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1 出版社: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 作者:主力军 页数:358
内容概要
一种理论是否正确反映了客观实际,是不是真理,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因此,检验我国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意义和可行性等标准仍然是实践。本书在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的各种流转形式进行了阐述,同时也对我国一些地方所进行的土地权利流转的实践探索进行了评析。
书籍目录
前言一、我国农村体蒂权利制度演变二、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制度三、农村土地权利流转的法律制度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制度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法律制度八、农村宅基地置换的试点九、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试点十一、土地征收十二、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争议的法律制度附录
章节摘录
2.我国农村土地私人所有制度如何变革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度?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根据我国的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也就是集体农庄)。”由此,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展开。 在社会主义农业生产初级社中,土地等生产资料仍旧归农民和私人所有,并没有改变农民对土地的私人所有关系,但土地的使用权由个人使用转变为集体共同使用,这是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1956年,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建设。高级社是以公有和集中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农业结构类型和农村组织类型,社员除保留自留地(约占全部土地的5%)外,农村土地及其他所有生产资料都实现了集体所有化。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把以建立公有制为目的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推向了高潮。农村土地归人民公社集体所有,由公社统一经营,公社在生产队之间或生产大队之间进行调拨。之后,党中央根据“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作为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基本方针,把原来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产权分配权由公社一级下放给了生产队一级,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完成了我国农村土地由私人所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变革。我国农村土地的所有制转变为人民公社集体所有制,由公社统一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化生产,这样的制度一直延续到1980年农业生产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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