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出版时间:2002-1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宇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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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系统地研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发展、分类、操作、例外等情况,对美、英、加、日、德等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联合国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比较研究。

作者简介

杨宇冠,江苏人,法学博士。曾在司法部外事司工作,先后就读于英国、日本、美国的名校,研究法学,1993年至1995年在联合国任职,担任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专业官员,参与制定联合国人权和刑事司法准则文书。曾访问考察过50多国家的司法制度,对欧美的刑事诉讼制度有专攻。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則的相关概念    一、关于“非法”的含义    二、关于“非法取证”的含义    三、关于排除的含义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荚国产生的背景    一、历史背景    二、政治制度背景    三、诉讼制度背景  第三节  美国政府各部门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成    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一、立法部门    二、司法部门    三、行政部门    四、各部门在刑事司法方面的关系第二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确立和发展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則的确立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則的发展    一、州警察非法收集的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米兰达规则  第三节  新侦查方式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則    一、监听取证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测定取证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溯及力问题第三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  第一节  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    一、逮捕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搜查和扣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节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概述    二、犯罪承认    三、犯罪供述  第三节  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    一、辨认程序中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    二、警察获得陈述时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  第四节  违反其他法律规定取得的非法证据  第五节  毒树之果    一、概述    二、非法逮捕和非法搜查之“毒果”分析    三、非法取得的口供之“毒果”分析    四、毒树之果的例外第四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第一节  资格的例外  第二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理  第三节  善意的例外    一、善意例外的起源    二、根据命令取证时的善意的例外    三、根据法规取证时的善意例外  第四节  反驳证人(被告人)…………

章节摘录

书摘    (4)对邮件的搜查按照邮件的等级不同而有区别。一等邮件和封口的包裹受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完全保护,警察和邮局工作人员都不能进行无证搜查。但是,邮局如果有合理根据相信邮件或包裹中含有违禁品,可以扣留该邮件或包裹,直到取得搜查证。    (5)边境搜查。由于走私活动多发生在边境地带,边境搜查条件比一般搜查要低,在边境上只要有“合理怀疑”而不是“合理根据”就可以进行搜查。    (三)责令停止、拍身搜查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获取证据的另一个重要途径是责令停止和拍身搜查(stop andfrisk)。严格地讲,这也属于无证搜查的范畴,责令停止和拍身搜查是警察工作中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尤其是在公共场所、在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对一个人责令停止和拍身搜查。    1.责令停止和拍身搜查的权力    一些州的成文法允许警察在怀疑一个人犯了或即将犯重罪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对嫌疑人责令停止和拍身搜查,询问他的名字和地址,要求他解释他的行为。在其他州和联邦的一些法院,即使立法没有允许警察这样做,法院仍可以决定允许警察进行责令停止和拍身搜查。无论是在有成文法或是由法院决定的情况下,责令停止和拍身搜查并不构成逮捕,责令停止和拍身搜查的标准也比逮捕的标准低(逮捕必须具有合理根据)。    2.责令停止和拍身搜查的标准    警察必须观察到反常的行为,根据他的经验,使他能够合理地得出下列结论:犯罪行为可能正在进行;该人可能携带武器或有危险。这时候,警察就可以责令该人停下和对他进行拍身搜查。警察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然后向该人进行合理的询问。如果在这期间警察没有排除对自己和对公众安全的担忧,则警察可以进行拍身搜查。如果警察发现了武器和可疑物品,警察可以扣押这些物品,并在日后的诉讼中用作证据。第二节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的规定而取得的被告人陈述。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核心问题是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项宪法性的原则规定可以分为五项独立的规则:(1)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2)在刑事、民事或者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3)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超出权力的允诺以获取自白或陈述;(4)进行讯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帮助;(5)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一、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概述    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过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    被告人的有罪供述称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称自证其罪。根据传统的英国法,被指控犯罪的人可以作证,但是不得强迫其作证。在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时主要由控诉方和被告方的律师互相进行对抗式的辩论。被告人有权选择在法庭上接受询问或不接受询问。如果被告人同意在法庭审理中接受询问,他被询问和回答问题也被称为“作证(testif-y)。他也可以选择不作证,则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诉方不能询问被告人,但被告人可以与辩护律师随时交谈。“任何人不得于刑事案中被强迫自证其罪”之原意是:不得在法庭审理时强迫被告人作证,即让他回答有关他犯罪的问题。在近代,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已经从庭审期间延伸到庭审前的程序中,即在侦查中也不得强迫被告人作出供述或陈述。所以,不强迫自证其罪包括在法庭审理前不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或供述和在法庭审理阶段不强迫被告人回答控诉方的询问。    被告人对案情的承认和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来说,从被告人口中最大限度地得到口供对及时侦破案件和对被告人定罪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往往可能使警察有意无意地滥用职权。美国的先民们对警察的迫害心有余悸,所以美国的建国者们在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了刑事案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根据这条宪法原则,在这以后的一个世纪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例,对警察权力进行限制。    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源自于两条古老的拉丁格言,第一条是:Nemo tenetur prodere seipsum,即任何人没有背叛自己的义务;第二条是:nemo tenetur peipsum accusare,即任何人没有控诉自己的义务。它与无罪推定也有逻辑关系。无罪推定是由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提出的,他说:“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根据这个原理,被告人既然无罪,证明他有罪的责任则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而他自己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所以,由此推导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行使“不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多种方式,最常见的方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沉默权,即嫌疑人可以对警察的讯问保持沉默,不作回答或被告人在法庭上选择不作证,即不接受询问。美国是极为重视沉默权的国家,除了沉默权之外,还特别强调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自愿性。其原理是:既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则权利的享有人可以选择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嫌疑人、被告人放弃了“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就可以选择回答警察的问题,或在法庭上接受询问(作证)。在1966年以前,被告人的承认和供述是否具有“不自愿性”由法庭根据各个案件的情况而定。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米兰达案件,确立了米兰达规则。…………

