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法律评论2007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8-11出版)  作者: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 编  页数:608  

前言

《海大法律评论》创办的宗旨,是为了丰富上海海事大学和我国海商法、航运法和相关领域法律的学术研究,为学界提供一个学术交流和分享学术成果的平台,促进我校和我国海商法、航运法和相关领域法律的研究。上海海事大学的法学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已故海商法泰斗魏文翰、魏文达教授在我校开创了我国海商法的教学与研究。我校于1979年取得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批法学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现有国际法、民商法和经济法等三个法学硕士点。经过几代学人的不懈努力,获得了比较丰硕的法学教学和研究成果,尤其是在海商法和航运法领域,我校教授直接参加了我国《海商法》、《港口法》、《航运法》(起草之中)等的起草,一系列航运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改,国家重大航运政策的论证与制定,完成了多项重大研究课题,在国内外公开出版了一批学术著作和教科书,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目前,我校的法学教学与研究以法理学、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为基础,以海商法、航运法及海洋法为重点,学术梯队健全,师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新颖,学术资料丰富,正在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出版物以《海大法律评论》命名。“海大”是上海海事大学的简称,在“法律评论”之前冠以“海大”两字,显示出“法律评论”具有以海商法和航运法为主要内容的我校法律研究和教学“海”的特色,并区别于国内直接以“法律评论”为名的出版物。

内容概要

  《海大法律评论》创办的宗旨,是为了丰富上海海事大学和我国海商法、航运法和相关领域法律的学术研究,为学界提供一个学术交流和分享学术成果的平台,促进我校和我国海商法、航运法和相关领域法律的研究。  上海海事大学的法学教育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已故海商法泰斗魏文翰、魏文达教授在我校开创了我国海商法的教学与研究。我校于1979年取得了改革开放后第一批法学硕士学位授权资格,现有国际法、民商法和经济法等三个法学硕士点。经过几代学人的不懈努力,获得了比较丰硕的法学教学和研究成果,尤其是在海商法和航运法领域,我校教授直接参加了我国《海商法》、《港口法》、《航运法》(起草之中)等的起草,一系列航运法规、规章的起草和修改,国家重大航运政策的论证与制定,完成了多项重大研究课题,在国内外公开出版了一批学术著作和教科书,发表了许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目前,我校的法学教学与研究以法理学、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为基础,以海商法、航运法及海洋法为重点,学术梯队健全,师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新颖,学术资料丰富,正在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书籍目录

序前言海商法船员立法的最新发展论最新船员立法对我国船员外派服务机构之规范论《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论多船抵押变更登记中的权利(力)冲突UNcITRAI《运输法公约草案》对集装箱运输的影响之研究UNCITRAL《运输法公约草案》规定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及对我国国际航运的影响之研究UNCITRAL《运输法公约草案》关于总量合同规定的研究论运费的若干法律问题仓单法律性质之研究论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的留置权海上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存废论论我国船员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之法律适用涉外海事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探析。航运法大部门体制理念下海洋事业管理体制探讨水上搜救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制度研究美国航运法反垄断豁免制度发展趋势研究我国港口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探析双重机制下的我国港口投融资法律、政策及实践我国港口理货业若干法律问题探究论海事司法审判对我国无船承运市场规范的杠杆作用国际立法与域外法《2007年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之剖析韩国海商法评价海事程序法海运货损索赔中的举证责任论仲裁条款对提单受让人的法律效力论现代扣船制度中的不方便管辖原则我国海事强制令程序之研究海事法院船舶及船载货物拍卖的现行做法、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海事法官裁判能力探究相关法域数据电文证据在《电子签名法》框架下的解构大陆和台湾地区海关法规制度比较研究论我国侵权法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论商标“反向混淆”侵权的构成要件洛克与美国财产法的个人自然财产权观

章节摘录

第八条 保留价确定和调整规则船舶等财产的拍卖应预设保留价,保留价的确定和调整以评估价为基础。动产可两次确定和调整保留价。第一次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的80%;第二次保留价(即最低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的64%(即80%×80%)。不动产可三次确定和调整保留价。第一次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的80%;第二次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的64%(即80%×80%);第三次保留价(即最低保留价)不低于评估价的51.2%(即80%×80%×80%)。第九条船舶等财产保留价的确定评估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30万元)的船舶,按动产确定和调整保留价。评估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船舶,参照不动产确定和调整保留价,但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处理的,可考虑按动产确定和调整保留价。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按财产性质依动产或不动产确定和调整保留价。第十条起拍价的公开起拍价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开:(一)在拍卖公告中提供查询线索。包括查询时间、查询联系人、查询方式等;(二)通过互联网公开。起拍价确定后,通过“中国扣押与拍卖船舶网”(http://www.cnaas.com.cn)等网站及时公开。(三)以其他适当的方式公开。第十一条船舶等财产的变卖船舶等财产在以下三种情形下方可进行变卖:(一)协议变卖。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1款的规定,在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情形下,进行变卖。(二)特殊物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依职权决定变卖。(三)船舶及其他不动产第三次流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情形下,组织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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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大法律评论2007》为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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