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东北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顾海波  页数:484  

前言

  国际私法是产生于13、14世纪的古老法律部门,不过,一直以来,学说法是其主要表现形式。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蔓延,贸易、投资国际化和立法大量出现,制定法成为调整国际或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化不断地扩展和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和科学技术合作越来越密切,各国之间人员往来越来越频繁,随之而至的国际或涉外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种背景下,解决国际或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处理国际或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国际私法的地位与作用也就更加突出和重要,国际私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近30年内,已有数十个国家或地区相继制定了自己的国际私法法规。一个接一个的国家或地区高举创新大旗,对自己的国际私法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它们当中既有来自传统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也有来自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既有来自社会主义法系或受前社会主义法系影响的国家,也有来自受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双重影响的地区,一些受伊斯兰教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或地区,也加入到这一潮流中来。这些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参加到国际私法的改革浪潮中来,使国际私法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与此同时,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和成就。  中国虽是世界上最早出现具有国际私法性质的条文的国家,但封建法制的-一脉相承、长期以来的闭关锁国以及内向型经济的巨大影响致使中国的国际私法一直没有发展起来。 对外开放,市场化改革,加入WTO,港澳回归,台海两岸关系缓和,使得中国同世界各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经济贸易联系、科学技术合作与人员交往愈来愈增多和加深。这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与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国际私法尽管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中国至今还没有国际私法法典或单行法规,许多立法规定仍不完备或存在空白,还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和大力发展。  国际私法学是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部门,它与国际私法一样悠久。从历史上看,国际私法的每一次前进乃至革命性变化,无不是国际私法学哩论引导与推动的结果。

内容概要

  国际私法是产生于13、14世纪的古老法律部门,不过,一直以来,学说法是其主要表现形式。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蔓延,贸易、投资国际化和立法大量出现,制定法成为调整国际或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化不断地扩展和深入,国际经济贸易关系和科学技术合作越来越密切,各国之间人员往来越来越频繁,随之而至的国际或涉外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在这种背景下,解决国际或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处理国际或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国际私法的地位与作用也就更加突出和重要,国际私法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及方法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与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国际私法学第二章 国际私法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史第三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节 国家 第五节 国际组织第四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第一节 冲突规范 第二节 系属公式 第三节 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 第四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第五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第二节 反致 第三节 公共秩序保留 第四节 法律规避 第五节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第六章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第三节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四节 中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第七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权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三节 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 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第八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专利权 第二节 商标权 第三节 著作权第九章 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 第二节 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第三节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第十章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四节 国际代理 第五节 国际信托 第六节 国际破产 第七节 国际票据第十一章 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三节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 第四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十二章 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夫妻关系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节 收养、扶养与监护 第六节 中国关于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第十三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定继承 第二节 遗嘱继承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关于继承的国际公约 第五节 中国关于继承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第十四章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第四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域外送达与域外取证 第五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六节 中国国际民事诉讼立法与实践第十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六章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 第一节 区际法律冲突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 第三节 中国的区际民事司法协助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事交往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条件。在实际生活中,凡在内国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时,也就不会出现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商事关系,如改革开放之前,中国未赋予外国人在华投资的主体资格,在投资领域便不会产生涉外法律关系,当然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冲突。相反,若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内国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也无民事法律冲突可言。  四是各国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就上述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来看,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的大量发生和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只是提供了产生法律冲突的客观可能性,而要使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还必须有后两个条件。否则,即令在当今世界上,在各国不赋予外国人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的领域,或在主权国家出于重大利益与安全上的考虑而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的社会关系中,仍然不会产生法律冲突和法律选择问题。  在处理涉外民事争议的过程中,应于必要时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并适用外国法,主要是由于国际经济交往在现今所有各国的经济生活中,都已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为了发展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他们彼此之间都迫切希望依自己的法律设定的某些权利义务关系能够得到对方承认与保护。何况国际私法关系是一种含有外国因素的社会关系,它的这一本质特征是不能被忽视而把它当作纯国内关系去对待和处理的。对于一个国际私法关系或涉外民法关系来说,其成立往往在一个国家,而争议的发生或诉讼的提起往往在另一个国家,并且当事人常常不能预料他们在甲国成立的法律关系,竟会在一个与该关系毫无所涉的乙国法院争讼,在当事人投诉的法院纯属偶然的情况下,要求一概只适用法院的内国法,也是不公正的。如果这样,便会引起当事人去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寻求一个其所适用的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国家的法院去诉讼,这就会引起国际私法关系中法律秩序的混乱,就会有害于国际民事法律秩序的安全。因此,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是必要和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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