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方法论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朱伟  页数: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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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方法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所采取的路径、方式、手段和工具。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可见方法对于一项工作成败之重要。《审判方法论》是作者运用逻辑思维的方式,积20余年一线审判和法学研究、教学之经验而写成,旨在厘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朦胧、混沌”,探索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之路。所以,本书所讨论的,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笛卡儿式的方法论。胡锦涛总书记对“司法为民”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也多有期盼。我日益深刻地感受到,我们的人民审判事业是我们党的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做好这一项工作,不仅仅要靠执法机器的强制力,更要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视审判工作如一门科学。而任何科学都有它的内在规律,都有特定的研究方法和应用方法。我们的人民审判事业因为有了党的坚强领导,所以有了正确的方向;因为有了人民的广泛参与,所以有了厚实的基础;因为有了专家学者的辛勤耕耘,所以有了丰富的内涵。从事人民审判工作,需要慎独的品行和出众的智慧。而从事审判方法的研究,同样要耐得住寂寞,要善于思考。本书作者既当过法官,又是位学者,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有潜心研究和深厚积淀,才将20余年的心血化成了本书的结晶。

内容概要

《审判方法论》是作者运用逻辑思维的方式,积20余年一线审判和法学研究、教学之经验而写成,旨在厘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朦胧、混沌”,探索实现司法的公正、效率之路。所以,本书所讨论的,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笛卡儿式的方法论。

作者简介

朱伟,1959年出生,资深法律工作者,独立审判学研究者,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学会会员。1985年至2002年服务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及审理刑、民、经等各类案件千余起,撰写、发表有《违章建筑引起财产纠纷的法律后果》、《企业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公民身份证等被不法侵害的可诉性质疑》、《冲突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生理、心理震荡》、《家庭的背叛,走向社会的敌对》、《第二青春期对婚姻家庭的震裂》及案件评析《员工装修房内自缢身亡公司该否承担赔偿责任》等文章。 
1997年,介绍朱伟审判工作的《知性与理性》一文荣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与法》杂志等多家新闻媒体组织评选的“我心目中的法官”主题征文最高奖项一等奖。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前言第一章  固定事实  第一节  定义事实    一、事实的要素与属性    二、行为的形式与性质    三、行为对象及分类    四、定义的意义与作用    五、事实与法律的关系    六、事由、理由、案由三者关系  第二节  商榷概念    一、客观事实    二、法律事实第二章  确定权利  第一节  定义权利    一、什么是权利    二、权利的对应    三、权利的性质    四、权利的特性    五、权利的依据    六、存在的问题    七、权利与客体    八、权利与权力    九、权利与义务    十、行为对权利、案由的影响  第二节  法务科学    一、法律科学    二、法务科学    三、案件结构    四、行政案件结构    五、刑事案件结构    六、民商案件结构第三章  界定债型  第一节  合同之债    一、合同形态    二、审判路径    三、履行情形  第二节  侵权之债    一、审判路径    二、物权与债权  第三节  其他债型与诉型    一、其他债型    二、诉型    三、债(罪)型竞合  第四节  主体优先    一、主体对应人物    二、刑事领域的特例第四章  判定性质  第一节  性质的范围    一、法律本质    二、定性依据    三、定性对象    四、裁判突袭    五、认定程度  第二节  概念区分    一、民事概念    二、事实、法律关系、案由三者关系  第三节  证据规则    一、证据原理    二、举证责任    三、客观归责及后果    四、证人证词应锁闭    五、供述性质不应升格    六、利害关系人不应成为证人    七、法官是证据规则适用主体    八、“谁主张谁举证”认识的缺陷第五章  法律适用  第一节  适用规则    一、立案标准    二、审判流程    三、执行程序  第二节  法官制度    一、教育背景    二、选任路径    三、法官意识    四、陪审制度    五、社会氛围第六章  综合案例  第一节  民商案件    一、医疗事故纠纷案    二、高空坠物案    三、沈某诉某出版社出版合同案  第二节  刑事案件    一、宋某贪污案    二、张某侵占案    三、许霆盗窃案    四、胡斌交通肇事案    五、孙伟铭危害公共安全案  第三节  行政案件    一、吴某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    二、许某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  第四节  庭审实录    一、离婚财产分割纠纷    二、人格利益的侵害及其救济    三、DN与乐呵呵商标权转让纠纷    四、余某诉某公安局游街示众案第七章  民商案由  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  第四部分  债权纠纷  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纠纷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第七部分  海事海商纠纷  第八部分  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九部分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  附:民事立案所需材料附录  1.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站刑初字第76号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沪一中民二(民)初字第39号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5号  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徐民三(民)初字第1694号  5.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319号  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832号  7.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484号  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2641号  9.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卢民一(民)初字第366号  10.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9)沪仲案字第0353号  11.聘请律师合同2007年度汇律民字第(0913)号  12.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青民一(民)初字第4051号  1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闵民一(民)初字第251号  14.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黄民初字第608号  15.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沪二中民终字第2195号  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徐民一(民)初字第4122号  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徐民一(民)初字第438号  18.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10号  1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282号  20.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31号  2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975号  2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徐民三(民)初字第439号  2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金民三(民)初字第3259号  24.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平民二初字第0573号  25.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平民一初字第0599号  26.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松民三(民)初字第2265号  27.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静民一(民)初字第427号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原告庄某诉称,2009年3月5日上午,原告外出购物,在小区内行走时,恰被告姜某豢养的狗从路旁蹿出并追逐原告,原告受惊吓摔倒,不能站立。被告通知原告丈夫后一起将原告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股骨颈骨折。原告认为被告未遵守本市犬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公共场所遛狗时未牵拉,致使原告受伤,造成了人身及精神上的巨大伤害,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姜某赔偿原告庄某医疗费27090.61元,护理费4288元、营养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5000元、鉴定费24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661元、交通费180元。被告姜某辩称,被告牵狗在小区内行走,并非在规定禁止的公共场所,未违反规定。事发时,原告与被告豢养的狗相距8米左右,狗并未追逐、咬伤原告,原告所述非事实,原告摔倒致伤与被告无关。因被告对原告伤害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5日上午,被告在本市某某路128弄小区内遛狗时,见原告摔倒致伤,被告通知原告丈夫后,陪同至上海市某人民医院就诊,支付了前往医院的交通费及部分医疗费,上述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考虑原告患红斑狼疮,先行保守治疗,于2009年3月7日收入院治疗,3月11日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3月21日治愈出院,后原告遵医嘱门诊随访。2009年6月24日,某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程度,营养、护理期限及是否需要后续治疗作出鉴定,结论为庄某左下肢功能障碍已构成八级伤残;伤后可予以营养4个月、护理4个月;后期需遵医嘱定期更换人工髋关节。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2400元。

