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1-8 出版社:河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湘霓
书籍目录
一、众说纷纭话人权 (一)一个与每个人切身利益攸关的话题 (二)说法繁多的人权定义 (三)人权的特性与本质 (四)人权家族成员的分类二、漫漫人权路 (一)人权的起源 (二)人权思想的萌芽 (三)近代人权理论的形成 (四)人权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三、不断丰富深化的人权内容 (一)“三代人权”说表明了人权内容的丰富和深化 (二)人权的具体内容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四、资产阶级人权观:进步性与局限性的共同体 (一)“天赋人权”论是资产阶级人权观的核心 (二)“八论”构成资产阶级人权观的理论体系 (三)资产阶级人权观在现代的演变 (四)资产阶级人权观的进步性与 局限性五、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人权思想史 上的革命性飞跃 (一)形成和发展 (二)基本观点 (三)革命性的飞跃六、中国人权事业的辉煌成就与艰巨任务 (一)半个世纪的辉煌成就 (二)鲜明的特点 (三)艰巨的任务七、从农奴到主人——西藏人权今昔谈 (一)旧西藏不是“人间圣土”,而是“人间地狱” (二)新西藏百万农奴翻身解放做主人 (三)党的民族政策光芒照四方八、“世界第一等战俘营”——中国人道主义人权政策的光辉范例 (一)在生死搏杀的战场宽待战俘 (二)把战俘当“学员”和朋友 (三)战俘的衣、食、住、用“和志愿军一样” (四)救死扶伤全面改善卫生医疗条件 (五)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 (六)宗教活动与节日欢庆 (七)成立战俘的民主组织——俱乐部 召开俱乐部代表大会 (八)具有战略意义的“和平工程” (九)遣返时刻见真情 (十)美军虐待、残杀战俘的非人道行径九、剖析西方资产阶级的几种论调 (一)“人权无国界”论 (二)“人权高于主权”论 (三)“人道主义干涉”论和“新干涉主义”十、说说“世界人权冠军”美国的人权问题 (一)“低于当代国际水平”的宪法保护 (二)被金钱控制的美国民主政治 (三)暴力犯罪堪称世界之冠 (四)监禁犯人最多的国家 (五)贫富悬殊为西方国家之最 (六)种族歧视举世闻名 (七)妇女、儿童、老人权利遭受侵害 (八)世界上最大的军火商、“死亡出口商”参考书目
章节摘录
书摘 奴隶制社会发展最充分、最完善的国家是古希腊和古罗马。在这里思想界出现了一大批非常杰出的学者和哲学家。他们从政治、法律、伦理等方面对关于人、权利的问题作了许多论述。其中有维护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贵族专制、封建专制的,有反映奴隶主民主政治思想的,也有反映奴隶阶级、农奴阶级人权要求的。 希腊位于欧洲西部,是一个河谷纵横、群山环抱、港湾交错的地方。古代的希腊可谓地灵人杰,涌现出许多非常优秀的思想家,以至后人在谈到古代文化时,形成了“言必称希腊”的风气。 人权思想渊源于关于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思想。古代西方的人权思想正是在思想家们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探索中开始萌芽的。 早在公元前12至9世纪的“荷马时代”(由古希腊盲诗人荷马的《荷马史诗》而得名),就出现了将权利与法相结合的观念。荷马在史诗《伊里亚特》中描绘了神Dike的形象。Dike是法律化身的神Thmis的女儿。Dike一词的原意即为权利。继荷马之后,海西奥德进一步将权利同法律相结合,提出了最早的自然法观念。他认为法律的真实含义是为人类提供权利和保障权利。 古代希腊地区的国家由数以百计的各自独立的城邦国家组成。在这些国家中,雅典实行的是民主政体。雅典国家是国家起源的较典型形式。在雅典国家政治制度的形成过程中,立法家们提出了一系列权利思想。相传为古希腊“七贤”之一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约公元前638~约前559)在改革中提倡保障人身权利,废除债务权役制,在法律上禁止以人身作抵的债务契约。他还进一步发展了关于公民权的思想,新创公民陪审法庭,实行公开审判原则。另一位改革家克利斯梯尼在改革中强调公民的政治权利,重划选区,实行选举权制度,推行村庄自治,公民权取决于居民登记而不再由族籍决定。改革家伯利克利(约公元前495~约前429)的改革确立了古希腊最早的民权思想和一些人权原则。他提出了国家权力属于全体公民的权力在民的原则。他强调政权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在少数人手中。他还提出了自由原则和平等权原则,主张法律保障公民的自由,法律对所有的人都同样地公正。 公元前5世纪中期出现的“智者学派”是最早一批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进行探讨的先驱。他们中的进步人物提出了自然权利和平等权利思想,反对奴隶制度和强权政治。他们以人的自然本性解释人的自然权利。安提丰反对希腊人将非希腊人视为“野蛮人”,认为在希腊人和野蛮人之间没有任何“天然的”差别,就自然而论,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他们还注重从人身自由去阐述人的权利,并强调政治权利的平等性,形成了古代的人权观。智者阿尔基丹马以生而自由的观点抨击奴隶制。他说:“上帝使人人生而自由、而自然则从未使任何人成为奴隶。”费勒蒙认为:“根据自然,没有一个人生而为奴隶。”在智者学派中有一位当时最受人尊敬的哲学家普罗塔哥拉斯(公元前481~前411),他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命题。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他的这一命题尽管具有感觉主义、相对主义的含义,但把人对自身的认识从神和自然界转到人本身,把人置于历史舞台的中心,为后世的政治、法律、伦理思想奠定了从人出发的基础。所以黑格尔说这“是一个伟大的命题”。从这一命题出发,普罗塔哥拉斯第一个用所谓人类原始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来说明国家和法律的起源。