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文汇 作者:沈栖 页数: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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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杂文易写难工,这是涉猎杂文写作的人共有的体会。所谓“易写”,是说它在不少人心目中无非是“据报载”一股,“引经据典”一股,“发议论”一股的“杂三股”。两条尾巴的狗不常见,“据报载”的新鲜事天天有,所以随便找点儿写作的由头简直易如反掌。“引经据典”看似很有学问,很难操作,其实手头有几本像样的类书,懂一点目录学的常识,加上如今检索极其方便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古今中外各类掌故、名人雅士各类箴言,不说信手拈来,起码可以随便找到。至于“发议论”,似乎稍难一点,但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说到“反腐败”,十有八九最后要扯到制度建设,要说到“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之类名言;说到言论自由,总归跳不出“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要拼命维护你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在我们这样一个强调“统一思想”、“保持一致”的国度里,一个写文章的人只要不是太愚钝,很容易知道什么叫“统一口径”、如何掌握并灵活运用“统一口径”,并以此作为自己为文的出发点和护身符。如此说来,花上个把钟头,炮制一篇干八百字、像模像样的所谓杂文,不是很容易吗?
内容概要
“引经据典”看似很有学问,很难操作,其实手头有几本像样的类书,懂一点目录学的常识,加上如今检索极其方便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古今中外各类掌故、名人雅士各类箴言,不说信手拈来,起码可以随便找到。至于“发议论”,似乎稍难一点,但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说到“反腐败”,十有八九最后要扯到制度建设,要说到“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之类名言;说到言论自由,总归跳不出“我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要拼命维护你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
作者简介
沈栖,笔名凡夫、聿飞,1951年生,上海作家协会会员,《上海法治报》主任编辑。上世纪70年代初参与鲁迅著作的注释工作后,业余研读现代文学,著有《林语堂散文赏析》,参与编撰《中外现代文学作品辞典》和《二十世纪中国新诗词典》。1988年从事新闻工作,并致力于杂文创作,著有杂文集《世象纵论》、《明天的废话》、《实话直说》、《告别“社会病态”说谎》、《一个公民的闲话》、《无花的蔷薇》。曾有作品被收入《中国新文学大系(1976—2000年)·杂文卷》和多年各种版本的中国杂文年选。
书籍目录
为文不作媚时语——《思想者的自白》序世象纵论“定点巡游”可以休矣信任孩子违法建筑为何“上万”才拆除?大学生心中永存的“背影”让过期的法规“死亡”干部要有“对立面“红头文件”不再独尊议案提案的“含金量”莫把英灵当草菅慢作为:腐败的温床我们离这个目标还有多远?《北京晚报》滚动出版的标本意义令人思量的70%警惕“收买型腐败“红头文件”缘何如此尴尬?当记者发现真相之后让官员财产见“阳光”荒唐的“类比”虚幻的亢奋和自卑的激愤执政骨干的“必修课”“折腾”又一例证值得重视的一份调查报告这次回家乡的随感“5.12”后续报道点评人物褒贬想起了吴青朱德爱兰有寓意可敬的任建国曾荫权“放下身段”海瑞形象的现代价值点评郑筱萸的遗书苏格拉底的“命题”重温世纪伟人马克思向“路乞”先生致敬戈尔功不可没遥想徐光启白桦老人的正义感王元化:为思想而生愿殉自由死——纪念林昭殉难40周年表彰谈家桢不应疏忘的一笔鲁冠球的自律精神解读“李森科事件”民生扫描“民工典当白条”背后的法律困惑表达权:人权保障新理念关于“民主”话题的随想鼓励发表不同意见农民工:有尊严地融入城市人大代表和选民的“绿色通道”穷人和富人一样享有平等权利也要允许群众讲错话每个生命都不容忽视礼赞生命辩护:律师的志业人性关怀:警察的职业伦理替“精神赡养立法”叫好维护穷人的人权底线“聚众”未必“闹事”有感于“总统输了官司”正义的诉求少不了律师“三公”消费是“敏感信息”?经济走笔城市的“绿色外套”巴西利亚的末路诚信不能仅仅停留在品行层面“温饱”与“环保”的冲突山西的“环保考核”建设生态文明多一些“黑琵先生”提高环保违法的成本哀旅鸽走出“纳税意识”的误区“规则”比“诚信”更重要人间缘何鸟鸣稀?假如中国也设个“斯黛拉奖”洋厂长的精神遗产注重城市服务的细节文化放谈我看日本人“上海闲话”岂能绝音?反腐力戒花架子面对白桦老人的诘问为善最乐呼应方成的建议人际还须有忠告古建筑:给历史留些思考空间又闻“封杀”声文化:现代城市的“灵魂”菲律宾有个忘忧岛城市的“第三空间”从小培养公民意识何必“多此一举”美国“名人100排行榜”的联想幸福源自一种心境成功奥运的另一义“善意待人”和“受人善意”学府竟有“传统文盲”干部读书和“本领恐慌”光有“武汉宣言”犹嫌不足将什么样的历史文化遗产留给子孙感谢湖北省政府留下这处遗址告密:圣旗下的罪恶和谐离不开妥协附:做一个为思想而生的人——《杂文选刊》杂志访谈沈栖跋
章节摘录
河南省漯河市政法机关近日举行打击刑事犯罪大会,百名犯罪嫌疑人由当地公检法主要领导“压阵”,被押解着到市区“定点巡游”。据说,此举赢得了数万名市民的拍手称快,也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势力,促进当地社会治安的好转。我则认为,犯罪嫌疑人“定点巡游”的做法涉嫌多重违法。法律明确将处于侦查阶段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对其实施逮捕、刑拘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它仅仅是一种防范: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保证日后的诉讼顺利进行。按照司法解释:“这只是一种保障手段,而不是惩罚手段。”犯罪嫌疑人没有经法院审判,他们仍是“无罪”的,而“定点巡游”所传递的信息则往往让人误认为他们已经构成犯罪。 这无疑是一种超前“惩罚”行为。这种行为势必带来两种司法困惑:或日后法院宣判其无罪,而“定点巡游”所预示的“有罪推定”将处于尴尬的境地;或嫌疑人真的犯了罪,这一做法也可能对他们今后的服刑改造教育带来不良影响。 “定点巡游”的做法还涉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有损其人格尊严。尚无定罪的犯罪嫌疑人,作为自然人,他有隐私权;作为公民,他有人格尊严。做人,除了维持最基本的生存以外,可能就数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最为重要了。即使对已经判刑的罪犯,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不能“游街示众”,这是因为,他们的人格尊严并没有因为犯罪而受到剥夺或限制,更何况虽有犯罪嫌疑但并未定罪量刑的“无罪”之人,他们的人格尊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定点巡游”的做法,表面上看,是让这些“害群之马”在公众面前亮相、出丑、丢脸,虽然有“遏制犯罪”、“教育群众”的良好初衷,但必须指出的是,这种羞辱人格的做法显然是有悖于现代法治精神和现代文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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