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6-1 出版社:江苏南京师范大学 作者:张国平 页数:418
内容概要
在公司法律领域,近年来,我考虑得较多的问题是:当公司成为社会经济组织的最基本单元,在公司纯粹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而不再像旧体制下企业那样承载社会管理使命的情况下,中央政治权威体系的延伸、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又将赖于何种渠道?这一问题或许已超出了公司法律制度的范围,但又不能说与公司法律制度完全无关。因为,公司角色的设定不可能超脱于社会治理体系的实际要求;哪怕是在纯粹经济意义上,公司的定位也必须从属于社会秩序的整体安排。这一问题的存在,实际上是为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设定了更深层的要求。 以上是本书主题所引出的我对公司法律的点滴认识,聊充本书之序。好在序言并无一定之规,宏论微言,皆可成篇。
作者简介
张国平,男,1955年出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曾任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江苏省九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兼职)。1982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84年开始在江苏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1987年起任主任。1991年作为访问学者在伦敦大学东方学院和Heapwith & Chadwick律师事务所公司部学习、工作一年。1997年晋升一级律师。2000年2月调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任教,2001年6月转评教授。作者具有从事企业股份制改造和外商投资法律实务的丰富阅历和经验。现从事公司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先后在《法学》、《江海学刊》、《江苏社会科学》、《南京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并有著作三部,主持课题三项。1994年曾被评为江苏省十大杰出青年,1996年曾被授予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模称号,1998年被省政府确定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999年被评为全国十佳律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企业的本质和法律特征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历史沿革 三、公司法的内涵和外延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五、股份合作制企业 六、建立统一的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章 公司设立法律制度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三、公司的设立方式 四、公司的发起人 五、公司章 程 六、公司名称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九、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 十、股份公司股票的上市 十一、上市公司的配股 十二、公司的登记 十三、股份公司设立中的企业重组 十四、公司设立中有关问题的思考第三章 公司资本法律制度 一、公司资本概述 二、我国的注册资本制度 三、关于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 四、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 五、关于公积金和公益金制度 六、关于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七、现物出资法律制度 八、财产承受和事后设立制度 九、公司资本结构法律制度 十、关于债转股 十一、人力资本法律制度 十二、出资责任法律制度第四章 公司股权法律制度 一、股权的法律分析 二、股权的转让 三、股权保护的内部救济 四、股权保护的司法救济第五章 公司治理法律制度 一、公司治理源何而起 二、公司法人治理是为谁而设 三、公司法人治理的内涵和分类 四、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 五、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六、公司治理中的职工参与 七、独立董事法律制度 八、股票期权法律制度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法律制度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法律制度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公司特殊法律制度
章节摘录
(一)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部门法以其特殊的调整对象为其存在的前提。公司法是调整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的总和。这些社会关系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 (1)公司和国家之间与组织有关的管理关系。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必然要接受国家的管理,并产生各种管理关系,如国家对公哥的税收管理关系、国家对公司的进出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关系、国家对公司的专利和商标的登记与注册管理关系等,但它们并不是和组织有关的管理关系,所以不是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与公司的组织有关的管理关系,如公司设立的登记管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审批、公司的资本管理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2)公司内部的组织关系i①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如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有优先受让股权的权利。我国《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也要承担连带责任。②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如股东的红利分配权,即是股东对公司的权利;而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则是股东对公司的义务。③公司内部的组织机构的权利分配关系。公司法及章程必须对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机构的权利分配作出合理的安排,这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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