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4-08-01 出版社:云南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涛 著 页数:231
内容概要
中国封建赋役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典章制度之一。它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又是和封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阶级矛盾和封建王朝盛衰的内在根源,应当加以深入研究。近些年来,在中国赋役制度研究领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相继出版了一些学术水平高的断代性赋役制度史专著,发表了大量学术论文。杨涛同志所著《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研究》,是一本系统地论述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专著。 中国封建赋役制度,历时两千余年,覆盖面广,变幻无穷,牵涉问题多,要理清其发展演变的线索是件难事。杨涛同志以封建政权课于地、户、丁的赋税和徭役为主来研究中国封建赋役制度发展史,非常清楚地勾画出整个封建赋役制度史的脉络,又兼及工商杂税等,使《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研究》详略得当、主次分明。全书按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划分为五章,以赋税而言,五章分别突出了租赋制、租调制、两税法、两税法的变异、赋役合一的不同时段的历史特征。各章之首有提纲挈领的小序,前后相衔,联成轨迹,五章合而即成一本系统地探索中国封建赋役制度发生、发展演变的专史。每章又尽力结合土地制度、生产力发展水平等来分析该时期赋役制度的由来、内容、特点,评价其地位、作用,突出了该时段横断面的特征。这就构成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研究》体例严整、纲目清晰的优点,《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研究》也就不失为简明扼要地帮助读者了解中国赋役制度全貌,又使读者获得比《中国古代史》和《中国封建经济史》之类的著作更翔实的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知识的好书。 《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研究》资料丰富,论证有力。作者从各种文献记载的资料入手,分析赋役制度,通过资料的分析得出结论。这样的写法,史料翔实,对一般读者要寻找分散于众多史籍中的赋役史资料很不容易,因此《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研究》省去了他们查找资料之难,从这个角度讲,也就提高了《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研究》的参考和利用价值。 书中对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不展开讨论,采用一种观点正面阐述,既吸收了同行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又不圊于他说。持有已见,论据平实可靠,有说服力,也是《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研究》的一个特点。全书较好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研究中国封建赋役制度,不少子日本身就是一篇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内容翔实的学术论文,既贯穿了揭露封建赋役制度剥削本质的观点,又正确评价了其在国家财政、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治乱中的作用。对历朝赋役制度,不是简单的分析其内容。更详于进行辨证的评价,有些评论有深度,也有自己的见解。所以,这是一本学术性较强、有深度的好书,值得学习和研究中国经济史尤其是赋役史的同志参考、运用。
书籍目录
序绪论第一章 战国秦汉的赋役制度第一节 战国时期中国封建赋役制度的确立一、确认土地私有并课以田租二、按户、丁征赋制的形成三、徭役制度的形成第二节 秦汉的租赋制一、田租及其附加税二、公田假税三、丁口之赋四、其他赋税五、赋重于租第三节 秦汉的徭役制度一、名籍制与徭役的征调二、役龄的演变三、役种--更车、正卒、戍卒四、役重千赋第二章 魏晋南北朝的赋役制度第一节 魏晋南北朝的租调制一、曹魏租调制的创行与屯田租二、西晋占田制下的课田、户调式三、东晋宋齐由税地向税人的转变四、梁、陈的丁租丁调制五、南朝的其他课税六、北魏初期的租调制七、北魏均田制下的租调制八、北齐、北周的租调制第二节 魏晋南北朝的徭役制度一、役龄变化二、徭役征调制度三、役种的增多与制度外的滥征第三章 隋唐五代的赋役制度第一节 从租庸调制向两税法的转变一、隋朝均田制下的租调制二、唐前期均田制下的租庸调制三、租庸调外的赋税与赋税制度的紊乱四、均田制的崩溃与两税法的改革五、两税法后的各种加税六、五代十国的赋税剥削第二节 隋唐五代的徭役制度一、 役龄变化……第四章 辽宋金元的赋役制度第五章 明清赋役的逐渐合一后记
章节摘录
更赋,是汉代将“戍边三日”的役演变成代役钱征收的赋目,这种徭戍是成丁男子所服的役,更赋则为按丁征收的代役赋税。 更赋的由来,《汉书·昭帝纪》说,元凤四年(公元前77年)诏:“三年以前逋更赋,未人,皆不收。”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践更,有过更。古者正卒无常,人皆当选为之,一月一更,是为卒更也。贪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为践更也。天下人皆直戍边三日,亦名为更,律所谓徭戍也。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当自戍三日,不可往便还,因便住一岁一更。诸不行者,皆出钱三百人官,官以给戍者,是为过更也。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后从尉律,卒践更一月,休十一月也。《食货志》日: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此汉初因秦汉而行之也。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耳。逋,未出更钱者也。” 这段史料讲得很复杂,但核心讲:“天下人皆直边戍三日”,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徭戍”。但是,实际上又不可能“人人自行三日戍”,而且“行者当自戍三日”,又“不可往便还”。所以,便实行“一岁一更”,“诸不行者,皆出钱三百人官”,称为“过更”;服一年徭戍者,超过自己应当服的三天外的时间,由官府给钱。因此,更赋就是过更的代役钱。 从史料的前半部分分析,似乎每人出的钱,由“官以给戍者”,没有成为政府的财政收入,不能算作国家赋税。其实,史料的后面部分已经讲清此问题,“后遂改易,有谪乃戍边一岁”,是说政府后来改变了原来轮充徭戍的办法,由罪犯去戍边一年。如此一变,国家收缴的每人每年三百钱的代役钱,就演变成了国家的财政收入,更赋就是封建政权敛赋于丁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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