媒体关注与评论

序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一书,是杨宇冠同志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两年前,他在选择这个题目作论文时曾征求过我的意见,我认为该选题具有前沿性、实用性,值得研究。但是,我也担心他做不好这个题目,因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国外,在美国发展已有百年,产生了大量的规则和案例,后来联合国和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此,要做这个课题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而不可以只凭空想象,也不可以只是加工别人的一些文章而成。我对他说:此事不可以闭门造车,也不能做成资料的堆砌,而必须有自己的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成果。两年多来,杨宇冠多次赴美国进行调查研究,并到欧洲、加拿大等地区和国家及联合国有关机构进行考察,广泛参加国内外有关刑事司法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讨会,并经过辛勤写作完成了他的沦文。他在答辩后又根据各位专家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这部专著。        本书系统地研究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发展、分类、操作、例外等情况,对美、英、加、日、德等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联合国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比较研究,掌握了很多第一手资料。本书全面论述了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与困难性,提出了确立中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分三个阶段的设想,以及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范围应当是绝对排除和相对排除相结合的观点,并就此提出了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各个阶段的适用范围和关于该规则操作的一系列建议,具有创新意义,对中国司法改革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杨宇冠1979年进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学习,1983年开始攻读诉讼法专业硕士,我是他的导师。他毕业后到司法部外事司工作,多次出国进修、访问,精通英语。1999年,他倦于政务,回到学校从事研究工作并攻读诉讼法专业博士。从此,他勤于笔耕,努力学习,心无二用,终于完成了学业和论文,我为他而感到高兴。刑事司法领域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我殷切期望他在科研高峰的攀登上更上一层楼。是为序。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终身教授)                                                            200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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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采用实证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综合世界各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和适用情况,广纳各家之说、扬长避短,针对我国刑诉发展的水平和文化传统,对我国如何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了科学的对策和设想。全书所用资料新颖、系统、完整,它适应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需要、适应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诉讼领域的要求,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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