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01-01 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晓群 编 页数:445
内容概要
《刑法学(2010)》在写作过程中,坚持从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出发,以新修订的刑法为基本依据,以刑事司法理论为指导,力图做到观点正确、论述准确,既注意理论的指导性,又注重司法的实践性,突出法律的应用性和可操作性,旨在为读者提供实用的刑法理论与知识,为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做出应有的贡献。但是,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日新月异,由于作者自身的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有限,书中的遗误之处在所难免,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书籍目录
上编 刑法学总论绪论第一节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和任务第三节 我国刑法的制定根据和基本原则第四节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章 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第二节 犯罪构成第三节 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二章 犯罪客体第一节 犯罪客体的概念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第三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第二节 危害行为第三节 危害结果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五节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四章 犯罪主体第一节 犯罪主体的概念第二节 自然人犯罪主体第三节 单位犯罪主体第五章 犯罪主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第二节 犯罪故意第三节 犯罪过失第四节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第五节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第六章 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一节 正当防卫第二节 紧急避险第三节 其他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七章 故意犯罪的形态第一节 故意犯罪形态概述第二节 犯罪预备第三节 犯罪未遂第四节 犯罪中止第五节 犯罪既遂第八章 共同犯罪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第四节 单位共同犯罪第九章 刑罚概述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下篇 刑法学公论后记
章节摘录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从是否决定犯罪性质来看,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它决定着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它们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例如,犯罪对象相同,都是有关枪支弹药方面的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和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由于各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后者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武器弹药罪。可见,同样的对象处于不同的状态,它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是不同的。只从犯罪对象本身去看,不能看出犯罪行为的性质,只有通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才能看清犯罪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犯罪。因此,正确区分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并善于从犯罪对象背后找出所体现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对于正确定罪具有重要意义。 从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对象有时也可以起到在同一类犯罪中划分不同罪名的作用。例如.刑法第lJ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117条规定的破坏交通设施罪,两种罪的主客观条件相同,只是前者的犯罪对象是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后者的犯罪对象是轨道、桥梁等交通设施,因而构成不同的犯罪。 第二,从是否受到犯罪行为损害来看,任何犯罪都必然使一定的客体受到损害,但犯罪对象本身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例如.犯罪分子在盗窃物品的过程中,不仅不损害所盗之物,往往还要加以保护才能满足其销赃获利或自己使用的欲望,而被盗之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却遭到了损害。当然,也有一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等,既损害了犯罪客体,同时也使犯罪对象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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