马克思称誉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这是人类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权利。道理显而易见,人道德需要生存,然后才能享受其他方面的人权。如果没有一个有生命的人的存在,所谓人权问题,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然而,人的需要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的需求所构成的系统,除生理需要是最基本的需要外,还有更高层次的其他需要。因此,人身权除了生存权外,还有人身自由权、人身保障权等方面的内容。 人从呱呱坠地,离开母腹以后,就获得了生命和生存的权利。珍惜生命是每个人的本能;保护生命,保护人的生存权利,是全社会的责任。美国《独立宣言》庄严宣告:“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几乎所有的人权宣言或盟约,都把生命权或生存权放在各项人权的首位。所谓生存权,就是指每个人都有权要求满足保存生命继续存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这些条件中,物质生活资料是最重要的。因此,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资料,首先是食品,这是一种起码的基本的人权。中国有两句家喻户晓的古语:“民以食为天”,“仓禀实则后知礼义,衣食足而后知荣辱”,深刻揭示了食品对维持人的生存的重要性。这也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1974年联合国召开了世界粮食会议,并发表了一个《世界消灭饥饿和营养不良宣言》,明确宣布:“男女老幼人人都有不挨饿和不受营养不良之害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借以充分发展他们的身心能力。”宣言要求各国政府负有根本责任,来同心协力提高粮食生产,在各国之间及各国以内促成更公平、更有效的粮食分配。与解决人的衣食住问题相联系的是生命保健权,即每个人都有享受在患病时接受治疗的权利,这同样是人身权所必需的。在日常生活中,除了饥饿和营养不良外,疾病是对人生命的最大威胁。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权,就必须大力发展医疗保健等卫生事业,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 在人身权利中,还包括人身自由权,也就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要正常的生存,就不能满足于衣食的温饱,还要有从事各种活动的自由。追求自由,简直可以说是所有动物的本能。小鸟被关进笼子里,虽然能得到主人的精心照料,绝无“饥饿匮乏”之虞,但它们一有机会就会飞出鸟笼,到天空中自由翱翔。何况人呢?在人类历史上,一代又一代的仁人志士喊出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一批又一批的社会中坚为了争取自由而前仆后继,奋斗不息。“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匈牙利诗人裴多菲这铄石流金般的诗句道出了自由的崇高价值。当然这里所说的自由,不光是指人身自由,还包括政治、经济等其他方面的自由。然而,应当说,人身自由是其他方面自由的基础。如果一个人失去了人身自由,那就无异于失去一切。因此,在现代的人权约法、各国的宪法中,都对人身自由做了法律规定。 多年以来,美国政府以“人权法官”自居年复一年地发表人权报告,对世界其他国家的人权状况说三道四,横加指责,就是不说自己的人权状况究竟怎样。1997年3月4日我新华社播发了署名任言实的《请看美国的人权纪录》长篇文章,用美国报刊披露的事实,对美国糟糕的人权状况作了深刻的揭露,在海外引起强烈反响。而美国国务院发言人伯恩斯在被记者问及这篇文章时,却大言不惭地说:“我并不认为……我们需要去听取极权国家对我们人权表现的说教,因为我们是世界人权的冠军。”现在,我们就来说说自刚为“世界人权冠军”的美国的人权问题。 (一)“低于当代国际水平”的宪法保护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政治民主程度的标志。美国早在1776年就发表了《独立宣言》,而且又一直把保护人权挂在嘴边,人们可能认为,美国宪法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宪法保护一定很完备。其实不然。迄今为止,美国仍是世界上真正缺乏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宪法保护的国家。 第一,美国宪法没有平等权利的全面规定。平等是人权的核心,也是联合国人权文书和人权实践的一个主题。世界各国的宪法无不将平等权规定为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和原则。但是,1787年颁布的美国宪法以及1789年追加的《人权法案》,都没有规定“平等权利”,甚至连“平等”这个词都没有出现。相反,当时的宪法却明文规定了保留奴隶制和种族歧视这样的在全世界已经被唾弃的条款,将黑人、印第安人、妇女和穷人排除在“人权”之外。时至今日,美国宪法仍没有关于民族平等、男女平等和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规定。 第二,美国宪法不承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人权”的组成部分。美国宪法中的《人权法案》和其他有关条款对人权所作的规定,都没超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范围。美国宪法对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宣布和确认的各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除其中参加工会、选择工作等极少数几项权利外,绝大部分都不予承认和保护。根据美国宪法,诸如衣、食、住和受教育的权利、工作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等,都不属于“人权”范畴。免于饥饿和匮乏的权利也不在美国宪法的保护之列。 第三,美国宪法不仅对人权的内容规定残缺不全,而且对所列举的人权的保护措施也十分不力。