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族自治研究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中央民族大学  作者:刘广安  页数:261  

前言

  “民族法理论探索”丛书是中央民族大学“985工程”中国当代民族问题战略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民族法研究中心的主要研究成果,并且由国家“985工程”专项经费资助出版。我们立足于将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与当前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相关立法、民族政策以及民族地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际相联系,既注重理论的丰富与发展,也关注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实际。在研究过程中,我们邀请了国内民族法学界较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展项目研究。  国内民族法理论研究已有二十余年,有了一定的学术积累,产生了一批有影响的成果,也形成了一支专业学术队伍。中国已经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体系。目前我们面临着在全球化、现代化背景下如何应对发展与创新的挑战,如何应对全球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结合形势发展,实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研究的与时俱进,如何通过推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为国家民族法制建设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如何通过研究和交流,增进世界各国对中国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制建设的了解。

内容概要

1985年4月,我在硕士生二年级时,与郑定、田小梅两位同学到凉山彝族地区进行了十数天的社会调查,合写了《凉山彝族地区家支组织的考察报告》,作为调查总结。我利用凉山彝族习惯法的材料,又写了《从凉山彝族习惯法看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义》一文,投稿几个刊物,未被选用。后投稿《比较法研究》,接受贺卫方先生的建议,题目改为《对凉山彝族习惯法的初步研究》,发表于该刊1988年第2期。1986年至1989年,我在博士生期间,在导师张晋藩先生指导下,写了《清代民族立法研究》的博士学位论文。部分内容以《简论清代民族立法》为题,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全书经张晋藩先生推荐,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出版。以上论著在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领域和古代民族立法领域,有一定的开创性和前瞻性,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2006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领导邀请我参与该校“985工程”中有关民族法制的课题研究。我接受该项目的子课题研究任务后,就组织人员分工撰写。因参加人员工作变动,推迟了交稿的时间。本书选择了秦汉唐明清五个朝代的国家政权治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和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并把上述政权因族制宜的政策与法制视为中国古代民族自治的方式进行研究。这方面的政策与法制对中国当代民族自治制度的建设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秦汉时期的民族自治  一、秦代的民族自治  二、汉代的民族自治第二章 唐代的民族自治  一、自治的基础:民族思想及其政策  二、自治的载体:民族管理机构  三、法律自治:化外人相犯原则  四、经济自治:食货之优待  五、民族地方法制  六、羁縻性自治:民族难题的权衡第三章 明代的民族自治 一、民族自治的思想和政策 二、民族管理机构 三、化外人有犯:法律自治的变更 四、经济上的适度自主:食货之优待 五、结论第四章 清代蒙古地区的民族自治 一、蒙古地区的自治原则 二、蒙古地区自治法规概述 三、蒙古地区的行政自治 四、蒙古地区的经济自治 五、蒙古地区的司法自治 六、蒙古地区的宗教自治第五章 清代西藏地区的民族自治 一、西藏地区的民族自治指导思想 二、清代西藏地区自治法规概述 三、西藏地区的行政自治 四、西藏地区的民事自治 五、西藏地区的刑法自治 六、西藏地区经济自治 七、西藏地区的宗教自治 八、西藏地区的军事管理制度 九、西藏地区的司法制度 十、清代西藏地区的自治特征第六章 清代回疆地区的民族自治 一、清代“回疆”概念之界定 二、清代回疆自治政策 二、清代回疆地区自治法制的创立 三、清代回疆地区自治法律的主要形式 四、清代回疆地区的行政自治 五、刑事法律 六、民事法律 七、经济法律 八、宗教立法 九、司法制度 十、新疆建省后回疆法制的变化第七章 苗疆地区的民族自治 一、苗疆地区的少数民族概况 二、苗疆地区自治法规的种类  三、苗疆地区自治法规关于土官制度的规定  四、苗疆地区自治法规关于管束苗民的规定  五、苗疆地区自治法规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言:“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后为子,皆为后子。”①此律意在保护臣邦君长的法定继承人后子的利益。秦简还对少数民族犯罪行赎进行规定。“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赎。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何谓‘夏子’,臣邦父、秦母谓也。结合下一条“何谓赎鬼薪鋈足?何谓赎官?其它罪比群盗者亦如此”之条文来看,少数民族首领犯了罪,可以赎免,且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判处。②上条还规定了有关少数民族“国籍”‘的认定原则,如该条文的解释: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父母所生子,以及出生在其他国的称为“真”,父为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母亲为秦人,其所生子为“夏子”。又规定:“臣邦人不安其主而欲去夏者,勿许。何谓‘夏’?欲去秦属是为‘夏’。”意指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如不满其主而欲离开华夏的,不予准许。③秦简规定:邦客与秦人相斗,应依法罚布缴钱。即“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投挺、拳指伤人,愍以布。何谓‘愍’?愍布入公,如赀布,入齑钱如律。”④蛮夷用以赎罪的还有赕钱。昭襄王曾与巴夷盟:“伤人者论,杀人顾死赕钱。”其中“赕”,系指蛮夷赎罪之货。⑤  少数民族在赋税制度上也与郡县制不同,较有优待,史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以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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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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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还行,等看完了,再完善自己的评价
  •   这本书对历代的民族自治做了总结,是本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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