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

出版时间:2002-1  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作者:锁正杰  页数:258  字数:238000  

内容概要

本书采用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方法,探讨了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和价值问题,由于事实问题和价值问题密不可分,所以对事实问题的探讨也是本书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书的核心内容是,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与其体现的价值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一定的价值观念决定着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而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又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观念;事实问题不能在刑事程序之外找到判断的标准,而必须受制于刑事程序,在刑事程序中予以解决。要建设法治国家,在刑事司法领域,必须首先尊重刑事程序及其价值,实现“正当程序的统治”。    由于本书沾染了一些法哲学甚至哲学的气息,我想交待一下哲学方面的背景,这样做,可能会更容易让人理解本书的内容。尽管本书谈到了马克思主义、唯心主义和怀疑主义、后现代主义哲学的很多方面,但主要涉及到了如下两个当前哲学界讨论的热门问题:第一,逻辑、事实(真理,但真理与事实并不能严格划等号,现代哲学认为,价值也涉及真理性问题)与价值的关系问题。第二,合法性问题。其中前一个问题是理解本文的关键。可以这样简单化、形象化地说,逻辑问题和事实问题,相当于一事物的自然状态如何的问题,是真假判断问题;而价值问题,则相当于人对它事物的道德判断问题,是善恶判断问题。就自然科学的研究来说,相当多的人认为在这一领域中很少涉及价值判断问题,比如,我们无法判断爱因斯坦提出的能量与物质、光速关系的方程式是善的还是恶的,它只是一个真假判断的问题。

