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精析

出版时间:2004-6-1  出版社:东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孙村中,顾大松  页数:305  字数:270000  

内容概要

本书评析的案例反映了两种“典型性”:一是所有案例全部取之于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反映了行政诉讼在基层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二是这些案例几乎涉及了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本书归纳为十个方面),反映了我国基层行政诉讼的广泛性、深人性,反映了我国人们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和行政机关以法行政力度的增强。本书对各个案例所作的评析,深入透彻,既涉及法理方面,又涉及具体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问题,甚至敢于与实际审判结果争鸣,对读者正确理解行政诉讼有较大的启发作用。

书籍目录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诉讼  1.长虹摩托车配件商店诉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2.南京悦家超市有限公司诉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3.顺德市希贵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玄武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4.南京弛翔贸易有限公司诉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服行政强制措施案  5.南京雄狮电子商城贝特电子经营部诉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玄武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二、房产建设行政诉讼  1.李朝晖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2.大发房屋拆迁公司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王平不服拆迁裁决案  3.毛卫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4.张锋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认为违法颁发房屋所有权证案  5.张广仁诉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不服限期搬出通告案三、公安行政诉讼  1.孔群众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服行政答复案  2.郁江花诉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中山陵派出所不服行政处罚案  3.周云英诉南京市公安局白下分局要求行政赔偿案  4.贾奕诉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不服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案四、建设行政诉讼  1.娄龙英诉南京市玄武区建设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2.娄龙英诉南京市玄武区建设局不服行政确认行为和行政处罚案  3.周岚诉南京市玄武区建设局认为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五、交通行政诉讼  1.徐涛诉南京市交通局不服行政收费案  2.张勇诉南京市交通局认为不履行清理公司法定职责案  3.东大汽车出租公司诉南京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处不服行政收费案六、教育行政诉讼  1.高俊升诉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委员会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2.彭世宁诉南京市教育局不服行政复议答复案  3.张旺诉东南大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请求行政赔偿案  4.张宁诉南京林业大学不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案  5.杭天诉南京理工大学不服取消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决定案七、物价行政诉讼  1.厉根生诉南京市物价局认为行政批准行为侵权案  2.陈奇诉南京市物价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3.陈歧松诉南京市物价局认为行政批准行为违法案八、公证行政诉讼  1.华夏银行南京分行诉南京市司法局不服司法行政复议案  2.王海强诉南京市玄武区公证处不服不予撤销公证书决定案九、工商行政诉讼  南京恒升电脑专卖店诉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玄武分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附:从一起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看入世后TRIPs协议在行政审判中的运用十、其他行政诉讼  1.南京晓庄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诉南京燃气管理处不服行政管理措施案  2.毕洪诉南京市信访局不依法履行职责案  3.江苏省金星冷弯型钢物资销售有限公司诉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4.刘鸿麟诉江苏省民政厅不服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案  5.南京凯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6.王家骜、卞文伟诉江苏省卫生厅、中国驻桑给巴尔总领事馆、缪庆不服停止援外工作处理决定案  7.乔某某、徐某诉南京市中山陵园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附带行政赔偿案  8.黄钢诉南京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南京市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  9.兴化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卫生厅公告行为侵权案  10.天祥货运公司诉南京市邮政局不服行政处罚案  附录一:当前行政纠纷案件的初步分析与思考——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受案行政诉讼为例  附录二: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经验为基础

章节摘录

  典权的取得须订立书面文件,并到不动产的主管机关登记,始发生效力。而对于典权的消灭,则有多种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抛弃、混同等,这里只谈谈典权消灭的主要原因,即回赎、找贴、作绝和别卖。  (1)回赎。回赎是出典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权的主体,不以原出典人为限。在原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或因继承而取得典物的所有权时,受让人或继承人都享有回赎权。典权应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回赎,没有设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30年内随时回赎。出典人如果逾越回赎期限不回赎,即不得再行回赎,典权消灭,典物的所有权由典权人取得。  (2)找贴。找贴是在典权的存续期间,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典权人,典权人支付典物的当时价格与典价的差额,从而使典权消灭的一种方法。找贴其实是出典人与典权人之间的一种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基于合意的基础上达成的,而不是哪一方的权利。找贴以后,典权消灭。  (3)作绝。主要适用于设有期限的典权。因期限届满,出典人仍不回赎的,则由典权人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典权因此而消灭。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是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的条款。  (4)别卖。典权附有到期不赎,听由典权人出卖典物收回典价的条款时,因典物别卖于第三人而使典权归于消灭。  出典人在回赎期间依法行使回赎权的,必须办理注销登记,始发生效力。本案中,关于典权的争议是房管局不予登记的一个重要原因。原告之父及其叔在1957年将一房屋出典给他人,而原告称其已在1974年已将典物回赎,按照规定,必须办理注销登记,然而原告一直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所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其回赎不能成立,典权人仍得享有典权。但是如果遇到典权人已经去世,而又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该如何保障原告的正当利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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