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研究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作者:丁伟  页数: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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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夜阑人静,当我完成本书最后一个专题,转而构思序言部分的写作时,窗外传来了校园悠扬的钟声,时针已经指向了2009年9月30日零时。我蓦然想起,明天就是共和国六十华诞的纪念日。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中,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年虽然只是短暂一瞬,但却是沧桑巨变的60年。历史的奥秘往往就在于巧合,在共和国60年历史的坐标上,1979年处于坐标的中线。就在这一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七部法律,这是当代中国走向民主法制的历史转折点。也正是在1979年秋天,笔者与三百名风华正茂的青年学子怀着对法治的憧憬考入了华东政法学院,成为当年复校的该校第一批学生,从此便与法律结下了不解之缘。时光如梭,岁月蹉跎,30年来华政校园悠扬的钟声不但陪伴我渡过了青涩的学生时代,而且一直鞭策着作为一名教师的我在漫长崎岖的法学征途上踽踽前行。  30年来,尽管自己的身份角色、工作岗位几经嬗变,但对于国际法学的浓厚兴趣丝毫未减,始终坚持在国际私法、国际投资法等学科前沿开展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并且积极从事国际商事仲裁实践,自2003年初以来又直接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与审议工作。多年来,教学、理论研究、仲裁实践、立法四位一体的特殊工作背景使我对法学的真谛有了更加深刻的领悟。以本人长期从事教学与研究的国际私法学为例,在国际私法治理体系中,立法、理论研究与司法/仲裁实践能否保持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是评估该治理体系绩效的最为重要的指标。为形象地阐明三者之间的关系。

内容概要

  《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研究》的立法篇在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作全景式扫描的基础上,较为深入、系统地对影响三者关系和谐发展的症结作了全方位、多视角的剖析。《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研究》的理论篇在对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总体状况、近年来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进行宏观评述之后,挖掘、梳理了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并对产生这些问题深层次的诱因作了探究。  《中国国际私法和谐发展研究》的实践篇立足于中国本土国际私法实践,各专题所选择的案例均为笔者本人作为仲裁员审理或作为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实例。

作者简介

  丁伟,上海市人,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国家司法考试命题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国家公派留学评议专家,国内多所知名法律院校兼职教授。曾赴欧美多所大学法学院进修、讲学,并受聘担任澳门地区政府法律翻译办公室高级法律专家多年。长期从事国际私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教学与研究。独立及合作出版学术专著20余部,主编全国统编教材多部,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曾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三项、二等奖五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获第三届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首届上海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等学术称号。

书籍目录

序言立法篇专题一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特点的研究专题二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回顾、现状与展望专题三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体系的和谐发展专题四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和谐发展专题五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与理论研究的和谐发展专题六 中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立法的完善专题七 中国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司法解释评述专题八 中国内地与澳门地区现行国际私法(冲突法)之比较研究专题九 澳门地区涉外民事案件司法管辖权制度研究理论篇专题十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回顾专题十一 当代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专题十二 中困涉外民商事关系中“超国民待遇”问题的研究专题十三 中国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研究专题十四 中国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制度研究专题十五 中国涉外婚姻与家庭关系法律适用制度研究专题十六 中国涉外继承关系法律适用制度研究专题十七 中国国际海商海事领域法律适用制度研究专题十八 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研究专题十九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比较研究专题二十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私法制度研究实践篇专题二十一 识别制度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专题二十二 限制外国(境外)法适用制度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专题二十三 涉外合同争议法律适用制度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专题二十四 对日民间索偿法律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专题二十五 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

章节摘录

  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作为一种“舶来品”,属于国际通用的“游戏规则”,与一般的国内法迥然不同。国外的一些国际私法同行总是用一种怀疑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现行立法,不相信中国也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私法规范。究其原因,除了偏见以外,更多的是缺乏对中国国际私法的了解;国内的有些学者也妄自菲薄,总以为中国的国际私法一无是处。当然,从总体上看,中国现行国际私法落后于国际社会国际私法发展的平均水平,但相当部分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的国际私法相比,各有千秋,有些条文甚至不乏创新之举,与国际私法立法水平先进的国家相比,毫不逊色。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时间中,中国的国际私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历史性变革,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本专题将从宏观角度对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特点进行评述。  一、立法起步晚.起点高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新中国成文的国际私法立法始见于1985年3月、4月我国相继颁布的《涉外经济法》与《继承法》,这两部法律分别规定了涉外合同与涉外继承关系的准据法。但从严格意义上讲,当代中国国际私法成文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该条例第15条规定:“合营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虽然这是一条单边冲突规范,但意义非同寻常,标志着中国告别了成文的国际私法规范阙如的时代。尽管中国国际私法的起步较晚,但客观上为我国立法借鉴、移植国外及国际上国际私法的最新的立法成果创造了条件。从现行的国际私法规范来看,一些规定借鉴了现代国际私法立法的先进经验以及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如有关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制度,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一当代国际私法最新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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