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顾肖荣 编 页数:333
内容概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专题特别挑选出两篇有关国外金融犯罪的论文。《日本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与对策》详尽介绍了日本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法律规制、司法对策以及对我国的启示。《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犯罪的新形势及其应对》则选取了正处于金融危机之中的美国作为研究标本,选例典型,代表性强,介绍了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犯罪所出现的新情况及其应对措施,从中可以看到对我国的可鉴之处。 在对金融犯罪研究进行宏观分析与探讨的同时,“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则是从微观角度,研究具体的金融犯罪个罪。本专栏组织了22篇论文,着重分析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金融危机背景下货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基于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货币犯罪案件数量逐步上升、犯罪活动更加专业化、手段翻新的现状,分析其成因,同时提出了数项可行的防范举措。《加强打击我国洗钱犯罪的思考——从FATF评估报告角度分析》,针对FATF提出的有关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意见,提出我国加强打击洗钱犯罪的建议,以及完善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的建议和途径。《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论述了当前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路径、所面临的困境以及集资行为非刑事管制的方案等。《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况分析及防范对策》和《恶意透支的新情况及应对措施》则从不同角度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究并提出了应对措施。《保险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处理有关保险诈骗案件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如共犯的范围及定性、犯罪形态等,从学理上予以了充分论述。本专题所选论文不仅视角独特、选题新颖,而且牢牢把握时代脉搏,契合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卷首语[惩治防范金融犯罪的实践] 金融刑法制度能力建设的五个注意点 金融监管的刑事法律介入和检察机关的实证路径 上海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情况分析及惩治与防范对策 上海公安经侦部门打击防范金融犯罪的实践探索 充分发挥金融检察在浦东建设金融核心功能区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 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服务保障国际静安建设 上海市金融犯罪基本情况及防治对策 上海市金融诈骗犯罪态势与对策研究——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五年金融诈骗案件为对象的分析 当前金融犯罪趋势与预防的思考 日本非法集资犯罪的现状与对策 金融危机背景下美国金融犯罪的新形势及其应对 论经济、金融类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以金融危机为研究背景 金融危机背景下信用卡违法犯罪的新动向及治理对策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资金掮客犯罪分析 试析以境外驻国内办事处或成立投资管理公司名义进行的金融犯罪[金融犯罪法律适用问题] 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司法认定 论货币犯罪中的“伪造”、“明知”及“持有” 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件刑事审查的实践路径探析——以违反市场准入和金融欺诈为中心 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综合治理~一以国际金融危机为背景 金融危机背景下货币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七)》为视角 内幕交易罪刑法适用疑难问题 内幕交易罪的经济学分析:行权模型架构下的金融犯罪控制路径 非法代理客户买卖股票行为涉罪问题分析——以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为视角 浅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论洗钱罪的立法完善——以增设获取、持有、使用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为视角 加强打击我国洗钱犯罪的思考——从脚评估报告角度分析 我国洗钱罪的主体不应包括上游犯罪的主体——以期待可能性理论为视角 地下钱庄洗钱行为的罪数形态问题思考 设立“非法侵入他人股票账户交易罪”之立法建议——从几例非法侵入他人股票交易账户买卖股票案谈起 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金融危机背景下的考察 浅论贷款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当前信用证诈骗罪新问题及对策……
章节摘录
据官方统计,自2008年初到2008年11月,中国证监会系统处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来信来访一共是931件,比2007年同期下降了30%。而且,投诉反映的活动也多半发生在2007年或者更早以前,当年发生的只占总投诉量的3%左右。像金园汽车集资诈骗案、华财信达非法经营案、美国第一联邦北京代表处非法经营案等重大金融案件都是在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共同努力下查处的。 更主要的是,在专项整治活动期间,证监会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要求,对非法证券活动做出性质认定的将近120件。整治非法证券活动的协作机制和长效机制也在这期间建立起来了,证券临管系统、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也渐渐明确了。 所以,就打击非法证券专项整治活动实施三年的情况看,不但“有始有终”,而且“治标又注重治本”。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制度创新,也符合金融犯罪类型更新快的特点。由于金融犯罪领域涉案人员的高智商和犯罪形式隐性化,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等都相对滞后,光有法律是不够的,法律不会自动去找金融犯罪分子惩处,我们要有“犯罪变我变”的意识。 2.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这也是传统和当前的结合。从严的方面来讲,要从重从快到位。例如,对惩治商业贿赂,窃取商业机密,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犯罪就应从严,不能久拖不决。宽的方面更要扩大范围,也就是要扩大“刑事和解”和宽严相济中宽的范围。例如,对被害人进行有效赔偿后,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尽可能从轻减轻判处,甚至免于刑事追究都可以。扩大宽的范围,还有一个理由:我国刑法中某些条文有数额规定。十多年过去了,我国经济有了飞速发展,但这些数额标准都没有变,如果都严格执行,效果不一定好。因此,通过“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刑事和解”,可以消化一部分不合理之处。这样做既能解决问题,又不违法,可以一举两得。 3.工作机制和体制的创新 例如,在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将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功能集中在一个庭;在检察院设立专门机构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公诉等。 综上,近20年来,我国金融刑法制度能力的建设,通过积极参与国际化进程和坚持并改善我国的传统体制及做法相结合的途径,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无论在正式的制度安排,还是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仍有很长的路要走。金融刑法的制度能力建设要充分尊重金融市场自然演进的秩序,要协调好短期的技术性措施与长期的基础性安排这两方面的因素,注意防止因任何一方面超前或滞后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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