉人开垦牧地。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