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郑州大学出版社 作者:石茂生 编 页数:318
前言
公平正义乃人类恒久追求的理想目标。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法治国家的真正建立。欲达此目的,除了经济繁荣、政治昌明、法制健全之外,人们对法律的普遍尊崇和切实信仰,才是法治国家建立的社会基础和根本保障。因为,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机制,人类交往的行为准则,定分止争的裁判规范,纠纷处理的程序保障,只有被社会普遍认可和尊崇信仰,才会具有真正的意义。所以,公平正义的实现、法治国家的建立,除了加强法学研究,构建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之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学教育的普及,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自古以来,法学作为公平正义之学、治国安邦之术,一直被贵族阶层所垄断。即使到了中世纪,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也始终未曾得以真正普及。虽然,大学建制化的法学教育始于欧洲大陆11世纪末的波伦亚大学,但真正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实际产生于民族国家的建立,尤其是法典编纂和学科分化确立之后。尽管,我国清末也建立了所谓的法律讲堂,但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应当说,随着“西学东渐”和现代大学教育制度的引入,20世纪初的中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学教育。新中国的法学教育,除了20世纪50年代初短暂的存续、引进和改造之外,其实真正兴起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改革开放30年波澜壮阔的历史巨变,我国的法治建设业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可喜进步。历经几代法律学人的不懈努力,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事业亦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法学教育机构由原来的几所、十几所,现已发展到600多所。法学教育的层次由最初的本科教育,现已发展为本科、硕士、博士等层次齐全的法律教育体系。随着法学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法学教育质量也在持续稳步提高。改革开放后培养的新一代法律、法学人才,正在逐步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生力军。法学教育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并逐步被社会认可。
内容概要
中国律师法学是以中国律师法及其相关问题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学生学习的一门重要课程。本书除绪论外,包括上、下两编。绪论主要概述律师的概念和职业使命、律师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律师法的地位和作用、律师法学的体系和研究方法。上编律师制度,主要阐述律师和律师制度的基本原理,包括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律师制度的价值、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原则、律师执业素质和技能、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职业责任、律师执业机构、律师管理、法律援助制度等十章。下编律师业务,主要阐述律师的各项业务,包括律师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具体有:律师业务概述、刑事法律帮助、刑事辩护、刑事诉讼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业务(一)、非诉讼代理业务(二)、法律顾问、咨询和代书等十章。本书体例新颖,内容丰富,资料翔实,吸收了立法实践和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
本书可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学习使用,也可供执法、司法人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研究、学习法律使用。
书籍目录
绪论
上编 律师制度
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律师制度的属性与价值
第三章 律师执业许可
第四章 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律师执业素质和技能
第六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 律师的职业责任
第八章 律师执业机构
第九章 律师管理
第十章 法律援助制度
下编 律师业务
第十一章 律师业务概述
第十二章 刑事法律帮助
第十三章 律师的刑事辩护
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代理
第十五章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
第十六章 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
第十七章 律师非诉讼代理业务(一)
第十八章 律师的非诉讼代理业务(二)
第十九章 律师的法律顾问工作
第二十章 法律咨询和代书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周礼•秋官》记载:“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疏》解释说:“古者取囚要辞皆对坐,治狱之吏皆有威严,恐狱吏亵,故不使命夫命妇亲坐。若取辞之时,不得不坐,当使其属或子弟代坐也。”也就是说,为了使奴隶主贵族不致在狱吏面前受辱,大夫以上的贵族涉及诉讼,必要时要派下属或子弟代替出庭。公元前7世纪,春秋时期,在元咀指控卫侯杀死叔武一案的审判中,卫侯因不便与其臣下元匾同堂辩论,就委派宁武子为证人,针庄子为坐,士荣为大士代表其出庭。公元前563年,楚王叔陈生和伯舆争论,王叔派其家宰,伯舆派其大夫坐狱于庭,双方各自代表自己的主子进行了激烈的争辩。以上案例说明我国古代已有诉讼代理现象存在,台湾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士荣系充律师也。”自元代开始,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除了某些重大案件和涉及告者本身利益的案件以外,可令家人亲属代理诉讼。明会典也有类似规定,同时还规定“诬告者,罪坐代告之人”。我国古代的诉讼代理现象,就代理目的及代理人的身份而言都与现代的代理制度大相径庭,前者的诉讼代理主要是为维护贵族特权而设立,后者则是为了方便老弱病残者进行诉讼,都不具有普遍意义,而且诉讼代理人局限于诉讼当事人的亲属或子弟。春秋战国时期郑国大夫邓析的助讼活动也颇有古代“律师”的味道。邓析能言善辩、素好刑名,《淮南子》说他是个“巧辩”之人,刘歆的《邓析子•序》称他可以“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且“持之有故,言之成理”(《荀子•非十二子》)。邓析在诉讼中,不以周礼为准,《吕氏春秋》说他是“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他不仅助人诉讼,而且教人诉讼,据《吕氏春秋•离谓》记载:邓析“与民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祷,民之献衣襦而学会者,不可胜数”。由于邓析的法律思想及助人诉讼、传播诉讼法律知识的活动,危害了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其思想及活动受到禁锢,最后惨遭奴隶主贵族的杀害。
后记
《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中国律师法学》由石茂生教授提出编写大纲,经全体撰稿人讨论修改通过之后,开始分工撰写。《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中国律师法学》撰稿人具体分工如下(按撰写章节先后顺序排列):石茂生——绪论、第一章、第十一章、第二十章;乔金茹——绪论、第二章、第六章;翟同美——第三章;禹桂枝——第四章;郑铭勋——第五章;张志英——第七章、第九章、第十一章;张付领——第八章;孟俊红——第十章、第十六章;田龙山——第十二章;林国强——第十三章;丁海军——第十四章;黄烨——第十五章;王玉国——第十七章;高辉——第十八章;刘海军——第十九章。《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中国律师法学》最后由主编石茂生、编者张志英负责通稿、定稿。《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中国律师法学》是在石茂生教授主编的河南省高等法学教育“十五”规划教材《律师法学》的基础上编写的,编写过程中,我们参考了国内法学同行编写的有关专著和教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因作者水平有限,书中可能有许多不足之处,望广大读者朋友批评指正,以便今后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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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十一五"规划教材•中国律师法学》由郑州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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