作者简介

锁正杰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论暨方法论  一、刑事程序与法哲学方法  二、刑事程序法哲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本体论  第二章  刑事程序的要素与结构    一、概论    二、刑事程序的的规则    三、刑事程序的构成要素    四、刑事程序的原则    五、研究刑事程序规则和原则的意义认识论  第三章  司法认识原理    一、四种事实现    二、对客    三、司法认识论的基本原理  第四章  法律事实观与证据理论I DON‘T KNOW    一、法律事实观概论    二、证据的特征    三、证明标准    四、证明判断与事实认定:自由心证价值论  第五章  刑事程序价值的概念与意义    一、法律价值    二、刑事程序价值的概念    三、刑事程序价值的意义    四、刑事程序价值的证成  第六章  刑事程序价值的基本内容及其实现——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程序正议论    一、程序正议理论概述    二、刑事程序价值:自由    三、刑事程序价值:平等    四、刑事程序价值与人权    五、刑事程序价值的实现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书摘                 最后,就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的实体性规则,也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实体性规则需要两个方面的支持:第一个方面是刑事程序本身的逻辑性,第二个方面是现实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前一个方面是指从刑事程序的完整性要求出发,需要制定有关的规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大都是实施性规则,这些规则的出现,才使关于管辖的实体情况在逻辑上更加完整,而当前人们呼吁制定的庭前证据展示规则,又是与控辩式的审判方式逻辑地联系在一起的。后一个方面是指根据实际情况的要求,需要制定某些规则,比如陪审制,它不一定与刑事程序的完整性有多大的逻辑上的联系,只不过是为了体现某种历史阶段下的价值观念而进入刑事程序的。当然,有时候这两个方面是密切交织在一起的,很难严格区别开来。比如,最高法院关于管辖的规定基本上都是根据实践中的情况作出的;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证据展示制度也有现实上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对现实条件的研究需要社会学的方法,而本文在这里主要对刑事程序规则进行逻辑的分析,所以对实体性规则的研究就不再深入进行了。但需要注意的是,实体性规则必须与实施性规则结合在一起,才能构成完整的刑事程序规则。在制定新的规则时,千万不能再重复原来只重视实体性规则而忽视实施性规则的老路了。    三、刑事程序的构成要素    刑事程序由三个基本的要素构成,即主体、行为和客体。刑事程序根据一定的逻辑结构和价值观念,决定着主体之间的行为和指向的客体,从而形成了以权利和义务为实质内容的法律关系。从以上几个概念的关系来看,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依附于一定的诉讼主体,而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则包括诉讼主体、诉讼行为和诉讼客体三个环节,所以,研究刑事程序的主体、行为和客体,就可以全面涉及到以上概念的内容。    (一)主体    刑事程序中的主体在我国一般称为诉讼主体或程序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实施有目的的诉讼行为而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①。从关于刑事程序规则的分析可以发现,程序主体一般包括四类:程序的启动者、受动者、裁决者和救济者。这四类主体在程序中扮演的角色和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义务各不相同。其中,程序的启动者享有申请权,只有他才能开启某一个程序,但他的义务是就其申请的事项提供证明;程序的受动者是有申请权人认为与其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从而处于启动者对立面的人,他的权利是了解申请的事项并提出答辩,义务是在申请人的申请在形式上成立时接受这种主体地位;裁决者是接受申请并对申请的事项作出结论性意见的人,他的权利和义务是接受申请,并在法定要求下作出裁决;救济者是对初次裁决不服的人提供第二次裁决机会的人,他的权利和义务与裁决者相同。另外,这四类主体都有权利,同时都有义务参与到程序中来,从而对裁决结果施加影响;程序的启动者和受动者一般都享有救济的权利,这是现代程序的基本要求。体;如果有些人不参加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不终止,那么这些人就不是刑事诉讼主体。这个标准可谓简单明了。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诉讼主体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在西方,保护人权的核心内容就是保护被告人的人权。另外,该种理论依据的刑事诉讼程序是狭义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审判程序。在西方,刑事诉讼往往仅指审判。    因此,划分我国的刑事诉讼主体,首先可以从传统的观点出发,把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列为诉讼主体。有人会提出,我国的公诉人不是当事人,这样划分是不是合适呢?笔者认为,在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改革刑事审判方式之后,这个问题应当可以解决了。公诉人就相当手原告人,一个基本的依据就是公诉人已不再承担当庭监督的诉讼职能,其在法庭上的惟一职责就是起诉并且证明其起诉成立。人民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的纠正意见,应当在庭审后提出。但是,我们在考察刑事诉讼主体时,也必须注意某一理论产生的特殊背景。在我国,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我国刑事诉讼保护人权的内容并不仅限于被告人,而且还包括被害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普通公民;二是我国的侦查体制与西方不同,侦查阶段是不从属于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程序是从广义上讲的;三是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着一个监督机关,而且这一机关的活动,不管是在公诉案件还是在自诉案件中,都贯彻在刑事诉讼之始终。因此,传统的刑事诉讼主体理论是无法完整地解释和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参加者的情况的。如果一种理论不能解释和改进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具体情况,不能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联系,那么它是毫无意义的。实际上,传统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支持者也并不否认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如台湾学者胡开诚所言,其判断刑事诉讼主体的标准是以结合现行立法为依据的。抛开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谈论抽象的诉讼主体理论,根本就是不合适的。日本、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主体理论之所以大同小异,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们的刑事诉讼立法也是大同小异的。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与前者有很大不同,从这个角度上说,我们就有必要考虑前苏联的刑事诉讼主体理论。    笔者认为,界定我国的刑事诉讼主体,可以用传统资本主义国家的标准作为划分狭义诉讼主体的标准,而用前苏联的标准作为划分广义诉讼主体的标准。这是因为,我国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在保留了受前苏联很大影响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优点和特色,另一方面又借鉴和吸收了发达国家刑事诉讼的好的做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也就是说,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既有前苏联的影响,又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中的积极因素,单纯用任何一种诉讼主体理论,都无法完整地说明我国的刑事诉讼主体。    综上所述,在我国,可以把刑事诉讼主体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刑事诉讼主体包括: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在公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为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在自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为自诉人和被告人;广义的刑事诉讼主体包括所有参加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狭义的诉讼主体和除此之外的诉讼主体的基本区别在于,前者是刑事诉讼成立必不可少的要素,他们有自己独立的诉讼目的以及完整的权利、义务体系,与案件结果有密切的利害关系,而后者进行诉讼,是根据具体案件需要参加进来的,其目的是从属于前者的,其诉讼权利、义务也是根据这个目的设置的,虽然一旦其权利、义务在法律上得以规定,就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这个角度上说,两者又具有相同的特征。另外,狭义的诉讼主体仅指审判阶段参加诉讼的人和机关而言。    这样划分刑事诉讼主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从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历史作用出发,即把被追诉人由诉讼客体上升为诉讼主体这一点出发,明确了研究刑事诉讼主体的基本着眼点;第二,从刑事诉讼主体的传统理论出发,把我国的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研究纳入世界范围的主流方向,从而使我国的研究能在相同的水平上