后记

二十五年的司法实践,一直在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审判是科学吗?如果是,为何不见科学的特点规律性?如果没有规律,审判的意义又何在?前十八年在法院工作,从立案到裁判,由裁判到执行,裁判从民商到刑事,边工作边思索,后五年边收集边总结,看到太多的违背逻辑、违背文法的现象;又获悉近年许多法院每年高额的维稳费,并呈逐年增长的势头,这是否印证了社会的疑问:司法存在问题?社会教育又有高考取消语文、法学院选修甚至不修逻辑课等等不正常现象,这不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吗?近两年在大家的鼓励下终于静下心来落笔完成此书,只是抛砖引玉,希冀业界在闲暇之余有所观察,实践之中有所体悟。深知自己的局限一定不能周延这门学科的高深,应该还有错误,敬请读者甄别指正。编写时,曾向语言学、逻辑学以及法学各专业老师求教,向新闻界资深记者、编辑请教,以求内容和文章、文字的表述形式符合规范。期间,到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国家法官学院、上海市高级法院法官学院等试讲,也曾召开专题研讨会论证,文稿前后修改二十多次。令我感动的是,上海法学会原会长、时任上海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沈国明老师百忙中抽出时间耐心听取汇报、给予指导并商请法学研究员尤俊意老师帮助。以往长期撰写裁判文书形成的习惯,使本书文句难以表达司法裁判工作的生动,祈望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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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方法论:哲学视野下的审判学引论》是由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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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我是法律的门外汉,可是这本书却给了我一个非常棒的阅读体验,逻辑性很强,通过这本书,对照我对我国司法的现实认知,很快对该领域有了一个深入的框架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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