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4 出版社: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玉林 页数: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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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是笔者在多年学术研究基础上完成的,是对相关研究的总结与提炼。书中运用法理学与部门法原理全面探讨了图书馆工作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既有理论性很强的内容,也有与实践结合紧密具有很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内容,对图书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全书共6篇21章。 第一篇(图书馆法理学问题研究)讨论图.书馆法及其渊源,图书馆法律关系的类型、主体资格、责任主体、法律关系调整等问题。 第二篇(图书馆知识产权法问题研究)介绍图书馆知识产权基本问题,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域名保护、链接侵权、网络资源开发利用著作权问题等做了研究,并对特色数据库建设、视听服务、随书光盘使用著作权风险与对策等进行深入讨论。 第三篇(图书馆合同法问题研究)讨论图书馆合同法基本问题,并对图书馆常规服务和资源建设中涉及的合同法问题进行分析,指明风险听在与规避之法。 第四篇(图书馆之信息隐私权保护)对图书馆信息服务过程中存在的侵犯读者隐私权问题进行研究,指出易发生侵权的相关信息服务,并提出避免侵权的措施。 第五篇(图书馆特殊信息服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集中讨论文献提供、数字参考咨询、学科网络资源导航、定题服务、科技查新等服务中存在的著作权、合同、隐私权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对前面理论研究成果的综合运用。 第六篇(图书馆其他法律问题研究)对非法出版物流入图书馆的法律问题、图书馆有偿服务法律问题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等进行探讨。
作者简介
王玉林,男,1969年12月1日生,安徽霍邱人。1988年毕业于六安农校(初中中专),1992年取得安徽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专科毕业证书(高教自考);1996年取得安徽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高教自考),1997年取得文学学士学位;2001年取得安徽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证书(高教自考),2002年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目前,正在攻读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
1988年7月中专毕业后被分配到安徽科技学院图书馆工作,曾任图书馆流通典藏部副主任、主任等职,现为图书馆技术部主任,副研究馆员。工作以来多次获得院先进工作者称号,并在2005年被评为安徽省高校图书馆先进工作者。
2003年以来,先后主持《以图书馆为主体的法律关系研究》(院人文社科课题)、《数字图书馆信息服务法律问题研究》(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课题)等多项课题,并在结题考核中均被评为优秀等次。2000年以来,在《中国图书馆学报》、《图书情报工作》、《情报理论与实践》、《情报资料工作》、《图书馆杂志》、《图书情报知识》、《图书馆论坛》、《图书与情报》等专业期刊上发表学术文30余篇,其中11篇发表在《中国图书馆学报》等国家级重点核心期刊上(2003—2009年连续在中国图书馆学报上发表论文6篇),5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G9)全文转载,6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数据库收录,2篇论文在安徽省政府奖评比中获得3等奖,一篇论文在“2003—2008年安徽省图书馆学会学术成果评奖”中获优秀成果一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篇 图书馆法理学问题研究 第一章 图书馆法及其渊源 第二章 图书馆法律关系 第三章 图书馆法律责任与责任承担 第四章 民营图书馆法律问题研究第二篇 图书馆知识产权法问题研究 第五章 著作权限制与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 第六章 数字图书馆建设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七章 视听作品使用中的法律问题 第八章 随书光盘开发利用中著作权风险与规避第三篇 图书馆合同法问题研究 第九章 与合同有关的基本问题概述 第十章 图书馆常规服务中的合同法问题 第十一章 图书馆资源建设中的合同法问题第四篇 图书馆之信息隐私权保护 第十二章 信息隐私权概述 第十三章 读者服务中的信息隐私权风险与应对之策第五篇 图书馆特殊信息服务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 第十四章 文献提供中的法律问题 第十五章 数字参考咨询法律问题 第十六章 学科网络资源导航服务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第十七章 定题服务法律问题 第十八章 科技查新法律问题第六篇 图书馆其他法律问题研究 第十九章 非法出版物流入图书馆的法律问题 第二十章 图书馆有偿服务中的法律问题 第二十一章 图书馆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章节摘录
第一篇 图书馆法理学问题研究 第一章 图书馆法及其渊源 第一节 图书馆法及其发展历程 一、图书馆法概念 图书馆法是指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图书馆行为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图书馆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等。不同层次的国家立法机关,立法权限是不一样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的地方性法规。 由于图书馆法不属于全国人大制定法律的范围,但又是基本法律,因此,图书馆法(狭义的,以图书馆法命名的法律)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来制定,目前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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