媒体关注与评论

《诉讼法学文库》总序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我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已经证明,诉讼制度是否存在、是否完善,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力:没有相应的诉讼制度作为依托,实体权利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没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予以保障,实体法律将无法如期所愿地实现其追求的立法目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法制的完善程度如何,将直接反映和体现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进步、文明、民主和法治的程度,是区分进步与落后、民主与专制、法治与人治的标志。在现代法治国家,诉讼制度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曾谈到,“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①    我国1998年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司法体制,提出了新的纲领和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发展则培育了公众的权利观念,并由此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大背景下,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兑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现,以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步伐,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所在。    诉讼制度的构建,与人们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和把握有着密切的关系。诉讼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诉讼实践中,在大量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对有关诉讼活动的规律性认识。诉讼原理在诉讼制度的构建及运作中起到的是高屋建瓴的作用,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了诉讼原理,才能构建较为完善的诉讼制度,才能够推动诉讼活动向良性运作的状态发展。我国在大力发展诉讼法律制度时,对于人们经过长期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获得的原理性认识,不能不予以重视,也不能不认真加以借鉴、吸收。    我国诉讼活动曾十分严重地受到“左”倾思潮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诉讼规律和诉讼原理长期被忽视、被冷落。由此造成的后果之一是:司法机关和诉讼制度的功能被狭隘化。例如,刑事司法机关和刑事诉讼法律仅仅被视为镇压敌人、惩罚犯罪并通过镇压敌人、惩罚犯罪来保护人民的功能单一的工具,忽视了司法机关和诉讼法制所具有的制约国家权力使之不被滥用和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内的公民基本人权的作用。对诉讼原理、诉讼规律认识的片面和浅陋,已经严重地制约了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步伐,而且直接对公正、文明地进行诉讼活动产生了相当消极的影响。要扭转这一局面,必须在总的法律观念上作一个大的转变,同时大力借鉴、吸收法制发达国家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加强对诉讼原理、诉讼规律的研究。    对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是诉讼立法科学化的前提条件。正确把握了诉讼原理,可以帮助我们全面地认识司法机关的功能,并对各种不同的诉讼模式、规则进行正确的取舍,或者在一定的诉讼原理的指导下构建较为科学和更适用“本土国情”的诉讼模式、规则,由此形成的法律,容易具有较强的民主性、文明性和科学性。反之,如果不能正确把握诉讼原理,对于存在着内在价值冲突的各种可供选择的立法方案就可能难以作出正确的选择,立法活动就可能要多走许多弯路,甚至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才能重新找到一条民主、文明、科学的道路。    对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对于司法活动同样具有重要的积极价值。对诉讼原理的认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的不足。法律永远是抽象的。为了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就必须有一个科学的观念作为指导。对基本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指导人们对司法活动中必然存在的种种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科学的解释,从而使法律规定本身存在的不足得到补救。在现代社会,由于法律稳定性与现实生活干变万化之间的不协调关系只能通过赋予司法人员裁量权的途径予以调和,因此,对基本诉讼原理的认识,还直接关系着司法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时,能否作出符合公正标准的决定或者裁判。    要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保障诉讼活动公正进行,就必须认真研究诉讼原理,把握诉讼规律。当前,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开始探索一些司法原理性的问题,如诉讼法律观、诉讼法哲学、诉讼目的、诉讼职能、诉讼价值、诉讼法律关系等,并已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有力地推动了人们法律观念的变化,并对立法和司法活动发挥了指导作用。但总的看来,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诉讼原理问题的研究距离立法、司法实践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还需要继续深入。尤其是现有的研究成果一般只是就诉讼的某一方面进行的研究,缺乏对一般性诉讼原理的全面、系统的探讨。因此,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探讨一般性诉讼原理,如对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以及对宪法诉讼、集团诉讼、小额诉讼等新型诉讼制度的研究,已经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必须研究的课题。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是以诉讼法学为研究领域的国家重点学术研究机构,系2000年10月经教育部专家评审并批准的6个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之一。该中心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部分专家、学者为专职研究人员,同时聘请国内外一些知名诉讼法学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人员。中心主任由樊崇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著名的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为名誉主任,著名的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杨荣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担任中心顾问,知名的中青年学者宋英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心常务副主任,知名的中青年学者马怀德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任中心副主任。知名的中青年学者卞建林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陈桂明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张树义教授为兼职副主任。中心的学术研究的范围和布局,涵盖整个诉讼法学,下设四个研究机构和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室、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室、行政诉讼

编辑推荐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直接决定着实体法律的实际效率。对诉讼原理的正确认识是诉讼立法科学化的前提条件,对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积极价值。本书采用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方法,探讨了刑事程序的逻辑结构和价值、事实,对司法、立法工作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刑事程序的法哲学原理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