它只列举一些个人权利,要求政府不得侵害这些权利,却并不要求也不授权国会或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去促进和实现这些权利。而缺乏保护措施的权利,只能是“空头支票”。 就这样,美国还把自己打扮成“国际人权标准”的化身,让别的国家都照他的样子去做。其实,美国人的宪法权利与“国际公认的标准”相差很远。连美国宪法学家路易斯·亨金都不得不承认,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所承担的义务,“低于当代国际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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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评一项功在当代、利及千秋的事业——序“大众社科丛书” 科普,顾名思义,就是普及科学知识。科普的内容,不仅包括自然科学知识,而且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科普理所当然地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知识这一点,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关注。因此,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教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当代中国的实际出发,深入研究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深入研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规律,取得了丰富的思想理论成果,为两个文明建设、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推进,提供了积极的理论指导和智力支持。但不能忽视的是,我们在对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方面,在用哲学社会科学的基本原理、基本观点、基本知识帮助人们去正确认识、科学理解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方面,则做得还很不够。时下,一些人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而产生疑惑与彷徨,一些人面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给自己带来的冲击而哀叹上天不公,一些人面对人生旅途中遭遇的挫折和不幸只舍烧香拜佛而无所作为,一些人面对市场经济规律造就的商海沉浮只能请神弄鬼而一筹莫展,一些人物质财产日益殷实而精神世界日渐空虚,一些人物质生活日益奢华而精神家园日渐荒芜……还有近些年来“法轮功”邪教的滋生蔓延、各种愚昧迷信的沉渣泛起,就与我们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普及教育重视和关注不够,就与一些缺乏必要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不能用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去正确观察、分析和认识改革开放、体制转轨、制度变迁、结构变动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着很大的关系。 哲学社会科学作为宏大的知识体系,其中包含着有关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根本问题的内容,是人们掌握正确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立场、观点、方法的钥匙。我们常说,未来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而这个“科学”,既包括自然科学,也包括哲学社会科学,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量,那么,哲学社会科学就是使这一个推动力朝着正确方向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历史经验告诉我们,自然科学的落后,可以通过学习、引进、吸收和借鉴来弥补;而哲学社会科学一旦出了问题,则很可能把自然科学创造的巨大成果破坏殆尽,甚至给社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正因为如此,江泽民同志在新世纪的第一个夏天来到我国避暑胜地北戴河与部分国防科技和社会科学专家座谈时指出:“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极为重要。一个民族要兴旺发达,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不能没有创新的理论思维。这是人类文明发展史给人们的一个重要启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同样重要;培养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家,与培养高水平的自然科学家同样重要;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与提高全民族的自然科学素质同样重要;任用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与任用好自然科学人才并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样重要。我们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与自然科学工作者要互相学习,优势互补,密切合作,共同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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